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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聞搜玉史,丞相彌遠用事改官,多出其門。制閫大 宴,有優一人出曰:「吾宰予也。」夫子曰:「於予與改。」又一 人曰:「吾顏回也。」夫子曰:「『回也不改』。回謂予曰:『吾為四 科之首,尚不改,汝何為獨改』?」曰:「『吾鑽故改,汝何不鑽』? 回曰:『吾非不鑽,但鑽彌堅耳』。」曰:「爾之不改宜也,何不 鑽彌遠乎?」

《山堂肆考》:宋鄭可簡以貢茶遷福建運使,其子待問 以獻朱草得官,好事者作詩云:「父貴因茶白,兒榮為 草朱。」

《癸辛雜識》:昔有賣闕沈官人者,本吳興之族,專以賣 闕為生,膳百餘指。或遇到部干堂之人,欲得便家,見 闕者或指定何路,或干僻闕,雖部胥掌缺簿者,亦不 過按圖索駿。時方員多闕少,動是三五政十年殊不 易得,必往扣之,門外之履常滿,彼必先與諧假,邀物 為質,或立文約,然後言某處為見闕,某處減兩政,雖 「在官累數,政緣上政某人已於何時事故,有見親弟 若親故見在某處某卹,可問而知;次政某人見行通 理月日,補填歲月,不俟終更,已常於考功或他所屬 投放文書,見是吏人某承行,可問而知;次某人則近 於此月某日已行丁憂。」各詳援親戚鄉人可證者,乃 各相引指蹤放,訪問其的,然後能射闕,闕已,則以所 約酬之。天下諸州屬縣,大小員闕,無一不在其目中, 如指諸掌,亦各有小秩。然時時揭帖,實為覓闕之指 南,雖有費,不憚也。他人欲效之,皆不能逮,蓋人之心 計,各有所長如此。

《金史世宗本紀》:大定二十八年十月乙酉,尚書奏擬 除授而拘以資格。上曰:「日月資考,所以待庸常之人。 若才行過人,豈可拘以常例?國家事務,皆須得人,汝 等不能隨才委使,所以事多不治。朕固不知用人之 術,汝等但務循資守格,不思進用才能,豈以才能見 用,將奪己之祿位乎?不然,是無知人之明也。」群臣皆 曰:「臣等豈敢蔽賢,才識不逮耳。」

《宗室宗永傳》:宗永子璋為御史大夫,奏:竊觀文武百 官有相為朋黨者,今在臺自臣外無女直人,乞不量 資考,量材奏擬。上曰:「朋黨為誰,即糾治之。朕選女直 人,未得其人,豈以資考為限,論其人材而已。」

《高衎傳》:「衎遷吏部尚書,每季選人至吏部,托以檢閱 舊籍,謂之『檢卷』。」有滯留至後季猶不得去者。衎三為 吏部,知其弊,歲餘銓事修理,選人便之。

《移刺道》傳道拜平章政事。是時縣令多闕,上以問宰 相,道奏曰:「散官宣武以上借除以充之。」上曰:「廉察八 品以下已去官者,錄事丞簿有清幹之譽者,縣尉入 優等者,皆與縣令。散官至五品無貪污曠職之名者, 亦可與之。俟縣令不闕,即如舊制。」

《黃久約傳》:久約遷太常卿,仍兼諫職,時郡縣多闕官, 久約言:世豈乏材,閡於資格故也。明詔每責大臣以 守格法而滯人材,乞斷自宸衷而力行之。世宗曰:「此 事宰相不屬意,而使諫臣言之。」歟即日授刺史者數 人。久約又言:「宜令親王以下職官遞相推舉。世宗曰: 『薦舉人材,惟宰相當為耳。他官品雖高,豈能皆有知』」 人之哲。方今縣令最闕,宜令刺史以上舉可為縣令 者,朕將察其實能而用之。

《章宗本紀》:大定二十九年春正月癸巳,即皇帝位。十 一月癸亥,上謂宰臣曰:「今之用人太拘資歷。循資之 法,起於唐代,如此何以得人」平章政事汝霖對曰:「不 拘資格,所以待非常之材。」上曰:「崔祐甫為相未踰年, 薦八百人,豈皆非常之材歟?」

《續文獻通考》:「元世祖至元二十五年,遙授松江民曹 夢炎浙東宣慰副使。夢炎願歲輸米萬石,乞免徭,且 求官職,故有是命。」

《元史吳元珪傳》:大德元年,元珪除吏部尚書,選曹銓 注,多有私其鄉里者,元珪曰:「此風不可長。川黨、朔黨 之興,宋之所由衰也。」請謁悉皆謝絕。

《武宗本紀》:大德十一年五月甲申,皇帝即位於上都。 六月,鐵木兒不花、憨刺合兒等言:「舊制,樞密院銓調 軍官,公議以聞。比者近侍自擇名分,從內降旨,恐壞 世祖定制,且誤國事。在成宗時,嘗有旨,輒奏樞密事 者,許本院再陳。臣等以為自今用人,宜一遵世祖成 憲。」帝曰:「其遵前制,餘人勿輒有請。」又言:「軍官與民官 不同,父子兄弟,許其相襲,此世祖定制。比者近侍有 輒以萬戶、千戶之職請於上者,內降聖旨,臣等未敢 奉行。」帝曰:「其依例行之。」

《陳思謙傳》:「思謙拜監察御史,言銓衡之弊,入仕之門 太多,黜陟之法太簡,州郡之任太淹,朝省之除太速, 欲設三策以救四弊:一曰,至元三十年以後增設衙 門,冗濫不急者,從實減并,其外有選法者,并入中書。 二曰宜參酌古制,設辟舉之科,令三品以下各舉所 知,得才則受賞,失實則受罰。三曰,古者刺史入為三 公,郎官出宰百里,蓋使外職識朝廷治體,內官知民 間利病。今後歷縣尹有能聲善政者,受郎官、御史;歷 郡守;有奇才異績者任憲使、尚書;其餘各驗資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