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旋即磨勘施行,不得輒有停滯。大朝恩命,庶事規 程,該定制者各委所司,頒特敕者不拘常例。資維新 之風教,示無黨之寰區。」初,馮道等商議以為常調選 人,限於格例銓注,以至滯留,而州縣吏員,多以顏情 差攝,乃議減選補吏,杜彼倖門。殊不思九州既未混 同,十道半違聲教,吏員「多益,州縣無添。是時減選之 敕既行,議者大以為不可,物論沸騰。明年之後,有諸 色勸進人及山陵行事官,兼每年黃衣選人,相許數 千,皆援減選,並合除官。所司既無闕員,群吏只援新 敕,或論淹滯,或訴阿私。宰相將至內門,則數百為群, 環焉宣訴,或言語不遜,詰難往來,騶吏不能止。」後竟 追罷此敕。五月,敕:「諸道馬步判官,不得差攝官。如交 闕人,須於前資正官判司、簿尉中,選性行平允者補 受。」又詔:「應見任前資守選官等,所有本朝及梁州出 身歷任告身,並仰送納,委所在磨勘,換給公憑,只以 中興已來官告及近授文書敘理。其諸色蔭補子孫, 如非虛假,不計庶嫡,並宜銓錄。如實無子孫,別立人 繼嗣,已補得身名者,只許序蔭一人。其不合敘使文 書,限百日內焚毀須絕。此後更敢持合焚毀文書參 選求仕,其所犯之人并傳者,並當極法。應合得資廕 出身人,並須依《格令》施行。」先是,鴻臚卿柳英將齋郎 文書賣同姓人劉居則,伏罪,大理寺斷當大辟,緣赦 減死奪官,終身不齒,故有是詔。
愍帝應順元年詔更定經學出身人銓選之例
按《五代史唐愍帝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愍帝應 順元年閏正月,中書門下言,以天成二年十二月詔 曰:「長定格,應文學出身人,一任三考,許入下縣令。下 州縣錄事參軍亦入中下州錄事參軍,兩任四考,許 入中下縣令。中州錄事參軍,兩任五考,許入中縣令。 上州錄事參軍,兩任六考,許入上縣令及緊州錄事 參軍,凡為進取,皆有因依,或少年便授好官,或暮齒 不離卑任。況孤貧舉士,年至四十,始得經學,及第八 年合選,方授一官,於初任之中,多不成三考,第二選 漸而蹉跎,有一生終不至令錄者,若無改革,何以發 揚?自此經學出身,請一任兩考,許入中下縣令,下州 錄事參軍。」詔曰:「參選之徒,艱辛不一,發身遲滯,到老 卑低。宜優未達之倫,顯示維新之澤。其經學出身一 任兩考,《元敕》入中下縣令、下州錄事參軍,起今後更 許入下縣令。中州下州錄事參軍,一任三考者,於人 戶多處州縣,如于近敕條內資敘無當者,即准格循 資考入官。其兩任四考者,准三任五考例入官,餘准 格條處分,不得起折。」是月,詔吏部三銓、南北曹、禮部 貢院注擬考試,依格疾速發遣,勿令虛有滯留。
廢帝清泰元年詔獎酬勸進諸選人及徽陵行事官又許御署官選其分銓事宜令吏部三銓尚書郎等參詳釐革
按,《五代史唐廢帝本紀》:「清泰元年八月辛未,許御署 官選。」
〈注〉御署官疑是廢帝初舉兵時所置之官,以其非吏部正授,故須有旨方得選。此於事無勸戒,不必書。以舊史不詳,故存所不知,慎傳疑也。
按《冊府元龜》,清泰元年五月詔曰:「應勸進諸選人,前 京兆府武功縣令龐濤以下四百九十有四人,方在 京都,遽茲際會,既自勸進,宜示獎酬。其前資州縣官 及黃衣選人,近日緣少闕員,難於減選,候合格日各 超一資注擬,行事官亦於注官時優與處分。長流人 已歸本貫,即以敕書節文處分。攝試官推巡令錄,宜 許比三傳出身,判司衙推、主簿比明經出身,各守選 限。自今年始,合格日與初官宗子未有出身者與出 身,有出身者同選人例處分,給與憑據。」七月,詔:「應徽 陵行事官各無遺闕,已議獎酬,比少闕員,難於減選, 遂許合赴集日,各與超資。今又懇有披論,宜特與減 一選。其今年合格者,便委南曹磨勘,送銓注擬。來年 合選者,勒赴冬集,所司磨勘無遺闕,旋即送銓,免取 文解。其去冬判成未得官者,宜先注擬。應前任正授 賓從,亦宜減一年。無年可減,便與擬授。先有長興四 年三月二十二日敕,普與減選,今為員闕數少,並住 施行。其攝官職并御署人等,並以元敕處分。」八月,詔: 「應自鳳翔及沿路迎接隨從到京州縣等官,或昔經 患難,罄竭忠勞,或遠奉乘輿,奔馳扈從,既各憑其御 署,遂溥降於優恩,爰示等差,特行釐革。所有自振武 西京河中鳳翔已前御署員僚,或因無員闕,權且補 差,或托彼薦論,偶經任使,不可悉謀援例,便望授官, 將堙僥倖之源,須立區分之限。」自八月三日後,應所 稱御「署官員,除內有處分特行恩澤外,其餘稱御署, 並許逐攝同一任正官,依期限赴選,不得更令進狀 及與施行。」九月,吏部三銓言:「所用《循資格》,先經詳定, 然自次府司錄參軍已下無品第入官處,尋帖格式 參詳添入。又以地卑,不敢添注,請差官詳議。」詔委元 詳定格式官刑部員外郎孔莊、大理少卿李延範、殿 中侍御史韋稅等議詳。十月,中書侍郎、平章事姚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