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擬九十月為考滿,照依已除部令史例注從七品, 回降正八一任,還入從七。中統四年正月已後充部 令譯史、通事人員,亦擬九十月為考滿,依舊例正八 品職事,仍免回降省宣使,舊例無此職名。中統以來, 初立中書省,曾受宣命充宣使者,擬出職正七品。職 外有非宣授人員,擬九十月為考滿,與正八品。 又 按《志》:凡吏屬年勞差等,至元六年,吏部呈,「省部譯史、 通事舊以一百二十月出職,今案牘繁冗,合以九十 月為滿。」
至元八年,定注官守闕法。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凡注官守闕,至 元八年,議已除官員,無問月日遠近,許准守闕外,未 奏未注者,許注六月滿闕,六月以上不得預注。」 至元九年,定匠官宣使考滿除授法。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凡匠官,至元九 年,工部驗各管戶數,二千戶之上至一百戶之上,隨 路管匠官品級,省議:除在都總提舉司去處,依准所 擬 東平雜造提舉司并隨路織染提舉司,二千戶 之上,提舉正五品,同提舉從六品,副提舉從七品,一 千戶之上,提舉從五品,同提舉正七品,副提舉正八 品,五」百戶之上至一千戶之下,提舉,正六品;同提舉, 從七品;副提舉,從八品。三百戶之上,大使,正七品;副 使,正八品。一百戶之上,大使,從七品;副使,從八品。一 百戶之下,院長一員。同院務,例不入流品,量給食錢。
凡一百戶之下、管匠官資品、受上司劄付者、依已
擬充院長,已受宣牌充局使者,比附一百戶之上。局 使資品遞降,量作正九資品。 凡宣使奏差,委差巡 鹽官出身,中書省宣使,至元九年曾受宣命補充者, 九十月考滿,正七品。省劄宣使,九十月考滿,比依部 令史例從七品。其臺院宣使,各部奏差,比例擬定。 又按《志》:九年,省准部臺院所設知印人等,所請俸給, 元擬出身,俱在勾當官之上,既將勾當官陞作從八 品,其各部知印考滿亦合陞正八品,據例減知印。除 有前資人員驗前資定奪,無前資者各驗實歷日月, 定擬遷敘。
至元十年,令除官照會。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凡除官照會:至 元十年議:「受除民官,若有守闕人員,當前官任滿,預 期一月檢舉照會,錢穀官候見界官任滿,至日行下 合屬照會。」
至元十一年,定「各省部令譯史選補銓敘法。」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凡補用吏員,至 元十一年,省議:有出身人員,遇省掾有闕,擬合於正 從七品文資職官并臺、院六部令史內,從上名轉補。」
翰林兩院擬「同六部令史有闕,於隨路儒學教授。」
「通吏事人內選補。 樞密院、御史臺令史,省掾有闕, 從上轉補,考滿依例除授,又於正從八品文資官及 六部令史內轉補。 省斷事官令史,與六部令史一 體,三考出身,於部令史內發補。 少府監令史,擬於 六部并諸衙門考滿典吏內補用。」 又按《志》部議:「扎 魯大赤令史、譯史考滿,合依樞密院、御史臺令史、譯 史出身,三考出為正七品,自用者降一等,有闕於部 令史內選取。」 省議:「省斷事官,令史與六部令史一 體出身,若是實歷俸月九十月,考滿遷除,有闕於應 補部令史人內挨次補用。」 省議:「中御府正三品,擬 同太府監令史出身,九十月於從七品內除授,自行 踏逐者降一等,歇下名闕,於應補部令史人內補填。」 至元十三年,定「太常寺檢討及行工部四怯薛令史 除授。」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凡禮儀諸職,有 太常寺檢討,至元十三年擬歷一百月,除從八品。」 省議:「行工部令史,與六部令史一體出身。 四怯薛 令史,九十月同部令史出身,有闕以籍記部令史內 補填。」
至元十四年,定「各令史司吏選補法。」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十四年詔:諸站 都統領使司令史,擬同各部令史。今既改通政院,與 臺院令史一體出身。於各部令史內選補。 又按志, 十四年部議,「樞密院斷事官令史擬以九十月出為 從八品,有闕於諸衙門考滿典吏內補用。」 又按志: 十四年省准覆實司司吏,俱授吏部劄付,如歷九十 月,擬於「中州都目內遷。若不滿考,及六十月,於下州 吏目內任用,有闕以相應人發充。」
至元十五年,詔宋故官及降臣等,隨宜錄用。又御史 臺殿中司知班及翰林院令史,各以資考出職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十五年六月甲戌,詔宋故官 應入仕者,付吏部錄用。十一月甲午,敕已除官僚不 之任者,除名為農。十二月乙酉,伯顏以渡江收撫沙 陽、新城、陽羅堡、閩浙等郡獲功軍士及降臣姓名來 上,詔授虎符者。入覲千戶以下,並從行省授官。 按 《選舉志》:凡禮儀諸職,有御史臺殿中司知班,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