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67 (1700-1725).djvu/45

此页尚未校对

必限四時及成次甲。又給限南曹八日,銓司旬有五 日,門下省七日,自磨勘注擬及點檢謝詞,總毋踰一 月。若別論課績,或負過名,須考驗行遣如法,及資考 未合注擬者,不在此限。」

開寶三年,詔「諸道減員,移襄、荊州縣官為嶺南諸州 通判,其廣南偽官試書判除授。」

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開寶三年詔曰: 『吏多難以求其治。祿薄未可責其廉。與其冗員重費。 不若省官益俸。州縣官宜以戶口為率,差減其員。舊 俸月增給五千』。」西川管內諸州凡二萬戶。依舊設曹 官三員,戶不滿二萬置錄事參軍、司法參軍各一員。 司法兼司戶,不滿萬戶止置司法司戶,司戶兼錄事 參「軍,戶不滿五千止置司戶兼司法及錄事參軍;縣 千戶以上,依舊置令、尉、主簿凡三員,戶不滿千置令、 尉。縣令兼主簿事,戶不滿四百止置主簿。尉以主簿 兼知縣事,戶不滿二百止置主簿兼令、尉。諸道減員, 亦倣此制。」西川官考滿得代,更不守選。嶺表初平,上 以其民久困苛政,思惠養之,令吏部銓,自襄、荊以南 州縣,選見任年未五十者,移為嶺南諸州通判,得攜 族之官。以廣南偽署官送學士院試書判,稍優則授 上佐令、錄、簿、尉。初,州縣有闕員,差前資官。闕二字帝以 其紊常制,令所在即上闕員,有司除注。又謂:「諸闕二字 官或著吏能,悉令罷去,良可惜也。有司按其歷任,三 攝無曠敗者,以名聞。

開寶四年,罷諸道州縣攝官,命錄用南漢官。

按《宋史太祖本紀》,「開寶四年春正月丙午,罷諸道州 縣攝官。二月己丑,潘美克廣州,俘劉鋹,廣南平。辛卯, 大赦,廣南偽署官仍舊。六月丁丑,命翰林試南漢官, 取書判稍優者授令錄簿尉。」

開寶五年,詔:「流外選人經十考入令、錄者,引對方得 注擬。」

按《宋史太祖本紀》,五年十二月甲寅,「詔合入令錄者, 引見後方注。」 按《選舉志》:太祖嘗親閱諸司流外人, 勒之歸農者四百人。開寶間,詔流外選人經十考入 令錄者,引對方得注擬。驅使散從官、伎術人,資考雖 多,亦不注擬。

開寶六年,復四時選,以流內官充中書吏,以進士、明 經者為司寇參軍。

按《宋史太祖本紀》六半:「五月庚申,詔中書吏擅權多 姦贓,兼用流內州縣官。秋七月壬子朔詔諸府置司 寇參軍,以進士明經者為之」 按《選舉志》:「六年從流 內銓之請,復四時選,而引對者每季一時引對之。」時 國家取荊衡,克梁益,下交廣,闢土既遠,吏多闕員,是 以歲常放選。選人南曹投狀,判成送銓,依次注擬。其 後選部闕官,即特詔免解,非時赴集,謂之「放選」,習以 為常,而取解季集之制漸廢。是冬,迺命參知政事盧 多遜等,以見行《長定循資格》及泛降制書,乃正違異, 削去重複,補其闕漏,參校詳議,取悠久可用者為書 上之,頒為永式,而銓綜之職,益有敘矣。 又按《志堂》 後官多為姦贓,欲更用士之在令、錄、簿、尉選者充之。 或不屑就,而所選不及數,乃如舊制。

按:《文獻通考》:五年,「先時令諸州印發春季選人文解, 自千里至五千里外,分定日限為五等,各發離本處。 及京百司文解並以正月十五日前到省,餘季准此。 若州府違限及解狀內少欠事件,不依程式,本判官、 錄事參軍、本曹官罰直殿選,諸州員闕並仰申闕解 除,以木夾重封題號,逐季入遞,合格日四時奏,年滿」, 俟敕下,準格取本司文解赴集,流外銓據狀申奏,依 四時取解參選。至是國家取荊、益、交、廣,闢土既廣,吏 員多闕,是以歲常放選。選人南曹投狀,判成送銓,銓 司依次注授。其後選部闕官,即特詔免解,非時赴集, 謂之「放選」,習以為常。取解、季集之制,有名無實矣。按志 作六年事故附於此 又按《通考》:六年,上知堂後官擅權,多為 姦贓,欲更用士人,命選令、錄、簿、尉充之,而有司所選 終不及數,乃召舊任者四人,面加戒勵,令復故。 開寶七年二月癸卯,詔《詩》《書》《易》三經學究,依三經、三 傳資敘入官。

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開寶九年,以郊敘用降免官。

按《宋史太祖本紀》:「九年夏四月庚子,有事圓丘,迴御 五鳳樓,大赦,貶降責免者量移敘用。」

開寶十年,詔「司天臺學生及諸司伎術工巧人,不得 擬外官。」

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開寶十年。「詔 司天臺學生及諸司伎術工巧人。不得擬外官。」

教坊使衛德仁以老求外官,且援同光故事乞領郡。上曰:「用伶人為刺史,此莊宗失政,豈可效之邪!」宰相擬上州司馬,上曰:「上佐乃士人所處,資望甚優,亦不可輕授。此軰但當于樂部遷轉。」乃以為太常署令。

太宗太平興國元年詔川峽嶺南福建注授計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