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定奪。」 宣政院斷事官令史,與樞密院及蒙古必 闍赤,由翰林院發者,以九十月為從七品,通事令史 以九十月為正八品,奏差以九十月為正九品,「典吏 九十月轉本府奏差,自用者降等。」 又按志:二十八 年省議,陝西行省令史,於各部及考令史并正從八 品流官內選補。 又按志:二十八年省擬,廉訪司所 設人吏,擬選取書吏,止依按察司舊例,上名者依例 貢部,下名轉補察院貢補,不盡人數,廉訪司月日為 始理算,考滿者正九品敘,須令迴避。本司分治及元 籍。《路分。 部議》:「察院書吏出身,除見役人三十月轉 補不盡者,九十月出為從八品。察院書吏有闕,止於 各道廉訪司書吏內選取,依上三十月轉部,九十月 從八品。如非廉訪司書吏取充者,四十五月轉部,補 不盡者,九十月。考滿降一等,出為正九品。」
至元二十九年,詔「雲南教官,以蜀士充州縣官,省臺 委官銓選,凡宣使、奏差、令史等,各以資敘用。」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九年夏四月辛卯,設雲南諸 路學校,其教官以蜀士充。秋七月庚辰,敕雲南省擬 所轄州縣官,如福建、兩廣例,省臺委官銓選,以姓名 聞,隨給授宣敕。 按《選舉志》:凡選取宣使奏差,二十 九年省議:「行省、行院宣使,於正從八品有解由職官 內選取,如是不敷,於各道宣慰司一考之上奏差,本 衙門三考典吏內選取。不敷,於各道廉訪司三考奏 差內并本衙門三考典吏內選取」,仍須色目、漢人相 參選取。自行踏逐者,亦須相應人員,考滿例降一等, 須歷九十月,方許出職。 《內外諸衙門宣使》,以色目、 漢人相參,九十月為滿。自行踏逐者,降一等。 凡內 外諸衙門宣使、通事、知印、奏差、都省宣使有「闕,於臺 院等衙門一考之上宣使,并有解由正從八品職官 內選補。如係都省直選人員,不拘此例,仍須色目、漢 人相參選取,自行踏逐者,考滿例降一等,須歷九十 月,方許出職。」 樞密院宣使,正從九品職官內選取, 仍須色目、漢人相參選用,自行踏逐者,亦須相應人 員,考滿例降一等,須歷九十月,方許出職。 御史臺 宣使,正從九品職官內選取自行踏逐者,考滿例降 一等,須歷九十月,方許出職。 《宣政院宣使,選補同》
宣慰司奏差、於本衙門三考典吏內選取、自《行踏》
逐者考滿降等敘。須色目漢人參用,歷九十月,方許 出職。 山東運司奏差九十月,於近下錢穀官內任 用。大都運司一體定奪。 又按志:二十九年,詔福建 兩廣官員歷兩任滿者,遷於接連去處一任滿日歷 江南一任,許入腹裏通行遷轉。願於兩廣福建者聽 依例陞等。 又按志:二十九年,省准各道廉訪司通 事譯史「出身,比依書吏一體,考滿正九奏差,考滿依 通事、譯史降二等,量擬於錢穀官并巡檢內任用。」 又按《志》:「二十九年,部擬,御史臺典吏,三十月依廉訪 司書吏轉補察院,三十月轉部補,不盡者考滿從八 品遷用外,行臺典吏,三十月轉補行臺察院書吏,再 歷三十月發補各道宣慰司令史、 參議府令史」,四 十五月轉部令史, 光祿寺典吏,考滿轉補本衙門 奏差。 又按志,二十九年,大司農司令史於各部一 考之上令史及正從八品職官內選取。 省掾有闕, 於正七品文資出身人員內選。吏員於樞密院、御史 臺令史元係六部令史內發充,歷二十月以上者選, 如無,於上名內選。 又按志,二十九年,部呈,「大司徒 令史,若各部選發者,三考出為正九,自用者降等。」 崇福司與都護府、泉府司品秩相同,所設人吏,由省 部發者,考滿出為正七品,自用者降一等。 福建省 征瓜哇,所設人吏,出征迴還,俱同考滿。 又按志,二 十九年部擬,左右兩江宣慰司都元帥府令譯史人 等,依雲南兩廣、福建人吏,六十月為「滿。兩廣敘用譯 史,除從七品,非翰林院選發,別無定奪。令史省發,考 滿正八品;奏差省發,考滿正九品,自用者降等敘。 儀鳳司令史,比同侍儀司令史,考滿為正八品,自用 者降一等。」 哈迷為頭只哈赤、八剌哈孫達魯花赤。 令史,吏部議:「與阿速拔都兒達魯花赤、必闍赤考滿 正八品任用,雖必闍赤、令」史月俸不同,各官隨朝近 侍一體,比依例出身相應。 又按《志》:二十九年部擬: 「大都路令史四十五以上,六十月提控案牘內任用, 任回減一資陞轉。四十五以下六十月之上選舉貢 部每歲二名。奏差,六十月酌中錢穀官內任用。」 省 准:「京畿都漕運司令史,比依諸路寶鈔提舉司司吏 出身例,三十月」吏目,四十五月之上,六十月之下都 目,六十月之上提控案牘。 又按《志》,「二十九年省判 鞏昌等處便宜都總帥府令史人等出身,擬與各道 宣慰司一體,自行踏逐者降等敘用。」
至元三十年,定官吏遷敘法。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三十年二月甲辰。中書省臣 言,「侍臣傳旨予官者先後七十人。臣今欲加汰擇不 可用者。不敢奉詔。」帝曰:「率非朕言。凡來奏者。朕祗令 諭卿等。可用與否。卿等自處之。」 按《選舉志》。三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