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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下之日、吏部將文憑給發原任、扣明兩月交盤之

限,領憑赴任。以陞補官員尚在原任地方。既奉

旨來京者、仍照舊例、將文憑發回原任、毋論長途往

返,濡滯日月,而新任地方一官久攝,或致小民失所,亦未可定。臣請嗣後凡在外推陞,及奉

旨特放官員,吏部行文該管上司,扣明兩月交代。令

其來京,其咨文內取具「交盤」 清楚,並無虧空及未完事件印結一月,咨部引

見之後,填給文憑,即令速赴新任辦事。如該管上

「司咨內,無交代明白印結」 字樣,仍令回原任,交盤文憑亦發原任,如是官員既省往返之勞,地方亦無曠官之慮。等因前來。查吏部定例,直隸各省陞任官員文憑咨發該撫將所陞官員任內查明,如無未完錢糧盜案,一月內令其交代,催赴新任;若有未完錢糧盜案,二月內題參等語。再查布按以下知縣以上官員、俱與民相近,關係要緊。奉

旨「將在外推陞。」及奉

旨特放官員、俱令來京引

見伊等未經引

見之前。其用否未可預定,不便即算實授之員。《勒》

限兩月交代,應將科臣潘扣明兩月交代之處,毋容議。至科臣潘「既稱文憑發回原任,毋論長途往返、濡滯日月而新任地方一官久攝或致小民失所亦未可定」 等語。相應嗣後在外推陞及奉

旨特放官員、吏部行文該撫給咨、令來京引

見其引

見文內聲明「該員任內並無未完錢糧盜案,經手」

等事件、取具印結送部者、於引

見准用之後、不必令回原任。臣部填給文憑,給赴

新任如不聲明者,即引。

見准用伊任內錢糧,盜案未經清楚,不便給憑,即

赴新任,仍令回原任。臣部將文憑照舊例咨發該撫,將伊任內事件令其交代清楚,照例給發。再查四、六八月推陞及

特放官員,已經行文各撫,現在俱各起程,俟伊等到

日引

見准用者仍照舊例將文憑咨發原任發給可也。

旨:「依議。」兵部為備陳弭盜等事,議覆東撫蔣江督。

赫、福督范、廣督趙各議覆前來。查先經福撫滿會同福督范疏稱「閩縣等十六州縣皆在海濱,懇於直隸各省卓異人員及薦舉才能各官內」 ,

《特簡補用》等因。九卿議覆福建沿海《十六州縣》地方:

最屬緊要。該撫題請揀選好官,原為地方得人起見。伏乞

皇上速簡卓異薦舉賢員,前往任事,於地方民生甚

有裨益等因具奏奉

旨:「好!照此議補授。」併請:嗣後閩縣等十六州縣缺出。

照此例、將卓異官員、開列具題補授。如無卓異官員、將薦舉官員、開列具題補授。如俱無卓異薦舉人員、將缺仍歸月分銓補等因。具題奉

旨:「准行在案。應如陞任御史陳所奏,除福建省不議。」

外,山東、江南、浙江、廣東、沿海州縣官員缺出,吏部照「福建省沿海官員補授」 之例,將卓異薦舉人員開列補授。如無卓異薦舉官員,將缺仍歸月分銓補。應行令各該督撫將沿海州縣查明造冊報部可也。奉

旨:「依議。」十二月初三日,吏部「為《請定外任陞轉》」等

事。議得御史徐《疏稱、督撫題陞之員,查文武卓異》及河工官員與薦舉武職、俱有隨本引

見之例。臣請嗣後督撫題陞之員,倘蒙

特旨擢用、照例令其赴部引

「見,則督撫之保題自必益加詳慎」 等語。應如所請。

「嗣後月分銓補之缺,督撫破例坐名題補」 者,如蒙擢用,臣部行文令其赴部引

見。又稱:「藩、臬二缺與督、撫最親,定例大計不得薦。」

「舉卓異,以絕夤緣」 等語。查藩臬員缺,為一省大吏,與督撫最親,薦舉卓異,恐有結納徇情之弊。其藩臬題補之處,應行停止等語。應如所題,嗣後藩臬員缺,不許督撫坐名題補,俟

命下之日、通行直隸各省可也。奉

旨:「依議。」十二月十二日,吏部為《請嚴保舉之例》等。

事。議得御史《徐樹庸條奏疏》稱:「嗣後保舉人員,日後貪贓事發,本人照例治罪,將原保之官從重議處」 等語。查吏部現行例,凡九卿保舉官員,其某官係某人保舉。吏部繕摺進呈。

命下之日、將原摺俱行存貯吏部。摺內雖有保舉之

人與所保之人職銜并年月日期,但恐年久破爛、難以稽查。應如所題,嗣後何年月日、某年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