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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李溥、張宗又為奏補,不依年限,駁放後,便值兵火, 失墜補牒。優牒,申中書門下取裁。欲依《判成選人失 墜文書例》,出給公憑。」《奏敕》宜令所司各出給失墜文 書公憑,候參選日磨勘,理本官選限外,仍各殿兩選。 應乾祐六年已來,及自今後,如有齋「郎奏補,候年限 滿,令定冬集,及推補室長,時有違格,敕不依年限者, 違一年殿兩選,二年殿三選,違兩年已上者,不在施 行之限。仍敕下後殿選,餘並准前後施行。」十月,敕:「選 部公事,比置三銓,所有員闕選人,分在三處,每至注 擬之際,資敘難得相當。況又今年選人不多,宜令三 銓公事併為一處,委本司長官通判同商量可否施 行。所冀掄選得中,銓綜有序。其《吏部尚書銓》見闕,宜 差禮部尚書王易權判。」

廣順二年,詔「選人有父母、祖父母未經遷葬,不得仕 進。」

按《五代史周太祖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二年十 一月詔曰:「古者立封樹之制,定喪葬之期,著在經典, 是為名教。洎乎世俗衰薄,風化陵遲,親歿而多闕送 終,身後而便為無主,或羈束於仕宦,或拘忌於陰陽, 旅櫬不歸,遺骸何託?但以先王垂訓,孝子因心,非以 厚葬為賢,只以稱家為禮。掃地而祭,尚可以告虔;負 土成墳,所貴乎盡力。宜頒條令,用警因循,庶使九原 絕抱恨之魂,千古無不歸之骨。應內外職官及選人 等,今後有父母祖父母亡沒,未經遷葬,其主家之長, 不得輒求仕進,所由司亦不得申舉解送。如是卑幼 在下者,不在此限。其合赴舉選者,或是葬事禮畢,或 是卑幼在下,勒於所納家狀內具言,不」得罔冒。宜令 御史臺及逐處長吏、本司長官所由司覺察申舉。其 中有兵戈阻滯,或是朝廷特恩除拜、起復、追徵及內 外管軍職員,皆以金革從事,並不拘此例。

廣順三年,敕「郊禮行事官,以在京永任者充。」又定天 下赤、畿、望、緊等縣次第,以便銓注。

按:《五代史周太祖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三年十 一月敕:「郊禮行事官並差在京永任者充,各據出身 歷任,仔細磨勘,委無違礙,方得差補。如曾有殿犯除 名、免官勒停等人,未經恩洗雪者,不在收補之限。若 已取解及免取解赴選在外未來者,不得著人承替。 如收補行事後,將來赴選,南曹磨勘,別有違礙,所補 官司與本人並當勘斷。」是月,敕:「天下縣邑,素有等差, 歷年月以既深,或增損之不一。其中有戶口雖眾,地 望則卑;地里雖高,而戶口最少,每至調集,不便銓衡。 及有久歷官途,卻授隘狹之縣;纔昇仕進,便臨繁庶 之民,宜立成規,庶葉公共。應天下縣,除赤縣、畿縣、次 赤次畿外,其餘三千戶已上為望縣,二千戶已上為 緊縣,一千戶已上為上縣,五百戶已上為中縣,不滿 五百戶為中下縣。選人資敘,合入下縣者,今許入中 下縣,宜令所司據今年天下縣戶口數,定望、緊、上、中、 下次第聞奏。」《吏部格式》,據戶部今年諸州府所管縣 分列戶口數目,定合為望縣者六十四,緊縣七十二, 上縣一百二十四,中縣「六十五,中下縣九十七。欲依 所移銓曹。」從之。

世宗顯德元年敕郊廟行事官磨勘除官

按《五代史周世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顯德元 年正月赦文:「應祗奉郊廟職掌人直,並與恩澤。其行 事官已勘無違礙者,候銓司移省後,各與除官。合來 一年集者,候將來授任,仍並加一階。欠三選至五選 者減一選,欠六選已上減兩選,幕職並與減一年。如 欠月限不及一年者,便與除官,仍轉官資。其諸色選 人駁放,皆依格敕。其間小小違礙,若可以情恕者,並 條奏以聞。」

顯德三年,詔「慎擇諸司職員。」

按《五代史周世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三年十 月詔曰:「諸司職員,皆係奏補。當執役之際,悉藉公勤。 及任事之時,尤資幹敏。苟非慎擇。漸至因循。應諸司 寺監今後收補職役人等,並須人才俊利,身言可採, 書札堪中。自前行止,委無訛濫。勒本司關送吏部,引 驗人材,較考筆札。其中者,更具引驗可否,連所試書 跡,並本州府不係色役迴文及正身,引送中書後,吏 部具夾名聞奏,候敕下勒本司補收。餘從前後《格敕》 處分,每年只得一度奏補。其諸司寺監舊額定人數, 仍令所司量公事繁省,於未奏補人數內酌詳添減, 別為定額。」先是,百司奏補官吏,於事言、筆札之間,多 不選擇,以至有不能舉其條目者。敕出「之後,物議以 為允當。」

顯德五年正月,「定選人赴官限期。」閏七月,更定「選人 銓注引驗等例。」

按《五代史周世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五年正 月詔曰:『每年常調選人及諸色求仕人。取十月一日 已前到京,下納文解及陳乞文狀,委所司依舊例磨 勘注授。至十二月上旬終,並須了畢,便令赴官。限二 月終以前到任。若違程,仰本處不得放上。且令舊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