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67 (1700-1725).djvu/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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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後,比來更考南曹令史收領,卻納門下甲庫,在於 公事,頗甚勞煩。自今已後,請敕吏部過院,本令史便 自分付甲庫,以備他年簡勘。請門下省勒甲庫令史, 每遇選切點勘收拾」,明立文案,據官吏等遞相分付, 不得妄有破除。南曹申請之時,如有稱失落欠少,本 令史專知官准𥳑報楷改,違條例處分。是月,吏部奏: 「准貞元十八年四月一日敕,諸親注得外官,欲赴任, 自今已後,每年須先奏聞者,今請至時,准敕𥳑勘聞 奏。其諸親已薨歿,子弟注得外官者,准前後敕合奏 聞。起今已後,請便赴集,更不在重奏限。其給解處審 勘責,仍於家狀一一具言親等第,如違駁放。」敕旨依 奏。是月,詔:「南曹簡勘廢置詳斷選人,倘有屈事,足以 往覆辨明。近年以來,不問有理無理,多經中書門下 論訴,致令有司失職,莫知所守。選人踰分,唯望哀矜, 若無條約,恐更滋甚。起今已後,其被駁選人,若已依 期限經廢置詳斷不成,自謂有屈,任經中書門下陳 狀,狀到吏部後,銓曹及廢置更為詳斷,審其事理,可 收即收。如散至三人已上廢置,郎官請牒都省罰直。 如至十人以上,具事狀申中書門下取處分。如未經 廢置詳斷,公然越訴,或有已經詳斷不錯,輒更有投 論者,選人量殿兩選,當具《格文》牓示,冀無冤濫,亦免 倖求。」

太和六年,令「方鎮子孫授官後,不許奏留。」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六年五月,御 史臺奏請諸道節度、觀察、防禦、經略等使,有子孫授 京城及諸州府官,合赴任,奏請勾留,任本道事。伏以 本置官員,藉其任守,吏曹注擬,皆是職司。況調選須 有出身,合年十五已上,比及於二十已下十年,則二 十五年,足可以為成人矣。今則皆稱年小,奏請勾留, 在「於相承,習以成例。若實年小,即不合早補身名;若 實當年,又何慮為官不了。今請諸方鎮子孫應選授 及奏授官,一切勒歸本任,不得輒更奏留。如或恩出 殊常,特賜一子者,年五十已下,即任奏聽進止。庶得 藩方絕塵冒之請,州府無假攝之官,中外遵承,典章 不紊。」從之。

太和七年,令「河南尹及刺史等官,擇選人送吏部試 狀注擬。停嶺南黔中選補使。」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丈宗本紀》,「七年 春正月丙辰,嶺南五管及黔中等道選補使宜權停 一二年。」

按:《文獻通考》:「七年,中書門下奏:『今後請京兆、河南尹 及天下刺史,各於本府本道常選人中,擇堪為縣令、 司錄、錄事參軍人,具課績才能聞薦。其諸州先申牒 觀察使,都加考覈,申送吏部。至選集日,不要就選場。 更試書判,吏部尚書、侍郎引詣銓曹,試時務狀一道, 訪以理民之術』。」又自陳歷仕以來課績二條,對其理 識優長者,以為等第,便以大縣注擬。如剌史所舉兩 人得上下考者,就加爵秩,在任年考已深者,優與進 改。其縣令、錄事參軍得上下考兼陟狀者,許非時放 選。如犯贓至一百貫以下者,舉主量削階秩;一百貫 以上者,移守僻遠小郡觀察使,委中書門下奏聽進 止。所舉人中,兩人善政,一人犯贓,亦得贖免。其犯贓 官,永不齒錄。從之。

太和九年,詔「諸改轉官悉下三庫,以稽其實。」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九年十二月 詔:「中書門下、吏部各有甲庫,籍天下諸色出身,以防 踰濫。諸道應奏諸色官改轉,悉下三庫,以稽其實。委 給事中、中書舍人、吏部格式郎中各與本甲庫官具 有無異同,申中書門下,然後與進擬。如諸司使所奏 不實,或以無為有,各加懲殿,以絕奸源。」

開成元年二月中書門下奏刺史等官受替後不得到京十月奏兩畿京六品已丅官除敕授外並委吏部注擬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開成元年二 月,中書門下上言,「諸州刺史、諸府少尹、次赤令,諸州 府五品已上官并常參官等,在任之例,約是三載。命 代之後,遽則到京,人數既多,闕員常少,稍經時月,則 訴饑寒。起今後,請據舊章,刺史及五品已上官,在外 應受替去任,非有徵召,未得到京。宜委所在州府,每 兩」月一度申中書門下。其初狀仍具前任政績、受代 月日,中書門下准前置具員,量才除授。其家在上都 因自歸止者,京兆府申奏。十月,中書門下奏,「兩畿及 兩京奏六品以下官,除敕授外,並吏部注擬。准太和 五年五月二十六日敕,中書門下奏,近敕,隔絕諸司, 奏六品以下,寬免占吏部闕員,亦稍絕邪濫。其兩府 司錄及尉知捕賊,皆藉幹能,用差專任,吏部所注,或 慮與事稍乖。自今已後,京兆府及河南府司錄及知 捕賊,滿據官員合入者充。」其餘並准太和元年九月 敕及太和四年五月四日敕處分。

開成二年四月,中書門下奏,「更定選法」,不果行。六月, 置南曹郎中。七月,令諸道不得奏授州縣官。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