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之上、五百石之上、二百五十石之上、一百五十石 之上、一百石之上。 河南并腹裏,一千石之上、七百 五十石之上、五百石之上、二百五十石之上、一百五 十石之上。 僧道能以自己衣缽濟饑民者:三百石 之上六字師號,都省出給。二百石之上四字師號、一 百石之上二字師號,俱禮部出給。 四川省所轄地 分富實民戶,有能入粟赴江陵者,依河南省入粟補 官例行之。其糧合用之時,從長處置。 江浙、江西、湖 廣三省已糶官糧,見在價鈔,於此差人赴河南省別 與收貯,合用之時,從長處置。
至順元年九月庚辰罷入粟補官例
按:《元史文宗本紀》云云。
至順二年,立廣教總管府,以掌僧尼之政。
按《元史文宗本紀》:「至順二年二月戊申,立廣教總管 府,以掌僧尼之政,凡十六所:曰京畿山後道,曰河東 山右道,曰遼東山北道,曰河南荊北道,曰兩淮江北 道,曰湖北湖南道,曰浙西江東道,曰浙東福建道,曰 江西廣東道,曰廣西兩海道,曰燕南諸路,曰山東諸 路,曰陝西諸路,曰甘肅諸路,曰四川諸路,曰雲南諸 路。」秩正三品。府設達魯花赤、總管、同知府事、判官各 一員。宣政院選流內官擬注以聞。總管則僧為之。
順帝至元元年令內外官悉循資銓注
按《元史順帝本紀》:「至元元年十一月乙酉,伯顏請內 外官悉循資銓注,今後毋得保舉,澀滯選法。從之,十 二月壬戌,命四川、雲南、江西行省保選蠻夷官,以俟 銓注。」
至元三年夏四月,詔「省、院、臺、部、宣慰司、廉訪司及部 府幕官之長,並用蒙古、色目人。」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至元四年,詔「內外官父母年老者,就近銓注。」
按《元史順帝本紀》。至元四年。春正月丙申。詔內外廉 能官。父母年七十無侍丁者。附近銓注。以便侍養。 至元五年。秋七月戊寅。詔諸王位下官。毋入常選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至元六年。冬十月辛卯。各愛馬人。不許與常選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至正六年秋七月癸巳詔選怯薛官為路府縣達魯花赤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至正七年春,遣使選雲南官,試國子生為學正。冬,出 臺閣名臣為「郡守、縣令。」
按《元史順帝本紀》:「七年三月乙巳,遣使銓選雲南官 員。庚戌,試國子監會食弟子員,選補路府及各衛學 正。冬十二月丙子,以連年水旱,民多失業,選臺閣名 臣二十六人,出為郡守、縣令,仍許民間利害實封呈 省。」
至正八年夏。詔玉典赤拱衛百戶止授佐貳官 按《元史順帝本紀》。「八年夏四月乙亥。詔玉典赤拱衛 百戶。不得授縣達魯花赤。止授佐貳。久著廉能則用 之。」
至正十年,編「吏部《選格》。」
按《元史順帝本紀》:「十年秋九月壬午,脫脫以吏部選 格條目繁多,莫適據依,銓選者得以高下之,請編類 為成書,從之。」
至正十三年秋七月癸酉,詔「詹事院自行銓注本院 屬官。」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至正十四年,詔「義兵立功者權授軍職。」
按《元史順帝本紀》:「十四年春三月,中書定擬義兵立 功者權任軍職,事平授以民職,從之。」
至正十五年,詔「各省官員通行遷調。」
按《元史順帝本紀》,「十五年夏四月壬戌,中書省臣言, 江南因盜賊阻隔,所在闕官。宜遣人與各省及行臺 官,以廣東、廣西、海北、海南三品以下通行遷調,五品 以下先行照會之任,江浙行省三年一次遷調。福建 等處闕官亦依前例。」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