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宗慶元 年重定武臣關升格殿試除上三名省元外並先令作邑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寧宗慶元中,重 定武臣關升格,先是,初改官人必作令,謂之「須入。」至 是復命,除殿試上三名南省元外,並作邑。後又命大 理評事已改官未歷縣人,並令親民一次,著為令。 慶元五年五月壬子,詔諸路州學置武士齋,選官按 其武藝。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開禧二年夏四月甲子下納粟補官之令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定五年二月壬午罷兩淮軍興以來借補官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定七年秋七月戊辰,詔省吏毋授參議官。八月乙 未,罷四川宣制司所補官。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定八年。五月甲申。詔贓吏毋得減年參選。著為令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定十年。十二月戊申。以軍興。募民納粟補官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定十六年夏五月甲辰,詔「右選試注官如左選之 制。」十二月辛巳,命淮東、西總領及沿江被水州募江 西、湖南民入米補官。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理宗紹定元年以員多缺少於出闕年限之上更展半年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紹定元年,臣僚 上言。「銓曹之患。員多闕少。注擬甚難。自乾道嘉定以 來,嘗命選部職官窠闕。各於元出闕年限之上與展 半年用闕。歷年寖久。入仕者多。即令吏部參注之籍。 文臣選人、武臣小使臣校尉以下不下三萬七千餘 員。大率三四人共注一闕。宜其膠滯壅積而不可行。 乞命吏部錄參、司理、司法、令、丞、監當、酒官,於元展限 之上更展半年。」從之。
紹定二年夏四月庚申,詔「郡縣官闕,毋令藝術人、豪 民、罷吏借補權攝。」
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紹定七年,《申飭銓法十弊》。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七年,監察御史 陳垓建言,「乞申戒飭銓法十弊:一曰添差數多,破法 耗財。」謂倅貳、幕職、參議機宜、總戎、鈐轄、監押之類。二 曰抽差員眾,州縣廢職,謂監司、帥守幕屬多差見任 州縣他官權攝。三曰攝局違法,蠹政害民,謂監司、帥 守徇私差權,幕屬等職。四曰須入不行,徼幸撓法。謂 初改官人,必作知縣,今多規免,苟圖京局,躐求倅貳, 遂使不曾歷縣之人冒當郡寄。五曰奏辟不應,奔競 日甚,謂在法未經任人,不許奏辟,今或以初任,或以 闕次,遠而改辟見次者。六曰改任巧捷,紊亂官常。謂 在法已授差遣人不得干求換易,今既授是官,復謀 他職,辭卑居尊,棄彼就此。七曰薦舉不公,多歸請託, 八曰借補繁多,官資泛濫,九曰瘝曠職守,役心外求, 十曰匿過居官,翫視國法。謂曾經罪犯,必俟赦宥;今 則既遭彈劾,初未經赦者,經營差遣。
景定三年春正月乙丑詔諭西蜀郡縣等官已授遇闕毋遙受虛批月日違期不赴
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度宗咸淳二年春正月詔郡守兩年為任方別授官按宋史度宗本紀云云
咸淳四年,詔「吏部銓注小有未備,特與放行。」
按《宋史度宗本紀》,「咸淳四年冬十一月辛未,以文武 官在選,困於部吏隆寒,旅瑣可閔,詔吏部長貳、郎官 日趣銓注,小有未備,特與放行,違者有刑。」自是隆寒 盛暑,申嚴誡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