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之可也。乃立審官院,凡所送令詳審者,以五日內 奏,或申省。 又按志,凡奉御奉職之出職,大定十二 年增為百五十月,二十九年復舊,承安四年復增。
泰和元年七月乙丑更定選注縣令丞簿格十二月乙巳初定廉能官升注格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按《選舉志》:「凡右職官,泰和 元年以縣令見闕,近者十四月,遠者至十六月。」蓋以 見格,官至明威者,並注縣令,或犯選并虧永人,若帶 明威人亦注,是無別也。遂令曾虧永及犯選格女直 人展至廣威,漢人至宣武,方注縣令。又以守闕簿、丞 近者十九月,遠者二十一月,依見格,官至宣武、顯武、 信武者,合注丞、簿。遂命:但曾虧、永,直至明威,方注丞、 簿。又《吏格》:「凡諸右職正雜班」〈謂無資歷者班內祗同〉皆驗官資 注授。帶忠武以下者,與監當差使。昭信以上,擬諸司 除授,仍兩除一差。宣武以上,與中簿。〈若功酬人與上簿〉《明威》 注下令,《宣威》注中令,《廣威》注上令。通歷縣令四任,如 帶定遠已歷縣令三任者,皆呈省。若但曾虧永及犯 《選格》。〈諸曾犯公罪追官私罪解任及犯贓廉訪不好併體察不堪臨民者謂之犯選格〉女直 人遷至武義,漢人、諸色人《武略》,並注諸司除授,皆兩 除一差,若至明威,方注丞、簿。女直人遷至廣威,漢人、 諸色人遷至宣威者,皆兩任下令,一任中令,回呈省。
又按《志》。元年諭旨宰臣曰:「凡遇急闕與其用資歷。」
未及之人何如?止起復丁憂舊人也。命內外官通算 合得升等而少十五月者,依舊在職補足而後升除。 或有餘月日,以後積算遇闕而無相應人,則以資歷 近者奏稟。
泰和二年,刱「內侍御寄祿官。」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內侍御直內直, 泰和二年,以參用外官,失防微之道,乃刱寄祿官名 以專任之,既足以酬其勞,而無侵官之弊。」
泰和三年,更定武舉出職之制。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凡武舉,泰和三 年格,上甲第一名遷忠勇校尉,第二、第三名遷忠翊 校尉,中等遷修武校尉,收充親軍,不拘有無,廕視舊 格減一百月出職;下等遷敦武校尉,亦收充親軍,減 五十月出職。」
泰和四年,更定《閤門祗候銓授格》。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閤門祗候泰和 四年格,初都軍,二錄事、軍防判,三下令,四中令,五上 令。」
泰和 年,定「進士呈省之格。」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泰和諸格,進士 及第,合授資任,須歷遍乃呈省,雖未盡歷官已至中 大夫,亦呈省。又諸詞賦、經義進士及第後,策中試選 合授資任,歷遍呈省,仍每任升本等首銓選。」
泰和八年,以「習學知」,除充省令史。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省令史,泰和八 年以習學知除,十五月以上選充正知,除一考。」後理 算資考。
衛紹王大安元年令守縣令闕者再注丞簿
按《金史衛紹王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衛紹王大安 元年,以縣令闕少,令初入上中下令者,與其守闕,可 令再注丞簿一任,俟員闕相副,則當復舊。」
大安三年,令省令史知除,考滿授隨朝職。
按《金史衛紹王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省令史,大安 三年以從榜次,則各人所歷月日不齊,遂以吏部等 差其所歷歲月多寡為次,收補知除,考滿則授隨朝 職。」
宣宗貞祐二年命河朔宣撫司得擬七品以下
按《金史宣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宣宗貞祐二年, 以播越流離,官職多闕,權命河朔諸道宣撫司得擬 七品以下。尋以所注吏部不知季放之闕,多至重複。 乃奏罷之。」
貞祐三年,併中都選於南京,其進士及右職官各依 資除授。
按《金史宣宗本紀》,貞祐三年二月丙午,尚書省以南 遷後,吏部秋冬置選南京,春夏置選中都,赴調者不 便。請併選於南京。從之。九月壬午,以空名宣敕付陝 西宣撫司,凡夏人入寇有能臨陣立功者,五品以下 並聽遷授。 按《選舉志》:三年,戶部郎中奧屯阿虎言, 「諸色選官並與女直一體,而有司不奉,妄生分別,以 至」上下相疑,詔以違制禁之。初,宣宗之南遷也,詔吏 部以秋冬於南京,春夏於中都置選。而赴調者憚於 北行,率皆南來,遂併於南京設之。三年,命汰不勝官 者,令五品以上官公舉。今季赴部人內先擇才幹者, 量緩急易之。 又按《志》,三年,狀元授奉直大夫,上甲 儒林郎,中甲以下授徵事郎。 又按《志》,凡右職官,貞 祐三年制遷至宣武者,皆與諸司除授,亦兩除一差。 凡不犯選格者,若懷遠方注丞簿,至安遠則注下令, 上令各一任呈省。
貞祐四年定右職官注令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