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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為耗,豈多士哉?蓋冒濫抵此爾。方以一詩一判,定 其是非,適使賢人遺逸,此明代之闕政也。天下雖廣, 朝廷雖眾,必使毀譽相亂,聽受不明,事則已矣。如知 其賢能,各有品第,每一官缺,不以次用之,豈不可乎? 如諸司要官以下等叨進,是議無高卑,唯得與不爾。 故清議不立而名節不修,「善士守志而後時,中人進 求而易操也。朝廷能以令名進人,士亦有修名獲利, 利之出眾之趨也。不如此,則小者得於苟求,一變而 至阿私;大者許以分義,再變而成朋黨矣。故於用人, 不可不第其高下。高下有次,則不可以妄干。天下之 士,必刻意修飾,而刑政自清,此興衰之大端也。」俄遷 左補闕。

按《冊府元龜》四年六月十九日敕:「六品以下官,令所 司補授,其員外郎、御史并餘供奉官,宜進名敕授。」七 月敕:「如聞黔州管內州縣官員多闕,吏部補人,多不 肯去。赴官以後或假解,或從正,考滿得資,更別參選。 自餘管蠻獠州,大率亦皆如此。宜令所司於諸色選 人內即召補,並馳驛發遣至州,令都府勘到日申所」 司,如遲違,牒管內都督御史追毀告身,更不須與官。 九月十二日敕:「諸色選人納紙保候五日內,其保識 官各加當司具名品,并所在人州貫頭、御都為一,牒 報選司。若有偽濫,先除闕,然後准式處分。」

開元六年,詔「正選人策判體,定皇祖、祖妣子孫及嶺 南、嶺北等處選人授官銓注之制。」

按《唐書元宗本紀》:「六年十一月丙申,享於太廟。元皇 帝以上三祖枝孫失官者,授五品京官,皇祖妣家子 孫在選者,甄擇之。」

按《冊府元龜》:六年二月詔曰:「我國家敦樸質,斷浮艷, 《禮》《樂》《詩》《書》,是弘文德;綺羅珠翠,深革弊風。必使情見 於詞,不用言浮於行。比來選人試判,舉人對策,剖析 案牘,敷陳奏議,多不切事宜,廣張華飾,何大雅之不 足而小能之是衒?自今以後,不得更然。」八月詔曰:「明 經進階,雖著於甲令;儒道敦俗,宜申於舊章。其選人 有能仕優則學所業不廢者,當在甄拔,示以勸獎。其 能舊經外更業者,准初出身例加階。」是月,敕:「嶺南及 黔中參選人曹,如文解,每限五月三十日到省,八月 三十日內簡勘使了。選使及選人,限十月三十日到 選所,正月三十日內銓注使畢。其嶺南選補使,宜移 桂州安置。」九月二十七日,敕:「嶺南州每府同一解,嶺 北州及黔府管內州每州同一解,各令所管勘責出 身由歷、選數、考課優勞、等級作簿書,先申省。省司勘 應選人曹名考等一事以上,明造曆予選使與本司 對勘定訖,便給階定品署印,牒付選使。其每至選時, 皆須先定所擬官,使司團奏後,所司理覆同,但憑進 畫,應給籤告,所司為」寫限使奏敕到六十日內寫了。 差專使送付黔桂等州,州司送本州府分付。

開元七年。敕伎術官非伎術出身者。量與員外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開元七年敕。 出身非伎術而以能任伎術官者。聽量與員外。其選 敘考勞。不須拘伎術例。

開元九年敕:「州縣官有妄作姦非,及年少未諳時事 者,並移與閒散官。」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九年十月敕: 「如聞朝官子弟,未曾經歷,即坐要司及京畿并州縣 理人官,或侍郎受財,追遊怠惰,或恣行決罰,妄作姦 非,刑憲不可偏矜,父兄莫能訓導,苟陷於法,良軫於 懷。宜令本司及州府長官按實驗察,有此色并少年 未諳時事,可移與閒散官。」

開元十一年四月敕。「要官子少年未經事者。不得作 縣官親民。」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云云。

開元十二年,詔吏兵兩司專定員外兩人判南曹事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十二年三月 詔曰:「文武選人,十月下解,既逼銓注,勘簡難周,不能 自親,並委猾吏,恣成姦濫,為蠹尤深。」自今以後,兵吏 兩司,專定員外兩人判南曹事。每年選畢,起五月一 日,所是文狀,即預勘責關簡。判南曹官親自就覆,每 包「攢作簿書,對本司長官連署印記,不得委其胥吏, 勘責畢各具人數奏聞。其判南曹官,所司即進名,朕 自簡擇。」以陳希烈、席豫判吏部南曹,劉同升、源復判 兵部南曹。

開元十三年,置《十銓》試選人,尋罷之。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戶部侍郎宇文 融建議置十銓,乃以禮部尚書蘇頲等分主之。太子 左庶子吳兢諫曰:「《易》稱『君子思不出其位』,言不侵官 也。今以頲等分掌吏部選,而天子親臨決之,尚書、侍 郎皆不聞,參議者以為萬乘之君,下行選事。帝悟,遂 復以三銓還有司。」

按《通典》,開元十三年,元宗以吏部選試不公,乃置十 銓。試人:禮部尚書蘇頲、刑部尚書韋杭、工部尚書盧 從愿、右常侍徐堅、御史中丞宇文融、朝集使蒲州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