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餘年,始得至刺史也。其他資格出職者可知矣。拘 於資格之滯,至於如此。其令提刑司採訪可用之才, 減資考而用之,庶使可用者不至衰老。」省臣遂擬凡 三任升者減為兩任,於此資歷內遇各品闕多,則於 第二任未滿人內選人材苦辛可以超用者,及外路 提刑司所採訪者升擢之。其二曰:「舊格隨朝苦辛驗 資考陞除者,任滿回日而復降之,如正七滿回降除 從七品,從五品回降為六品之類。今若其人果才能 可為,免降尚書。」吏部遂擬:今隨朝考滿遷除外路五 品以下職事,并應驗考次職滿有才能者,以本官任 滿已前十五月以上、二十月以內,察訪保結呈省。其 三曰:隨路提刑所訪廉能之官,就令定其堪任職事, 從宜遷注。其八曰:「人才隨色有之,監臨諸物料及草 澤隱逸之士,不無人材,宜薦舉用之。」吏部擬:「監臨諸 物料內,以外路五品、隨朝六品以上,舉廉能者,直言 所長,移文轉申省,差官察訪得實,隨材任使。草澤隱 逸,當遍下司縣,以提刑司察訪呈省。隨色人材,令內 外五品以上職官薦之。」其九曰:「親軍出職,有尤長武 藝勇敢過人者,其令內外官舉,提刑司察,如資考高 者,可參注沿邊刺史同知縣,令吏部擬。」若依本格資 歷,恐妨才能。若舉察得實者,依本格減一資歷擬注。 尚書省擬,依旨升品擬注。 又按志:章宗大定二十 九年敕恩榜,女直人遷將仕,漢人登仕,初任教授,三 十月任滿,依本格從九品注授。 又按志:省令史,大 定二十九年,四從親亦許試補。 又按《志》,「凡軍功官, 章宗二十九年遷至鎮國者,取旨升除後吏格之所 定。」女直人昭信校尉以上者,初下簿,二下令,三中令, 四、五上令。女直一命遷至昭信校尉,餘人至昭信已 上者,初下簿,二中簿,三下令,四中令,五、六上令。凡至 宣武將軍以上者,初下令,二中令,三、四上令。 又按 《志》,左右藏庫本把八人,格同內藏,大定二十九年設, 三十月遷一重百二十月出職。 又按《志》:「奉輦,舊名 拽輦兒,二十九年更名,格同擎執。」 又按《志》:「章宗大 定二十九年,諸局分長行,並歷三百月,十人長九十 月出職。」 又按志:「雜班局分二十九年長行,三百月, 十人長九十月出職;弩手傘子,四百月出職。」其他局 分,若祕書監楷「書及琴、碁書、阮象、說話、待詔、尚廄局 醫獸、駝馬牛羊群子酪人,皆無出身。」 又按《志》:侍衛 親軍長行,二十九年定女直二百五十月出職,餘三 百月出職。吏格先察可親民及不可者,驗其資歷,若 已任回帶明威懷遠者,驗資擬注。 又按《志》:凡監察 御史,二十九年令臺官得自辟舉。
章宗明昌元年制女直進士令史及宗室將軍等俱計考除授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女直進士令史, 明昌元年敕至三考者,與漢人兩考者同除。」 又按 志,「宗室將軍,六十月為任,初刺同二都軍,三刺同四 從六。副將軍以七品出職人充,明昌元年以九十月 為滿。」 又按志:「護衛,明昌元年資格,初任不算資歷, 不勒留者,初從六品,二三皆同上,第四任陞從五勒 留者,初」從五,二三同上,第四正五品。再勒留者,初正 五品,二同上,三少尹,四刺史。明昌四年降作六品,七 品除。 又按《志》:儀鸞局本,把大定二十七年三人,明 昌元年設十五人,格比內藏本,把
明昌二年。令右職官依舊制除授。奉職以八品出職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凡右職官。明昌 二年以諸司除授。守闕近三十月。於選調窒礙。今後 依舊兩除一差。候員闕相副則復舊制。 又按志。奉 職明昌元年格有廕者每勒留一考。則減一資。二年 以八品出職。
明昌三年,敕:「應保舉官及試中書判者,量與陞除,隨 季部人依條試驗。其御史擬注,仍歸尚書省,令譯史 等官隨宜選補。」
按《金史章宗本紀》:明昌三年冬十月丙寅,敕應保舉 官及試中書判者,委官覆察,言行相副者,量與陞除。 隨朝及六品以上,各隨所長用之。 按《選舉志》:明昌 三年上曰:「舊制,每季到部,求仕人識字者試以書判, 不識字者問以疑難二事體察言行相副者。」其令自 今隨季部人並令依條試驗。宰執奏曰:「既體察知與 所舉相同,又試中書判,若不量與升除,無以示勸。」遂 定制:若隨朝及外路六品以上官,則隨長任用。外路 正七品官,擬升六品縣令一等除授,任滿合降者免 降。從七品以下於各等資歷內減兩任擬注。以後體 察相同,即依已升任使,若體察不同者,本等注授。若 見任縣令升中上令者,并掌錢糓及丁憂去者,候解 由到部,諸局分人亦候將來出職日準上擬注。猛安 謀克擬依前提刑司保舉到升任例,施行時嘗令隨 門戶減一資歷。明昌七年,敕復令如舊。 又按《志》,凡 監察御史,三年復命尚書省擬注,每一闕則具三人 或五人之名,取旨授之。 又按《志》,三年罷契丹令史, 其闕內增女直令史五人。 又按《志》,省女直譯史,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