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67 (1700-1725).djvu/90

此页尚未校对

用之。子幼則取其兄弟之子有能者用之,俟其子長, 即以職還之。 又按志:十一年,江浙省臣言,各路提 控案牘改受敕牒,不見通例。部照:江北提控案「牘,皆 自府州司縣轉充路吏,請俸九十月方得吏目,一考 陞都目,都目,一考陞提控案牘,兩考正九品,通理二 百一十月入流,其行省所委者,九十月與九品。今議: 行省委用例革提控案牘,合於散府諸州案牘、都吏 目并雜職錢穀官內,行省依例銓注通理月日陞轉 之後,行省所設提控案牘、都吏」目,合依江北由司縣 府州轉充路吏,通理月日,考滿方許入流。 又按志: 十一年,省擬:燕南廉訪司奏差州吏內選補,考滿於 都目內選用。 又按志:十一年,省臣奏,凡內外諸司 令史、譯史、通事、知印、宣使有出身者,一半於職官內 選用,依舊一百二十月為滿,外任減一資。又議:選補 吏員,除都省自行選「用外,各部依元設額數,遇闕職 官,與籍記內相參發補,合用一半職官,從各部自行 選用。通事、知印從長官選用。譯史則從翰林院試發 都省書寫、典吏考滿人內挨次上名補用。其有不敷, 從翰林發補。奏差亦於職官內選一半,餘於籍記應 例人內發補。歲貢人吏,依已擬在役聽候。」 省議:「六 部令史,如正從九品不敷從八品內,亦聽選取。省掾: 正從七品得代有解由,并見任未滿、已除、未任文資 流官內選取,考滿於應得資品上陞一等,除元任地 方雜職,不用院臺令史,如元係七品之人,亦在選補 之例。 譯史、通事,選識蒙古、回回文字,通譯語,正從 七品流官,考滿,驗元資陞一等,注元任地方雜職,不 預。」 知印,於正從七品流官內選取,考滿並依上例 注授雜職,不預。 宣使,於正從八品流官內選取,仍 須色目、漢人相參歷一考,於應得資品上陞一等,除 元任地方雜職,不預。

武宗至大元年詔減汰冗員又典寶監令史知印等官及各部蒙古必闍赤和林行省人吏選補出職各有定制

按《元史武宗本紀》:至大元年十一月「己未,中書省臣 言,世祖時,省院臺及諸司皆有定員,後略有增者,成 宗已嘗有旨併省。邇者諸司遞陞,四品者三品,三品 者二品,二品者一品,一司甚至二三十員,事不改舊 而官日增。請依大德十年已定員數冗濫者,從各司 自與減汰。衙門既陞,諸吏止從舊秩出官,果應例者, 自如選格。」從之。 按《選舉志》:至大元年省准,典寶監 令史,就用前典寶署典書蒙古必闍赤一名,例從翰 林院試補,知印通事各一名,從長官選保。 又按志: 元年省准,各部蒙古必闍赤,如係翰林院選發之人, 四十五月遇各衙門譯史有闕,依次與職官相參補 用,不敷從翰林院發補。 又按志,元年部議,「和林行 省即係遠方,其人吏比四川甘肅行省,九十月出職。」 至大二年,定軍官倉庫官及令譯史書吏等銓法 按《元史武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至大二年議,各 衛翼首領官,至經歷以上,不得陞除,似與官軍一體, 其子孫乃不得承襲。今後年踰七十而散官至正從 四品者,宜正從五品軍官內任用。 又按《志》,二年部 呈,凡平準行用庫設官二員,常平倉設官三員,於流 官內銓注,以二年為滿,依例減資。 又按《志》,二年,令 玉典赤權於州判縣丞內銓注。 又按志,二年,省准: 廣禧庫庫子,依奉宸庫例出身,如係本把一考之上 轉充者,四十五月受省劄錢穀官,其餘補充之人,六 十月依上例遷用。本把元係本衙門請俸一考典吏 轉補者,六十月近上錢穀官,其餘補充者,九十月亦 依上例遷用。 上都東西萬盈廣積二倉司倉與倉 官一體,二周歲為滿。 又按《志》:二年議,廉訪司書吏, 貢察院書吏不盡者,九十月除正九品。行臺察院書 吏轉補不盡者如之。內臺察院書吏轉部,年高不願 轉部者,九十月除從八品。 又按《志》,「二年立資國院, 二品及司屬衙門。令史一十名,半用職官,從本院選, 半於上名部令史內發補。譯史二名,內職官一名,從 本院選,外一名翰林院發。通事、知印各一名,從本院 長官選。宣使八名,半參用職官,餘許本院自用,一名, 外三名常選相應人內發。典吏六名,從本院選。所轄 庫二處,每處司庫六名,本把四名,於常選人內發。泉 貨監六處,各設令史八名,於各路上名司吏內選。譯 史一名,從翰林院發。通事二名,從本監長官選。奏差 六名,各州司吏內選。典吏二名,本監選。以上考滿,同 都漕運司例出身。所轄一十九處,兩提舉司設吏目 一人,常選內選;司吏五名,縣司吏內選。」

至大三年,敕:「諸司有才識明達者,從尚書省選任,其 郊壇庫藏都監及玉典赤等官,俱依資銓敘。」官員親 老者,詔就近遷除。

按《元史武宗本紀》。三年冬十月庚申。敕尚書省事繁 重。諸司有才識明達者。並從尚書省選任。樞密院御 史臺及諸有司,毋輒奏用。違者論罪。其或私意請託。 罷之不敘。 按《選舉志》。凡禮儀諸職,有郊壇庫藏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