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67 (1700-1725).djvu/53

此页尚未校对

事官並以寄祿官品高下為法。凡高一品以上者為 行,下一品者為守,二品以下者為試,品同者不用行、 守、試。 又按《志》,元豐定制「而後,銓注之法悉歸選部。」 以審官東院為尚書左選,流內銓為侍郎左選,審官 西院為尚書右選,三班院為侍郎右選,「於是吏部有 四選之法。文臣寄祿官自朝議大夫,職事官自大理 正以下非中書省敕授者,歸尚書左選;武臣升朝官 自皇城使,職事官自金吾階衛仗司以下非樞密院 宣授者,歸」尚書右選;自初仕至州縣、幕職官,歸侍郎 左選;自借差、監當至供奉官、軍使,歸侍郎右選。凡應 注擬、升移、敘復、廕補、封贈、酬賞,隨所分隸、校勘合格 團甲以上,尚書省;若中散大夫、閤門使以上,則列選 敘之狀,上中書省、樞密院,得畫旨給告身。凡選人階 官為七等,其一曰三京府判官,留守判官,節度觀察 判官

即「後來承直郎。」

其二曰:「節度掌書記,觀察、支使、防禦、團練判官。」

即後來儒林郎

其三曰:「軍事判官,京府留守,節度觀察推官。」

即後來文林郎

其四曰:「防禦團練軍事推官,軍監判官。」

即後來從事郎

其五曰:「縣令、錄事參軍。」

即後來從政郎

其六曰:「試銜縣令,知錄事。」

即後來修職郎

其七曰:「三京軍巡判官,司理、戶曹,司戶、法曹,司法參 軍,主簿,縣尉。」

即後來迪功郎

《七階》:選人須三任六考,用奏薦及功賞,迺得升改。凡 改官,留守、兩府、兩使判官,進士授太常丞。

舊亦授正言、監察或太常博士,後多不除。

餘人,太子中允。

舊亦授殿中丞

支使,掌書記,防禦、團練判官,進士授太子中允。

或祕書郎

餘人著作佐郎、兩使推官、軍事判官、令、錄事參軍,進 士授著作佐郎,餘人大理寺丞。《初等職官》:知縣、知錄 事參軍,防禦團練軍事推官,軍器監判官,進士授大 理寺丞,餘人衛尉寺丞。惟判司主簿、縣尉七考,進士 授大理寺丞,餘人衛尉寺丞。自節察判官至簿尉,考 不及格者遞降等。凡非登科及特旨者,年二十五方 「注官。凡三班院二十以上聽差使,初任皆監當,次任 為監押、巡檢、知縣。凡流外人三任,七考有舉者六員, 移縣令、通判;有班行舉者三員,與磨勘。凡進納人六 考,有職官或縣令舉者四員,移注四任,十考有改官 者五人,舉之與磨勘。」初定四時參選之制,凡本屬發 選解,並以四孟月十五日前達省,自千里至五千里 外為五等,日期離本處。若違限及不如式,本判官罰 五十直,錄事參軍、本曹官各殿一選,諸州四時具員 闕報吏部,踰期及漏誤,判官罰七十直,錄事參軍以 下殿一選,在京百司發選解及送闕,違期亦有罰。諸 歸司官奏年滿,俟敕下準格取本司文解赴集,流外 銓則據其人自投狀「申奏,亦依四時取解參選。凡州 縣老疾不任事者,許判官、錄事參軍糾舉以聞。判官、 錄事參軍則州長吏糾之。」 按《蘇頌傳》:頌判尚書吏 部,兼詳定官制。唐制,吏部主文選,兵部主武選。神宗 謂三代、兩漢本無文武之別,議者不知所處。頌言:「唐 制,吏部有三銓之法,分品秩而掌選事。今欲文武一 歸吏部,則宜分左右曹掌之,每選更以品秩分治。」於 是吏部始有《四選法》。

按《玉海》,「舊制,以審官東西院、流內銓、三班院分治四 選,復於尚書都省置司封、司勳、考功南曹官。元豐五 年五月,名實始正。吏部分選有四:文臣自朝議大夫、 大理正以下,非敕授者,歸尚書左選;武臣自皇城使 以下,非宣授者,歸尚書右選;自初仕至幕職,歸侍郎 左選;自監當至供奉官,歸侍郎右選。」

元豐六年,吏部尚書李清臣上《備選具員冊》。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六年八月九日。吏 部尚書李清臣。編集承務郎以上鄉貫出身歷行功 過。為備選具員。凡十冊。詔錄上中書省。

哲宗元祐元年詔吏部重修選法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元祐初,御史上 官均言「定差不均之弊有七:諸路赴選中試,乃差八 路隨意取射,一也;諸路吏部待試需次,率及七年方 成一任,八路就注,若及七年已更三任,二也;八路雖 坐停罷,隨許射注,其待次者又許權攝,祿無虛日,而 吏選無愆犯,亦大率四年方再得祿,四也;土人得射 奏名者免試就注家便,年高力憊,不復望進,往往營 私廢職,五也。仕久知識既多,士人就射本路,不無親 故請託,六也;八路監司,地遠而專設,漫滅功過名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