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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取見役契丹譯史內女直、契丹字熟閑者無,則以 前省契丹譯史,出職官及國史院女直書寫,見任七 品、八品、九品官充。 又按《志》,御史臺令史、譯史,三年 截罷見役吏人,用三品職事官子弟試中者,及終場 舉人本臺試補者,若不足,於密院六部見役品官及 契丹品官子孫兄「弟選充。」

明昌五年,更定《律科》,經童等銓授,又命宰臣擬注,召 選人與語,以觀其人。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律科經童,明昌 五年制,仕二十六年之上者,如該廉升,則注縣令。」 又按志:凡女直進士令史,明昌五年以與進士令史 辛苦既同,資考難異,遂定與漢進士,一考與從六品, 兩考與從五品。 又按志:女直知法檢法,五年以省 統軍司令譯史書史內擬年五十以下無過犯慎行, 止試一月以能者充,再勒留者陞一等。一考者,初上 令,二、三中令,四下令,兩考陞二等,呈省。 又按《志》典 客署書表十八人,以終場舉人試補,五年許終場舉 人材質端偉,言語辯捷者,與內班祗同試,與正九除。

又按《志》,「五年命宰臣擬注之際,召赴選人,與之語。」

以觀其人。

明昌六年制:「律科經童等皆依資擬注本,把儤使等 各隨宜選充。其隨朝外路要官,具人闕進呈,以聽制 授。」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律科經童,明昌 六年,減諸縣丞、赤縣丞兩任後吏格十年內擬注差 使,十年外一除一差。若歷八任或任至三十二年注 下令,則免差,須遍歷而後呈省。所歷之制,初二下簿, 三四中簿,五、六、七上簿。犯選格者又歷上簿,兩任第 九則注下令,十中令,十一、十二上令。」 又按志:「奉職 三十人。六年定格」:初,錄事軍防判正從八品。丞二上 簿,三中簿,四正從八品。若不犯選格者,則免此除。五 下令,六、七中令,八上令,勒留一考者陞下令,四、五中 令,六上令回呈省。勒留兩考者陞上令,二中令,三、四 上令回呈省。 又按《志》,「隨局內藏四庫本把二十八 人,明昌元年,如八貫石本把闕六貫石,局內」選,六年 半於隨局承應人內選。 又按志:擎執儤使:明昌六 年,以皇家袒免以上親,不足則於外戚并三品已上 散官,五品以上職事官,應廕子孫弟兄姪,以宣徽院 選有德而美形貌者。 又按志:六年,命隨朝五品之 要職及外路三品官,皆具人闕進呈,以聽制授。 明昌七年制,縣令依舊格注授,其隨朝除授,通算所 歷。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明昌七年格,縣 令守闕,各依舊格注授。」 又按志,七年敕「隨朝除授, 必欲至三十月,如有急闕,則具闕及人奏稟。」尋復令 不須待考滿後,當通算其所歷而已。

承安元年定武舉銓注之制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凡武舉,承安元 年格第一名所歷之職,初都巡副將,二下令,三中令, 四、五上令。第二第三名,初巡尉部將,二上簿,三下令, 四中令,五、六上令。餘人初副巡軍轄,二中簿,三下令, 四中令,五、六上令。」

承安二年,習、學、知除等,以三十月除隨朝闕。宗室將 軍銓注以各路為差。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省令史,承安二 年,以習學知,除刑房知案。及兵興時,邊關令史三十 月除隨朝闕。」 又按志,宗室將軍,中都、上京,初從七, 二錄事、軍防判,三入本門戶。餘路初錄事、軍防判,二 上簿,三入本門戶。承安二年改司屬令作「隨朝。」 承安三年,詔內外官有闕,具才能者以聞。省選,始置 簿勾取,令譯史參用,終場舉人。

按《金史章宗本紀》:承安三年二月辛巳,上諭宰臣曰: 「自今內外官有闕,有才能可任者,雖資歷未及,亦具 以聞。雖親故毋有所避。」 按《選舉志》:凡省選之制,自 非制授尚書,選在外官,命左司移文勾取。承安三年, 始命置簿勾取。 又按志,御史臺令史、譯史。三年敕 凡補一人,必詢於眾。雖為公選,亦恐久漸生弊。況又 在書「史之上,不試而即用,本臺出身門戶,似涉太優。」 遂令除本臺班內祗令譯史名闕外,於試中樞密院 令譯史人內以名次取用,不足即於隨部班祗令譯 史上名轉充。若須用終場舉人之闕,則令三次終場 舉人每科舉後與它試書史人同程試驗榜次用之。 女直十三人,內班內祗六人,終場舉人七人,漢人十 五人,內班內祗七人,終場舉人八人。譯史四人,內班 內祗二人,終場舉人二人。 又按《志》:三年敕監察給 由,必經部而後呈省。

承安四年,立審官院,定奉御、奉職等,仍以百五十月 出職。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承安四年敕宰 臣曰:「凡除授恐未盡當。」今無門下省,雖有給事中而 無封駁司,若設之,使於擬奏未受時,詳審得當,然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