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臚寺通事,順治十五年,議准「辦事三年禮部考中食糧,又三年移送吏部,給與頂帶,又三年考試通曉譯語者,除授序班,丁憂亦不作缺。」 凡簽選各官,順治十五年令掣籤不到者革職。凡進士選除,順治十五年

諭「二甲三甲進士、除選庶吉士外、俱授外官。」凡陰

陽、醫術、僧道等官,舊例禮部開列年貌、籍貫,移咨吏部題選後仍咨禮部,給付劄印。順治十五年題准,僧錄司、道錄司等缺,由該司申送禮部,移咨吏部題補。在外陰陽、醫術、僧、道等官,俱由禮部咨部入選。凡舉人揀選,順治十五年議准,廣西亦不拘科分揀選。

諭直隸近省舉人、以會試五科為限、方准揀選。凡

舉人就教職,舊例不論科分,禮部會同吏部、翰林院公閱。

廷試卷定序、咨送吏部、除教授學正、教諭等官會試

副榜不必

廷試、徑以教職用。順治十五年、

諭、「遠省舉人、仍不論科分、准就教職。」近省舉人、以會

試三科為限。凡貢監生。順治十五年

諭「貢監考職、每百名取正印八人。餘俱除州縣佐貳」

等官。又題准:「候選貢生鄉試三科、方准取選。其未考職貢生同凡歲貢。」 順治十五年題准、本年恩貢授訓導,與歲貢分缺間選。凡官員告降選。順治十五年

諭:「候選官有因難於久候願告降者,准照例改授。」

又《題准》:「州同、州判以縣丞用。」 凡官員遙授,順治十五年

諭:「貢監候選過堂之時,察其年力衰老者,照遙授例。」

給與頂帶、不准除授漢缺推陞。凡大學士員缺、舊例請

旨開列具題。順治十五年議准,請

旨會推漢缺推陞。凡學士員缺、舊例由內院題補

順治十五年題准,由內院移送職名到部,會同推舉。凡詹事員缺,舊例由內院題補,順治十五年題准,由內院開送職名,吏部題補。凡翰林院詹事、府、坊局官員缺,順治十五年題准,侍讀學士由侍講學士轉,侍讀由侍講轉,其餘翰林、詹事各官陞補,由本衙門開送職名,吏部具題。凡太常寺雜職,順治十五年題准,由禮部咨送吏部題補。祠祭署奉祀、祀丞,協律郎,贊禮郎,司樂,神樂觀知觀,俱於本衙門內陞轉,陞至寺丞止加品級服俸,不得陞補別衙門。凡太醫院官,舊例三年考滿,禮部咨稱「勤勞稱職」 或特咨,照例請敘,吏部酌量加銜。順治十五年題准,院使、院判、御醫、吏目等缺,由禮部咨送吏部題補,陞至院使、止加京官職銜、仍掌院事。又議准、學道員缺、開列應陞各官、題請

御試欽定凡欽天監官。舊例禮部以「勤勞稱職」、題

請議敘到部,酌量加銜加級。順治十五年題准,監正、監副五官正缺由禮部咨送題補。靈臺郎以下缺,由禮部會同該監考試,咨送題補。俱于本衙門陞轉,陞至監正止,加京官職銜,仍掌監事。凡給事中、監察御史考選,順治十五年、

諭:「中行評博內應取考選者,與推官、知縣親加考選。」

凡吏部官。順治十五年議准、在外取俸、深有

薦無參罰及卓異推官知縣在內取中行評博及五部主事未經考選者、候

御試簡用。又議准、撫按薦舉、令開列實政。不得繁

「詞贊揚,違者不准註薦,仍行題參。」 又議准:大省以十人為限,小省以三四人為限,不得濫舉過額。凡軍前效用官員,順治十五年議准,「用兵地方缺官總兵不得移咨委用,違者聽督撫指參。」 凡赴任違限,順治十五年題准,違限一月以內者免議,一月以上者,罰俸三個月。順治十六年

《大清會典》。凡部院衙門堂印,舊屬滿官掌理。順治十

六年

諭「各部院衙門堂官受事在先者、即令掌印。不必分」

別滿、漢凡進士選除。順治十六年

諭停授知州。俱以推官知縣用。凡舉人揀選。《順治》

「十六年題准以推官、知縣考用。」 凡八旗教習,順治十六年題准,專聽國子監考取。凡願任邊疆,順治十六年議准,雲、貴地方初闢,在京候選通判、知縣、佐貳等官,有願任邊疆者,不拘咨次,投供到部,給文赴經略軍前,遇缺擬補,具題到部,准其實授。吏員呈部咨發該督撫隨缺補用,漢缺推陞。凡各部司官,順治十六年議准、「郎中、員外郎等缺出,本衙門官不得陞補。」 凡各道官、順治十六年

諭:「道員不必坐定職銜,俱以布按二司銜通融兼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