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簿尉,其餘一切並不在此限』。冀典法易遵,群情大愜。」 詔付所司,永為常式。

敬宗寶曆元年詔駁放選人以遠闕注擬

按《唐書敬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寶曆元年正 月詔曰:「如聞去冬吏部選人,駁放者眾,或文狀粟錯, 或書判差池,主司守文,不得不爾。既施惠澤,亦在霑 恩。其長名及雜駁選人,如有未離京城者,委吏部今 月內簡勘,除涉踰濫者,餘並卻收,以比遠殘闕注擬。 如不情願,不可強之。又刺史、縣令以後若無過犯,未 滿」三周年,不得除替。「如理行尤異,但議就加。其有才 宜他職,灼然要籍者,中書門下先具事由及授上年 月,奏聽進止。」

寶曆二年二月,定容州普寧等縣選法。十一月,詔「京 官應帶職奏正員者,於見任司、府中選擇。」十二月,詔: 以子官迴授諸親者,須至親方許。又准諸司、州、府選 限內不得奏官。

按《唐書敬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敬宗本紀》,寶曆 二年二月「辛丑,容管經略使嚴公素奏容州普寧等 七縣,請同廣韶、桂、賀四州例比選,從之。」

按《冊府元龜》:二年十一月詔:「京百司應帶職奏正員 官者,自今以後,宜於諸司及府縣見在任官中選擇, 便以本官充職。如見任無相當者,即於當年見選人 中奏用,便據資序與官,不要更待銓試。仍永為常式。」 十二月詔:「應請以一子官迴授諸親者,自今以後,須 是周親,仍勘驗分明,方可注擬。」從有司之請也。吏部 又奏:「伏以吏部每年集人及定留放,至於注擬,皆約 闕員。近者入仕歲增,員闕日少,實由諸道州府所奏 悉行,致令選司士子無闕,貧弱者凍餒滋甚,留滯者 喧訴益繁。至有待選十餘年,裹糧千餘里,累駁之後, 方敢望官。注擬之時,別遇敕授,私惠行於外府,怨謗 歸於有司。特望明立節文,令自今已後,諸司諸使天 下州府選限內不得奏六品已下官。」敕旨「依奏。」

文宗太和元年矯革銓選之法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太和元年正 月,山陵使奏:「伏以景陵、光陵以來,諸司諸使所差補 押當及雜職掌等官,皆據舊例,合得減選。其中有無 選可減者,便放非時選。吏曹緣是承優,放選例多判 成有過格年深,身名踰濫,赴常選不得者,多求減選。 職掌圖得非時集。因緣優敕,成此倖門,其吏曹為弊 頗甚。今請應差前資官充職掌,並不得取選數已過 格人,庶絕奸冒。」敕旨:「依奏。」是月,詔:應緣諸軍使充押 當雜任使合承優減選人,請差前資官充,不得取選 數過格人。五月,禮部奏:「山陵挽郎,准光陵合補二百 二十人。㐲以近者仕進多門,身名轉濫,苟循往例,為 弊滋深。取前弘文、崇文館生及已考滿太廟齋郎充。 如人數不足,兼取前明經充。其中有未過者,請放冬 集,仍減兩選。已定各集者,減二選。」從之。八月,敕:「諸道 諸軍使應奏判官,并每年冬薦等,所奏判官,除新開 幕府擬員額置署外,其向後奏請,如是元闕,即云官 某職,今奏某人充。如已有,今更奏,即云某職某人緣 某事停,奏某人替。具前使下臺省官合冬薦者,除府 使罷外,既有薦用,當且要籍,豈合數月之間,便稱去 職?自今以後,如帶職掌授臺省,未經兩考者,不在冬 薦限。如其中實有事故,其他官據品秩合冬薦者,則 依《元敕》。」九月,中書門下奏:「諸道應奏州縣官銜散試 官及無出身人、幕府遷授致仕官,諸京司奏流外諸 道進奏官等,兩畿及諸道奏長馬縣令、錄事參軍、簿 尉等,兩京及諸道州府六品已下官,除初授外,並合 是吏部注擬。近日優勞資蔭,入仕轉多,每年選集,無 闕可授。若容濫請,是啟倖門,遂使平人,不無受屈。今 請並停。淮山南三川硤內及諸道比遠,雖吏部注擬, 不情願赴任者,及元不注擬者,其縣令參軍,長吏倚 賴,義不容私。如有才術優長,假攝勞效,特許前資見 任及有出身人中奏請,每道不得過三五人。如諸道 縣令、錄事參軍,政事異能決疑,及緝理殘破,若須旌 賞者,許所在奏論。然須指事而言,在選限內,亦請准 寶曆二年十二月七日敕處分。」又諸道進奏官,舊例 皆不奏正官,近既奏請,仍於「別道占請有俸祿處,頗 乖典制。今請並奏當道官,如資歷已至五品考滿日 已前者,望許至考滿日。」從之。十月,中書門下奏:「應禮 部諸色貢舉人及吏部諸色科目選人等,凡未有出 身、未有官,如有文學,只合於禮部應舉;有出身有官, 合於吏部赴科目選。近年以來,格文差失,多有白身, 及用散試官,並稱鄉貢者,並赴科目選。及注擬之時, 即妄論資次,曾無格例,有司不知所守。其宏詞拔萃、 學究一經,則有定制,然亦請不在用散試官限。其《三 禮》《三傳》《一史》、三史明習律令,第如白身,並令國子監 及州府同明經、進士薦送。如考試及第,明習律令,同 明經、一史、《三禮》《三傳》同進士、三史常年闕,送吏部便 授第二任官。如有出身及有正員官,本是吏部常選 人,則任於吏部,不限選數。應科目、三史,則超一資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