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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部奏:「伏以艱難已來,年月積久,兩都士庶,散在遠方,

三庫敕甲,又經失墜。因此人多罔冒,吏或詐欺。乃至 制敕旨甲,皆被改張毀裂。如此之色,其類頗多。比來 因循,遂便滋長。所以選集加眾,至真偽混然,實資簡 責,用甄涇渭。」謹具繇歷狀樣如前。伏望委諸州府縣, 於界內應有出身以上,便令依樣通狀,限敕牒到一 月內畢,務令盡出,不得遺漏。其《敕》請令度支急遞送 付州府。州司待納狀畢,以州印狀尾末縫相連,星夜 送觀察司,定判官一人,專使勾當都封印,差官給驛 遞驢送至省。上都五百里內,十二月上旬到,千里外 中旬到。每遠較一千里外即加一旬。雖五千里外,一 切正月下旬到盡。「黔中嶺南應不合北選人不納文 狀,限其狀直送吏部曹,不用都司。發人到日,所司勘 會,即姦偽必露,冤抑可明。如須盤問,即下所在州府 責狀。其隱漏未盡,及在遠不及期限者,亦任續通依 前觀察使起送所在勘責。必有灼然踰濫,事跡著明 者,據輕重依條件商量聞奏,庶稍澄流品,永息踰濫。」 敕旨依奏。

貞元五年敕:「吏兵二部選人,並附所司申。」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五年十二月 十六日敕,「除常參官及諸使判官等,餘並附所司申, 其兵部選人亦准此。」

貞元六年,詔「定官員赴任限。」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六年二月,詔 吏部續留選人新授官者,至來年二月之任。初,吏部 侍郎劉滋、李紓以去冬選人無缺員,乃奏請代貞元 五年授官,計日成考者三百五十員,令至今年八月 之任。議者非之。於是諫議大夫韓章抗疏曰:「竊見去 年選授官者,多以六月七月方至任所,扶老攜幼,不 遠數千里,以就一官,到纔經年,遂見停替。又見在留 中人,多有注貞元四年闕者,准格至來年正月赴上; 其續留人注五年闕者,遽以今年八月便上一等用 闕,一等授官。五年闕者授替在前,四年闕者,准格上 仍在後,事屬交非,允為可矜。今制命已行,難于改易, 其所授官人,請令至來年二月赴上。」從之。

貞元八年,吏部行《計闕集人》之法,詔授官者書舉主 姓名。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肅代以後,兵興, 天下多故,官員益濫,而銓法無可道者。至德宗時,試 太常寺協律郎沈既濟極言其弊曰:「近世爵祿,失之 者久。其失非他,四太而已。入仕之門太多,世胄之家 太優,祿利之資太厚,督責之令太薄。臣以為當輕其 祿利,重其督責。夫古今選用之法,九流常敘,有三科 而已,曰德也、才也、勞也,而今選曹皆不及焉。且吏部 甲令,雖曰度德居任,量才授職,計勞升敘,然考校之 法,皆在書判簿曆、言辭俯仰之間,侍郎非通神不可 得而知,則安行徐言非德也,空文善書非才也,累資 積考非勞也,苟執不失,猶乖得人,況眾流茫茫,耳目 有不足者乎?蓋非鍳之不明,非擇之不精,法使然也。 王者觀變以制法,察時而立政。」按前代選用,皆州府 察舉。至于齊、隋,署置多由請託。故當時議者,以為「與 其率私,不若自舉;與其外濫,不若內收。」是以罷州府 之權,而歸于吏部。此矯時懲弊之權法,非經國不刊 之常典。今吏部之法蹙矣,不可以坐守刓弊。臣請五 品以上及群司長官、宰「臣進敘,吏部、兵部得參議焉。 六品以下或僚佐之屬,聽州府辟用。則銓擇之任,委 於四方;結奉之成,歸於二部。必先擇牧守,然後授其 權,高者先署而後聞,卑者聽版而不命。其牧守將帥, 或選用非公,則吏部、兵部得察而舉之。聖主明目達 聰,逖聽遐視,罪其私冒,不慎舉者,小加譴黜,大正刑 典,責成」授任,誰敢不勉?夫如是,則接名偽命之徒,菲 材薄行之人,貪叨賄貨,懦弱奸宄,下詔之日,隨聲而 廢,通大數十去八九矣。如是,人少而員寬,事覈而官 審,賢者不獎而自進,不肖者不抑而自退。或曰:「開元、 天寶中,不易吏部之法,而天下砥平,何必外辟,方臻 於理?」臣以為不然。夫選舉者,經邦之一端,雖「制之有 美惡,而行之由法令。是以州郡察舉,在兩漢則理,在 魏、齊則亂;吏部選集,在神龍、景龍則紊,在開元、天寶 則理。當其時,久承升平,御以法術,慶賞不軼,威刑必 齊。由是而理,匪用吏部而臻此也。況以此時用辟召 之法,則理不益久乎?」天子雖嘉其言,而重於改作,訖 不能用。初,吏部歲常集人,其「後三數歲一集,選人猥 至,文簿紛雜,吏因得以為奸利,士至蹉跌,或十年不 得官,而闕員亦纍歲不補。陸贄為相,乃懲其弊,命吏 部據內外員三分之計,闕集人歲以為常。」是時河北、 隴右沒於寇河南,河北不上計,吏員大率減天寶三 之一,而入流者加一,故士人二年居官,十年待選,而 考限遷除之法寖壞。 按《陸贄傳》:貞元七年,以兵部 侍郎知貢舉,明年以中書侍郎同中書門下平章事。 帝始任楊炎、盧杞,引樹私黨,排忠良,天下怨疾。貞元 後,懲艾其失,雖置宰相,至除用庶官,反覆參詰,乃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