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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其勿以「小人間之。使得終始其治。」 此任人之要也。

自一話一言,我則永惟成德之彥,以「乂我受民。」

蔡傳自一話一言之間,我則終思「成德之美士」,以治我所受之民,而不敢斯須忘也。

嗚呼!予旦已受人之徽言,咸告孺子王矣。繼自今文 子文孫,其勿誤于庶獄庶慎,惟正是乂之。

蔡傳前所言禹、湯、文、武任人之事,無非至美之言。「我聞之於人者,既皆告孺子王矣」,誤,失也。有所兼,有所知,不付之有司而以己誤之也。正宮正、酒正之正,指當職者為言,不以己誤。庶獄庶慎,惟當職之人是治之也。

自古商人,亦越我周。文王立政立事,牧夫準人,則克 宅之,「克由繹之,茲乃俾乂。」

蔡傳「則克宅之」者,能得賢者以居其職也。「克由繹之」者,能紬繹用之而盡其才也。既能宅其才以安其職,又能繹其才以盡其用,茲其所以能俾乂也。歟

國則罔有立政。用憸人不訓于德,是罔顯在厥世。繼 自今立政,其勿以憸人。其惟吉士,用勱相我國家。

蔡傳自古為國,無有立政用憸利小人者,憸利小人不順于德,是無能光顯以大厥世。王當繼今以往,立政勿用憸利小人,其惟用有常吉士,使勉力以輔相我國家也。

今《文子》文孫,孺子王矣。其勿誤于庶獄,惟有司之牧 夫。

蔡傳《刑》者,天下之重事。挈其重而獨舉之,使成王尤知刑獄之可畏,必專有司牧夫之任,而不可以己誤之也。

其克詰爾戎兵,以陟禹之跡。方行天下,至于海表,罔 有不服。以覲文王之耿光,以揚武王之大烈。

蔡傳《禹跡》,禹服舊跡也。呂氏曰:「兵刑之大也。故既言庶獄,而繼以治兵之戒焉。」

嗚呼!繼自今後王立政,其惟克用常人。

蔡傳并周家、後王而戒之也。「常人」,常德之人也。

周公若曰:「太史司寇蘇公,式敬爾由獄,以長我王國。 茲式有慎,以列用中罰。」

大全董氏鼎曰:周公復政成王,而作立政,以王政莫大於用人,用人莫先於三宅,三宅得人則百官皆得人,而王政立矣。一篇之中,「宅事」、「牧、準」,其綱領也。「休茲」、「知恤」,其血脈也。「夏先后知恤,乃室大競。」桀不知恤,成湯陟焉;商先王知恤,用協見德,紂不知恤,周受命焉。文、武亦猶夏、商先王之知恤,並受丕基。自「孺子王矣」以下,拳拳以「去憸人,用常吉,詰戎兵,謹刑獄」,為王告,蓋欲王以先王之知恤為法,以夏、商後王之不知恤為鑒,忠愛之至也。

禮記

《王制》

凡官民材,必先論之,論辨然後使之,任事然後爵之, 位定然後祿之。爵人於朝,與士共之。

陳注論,謂考論其行藝之詳也。論辨則材之優劣審矣,任事則能勝其任矣,於是爵之以一命之位,而養之以祿焉。全馬氏曰:「凡民之材,有大小之不同,其德則有知、仁、聖、義、中、和,其行則有孝、友、睦、婣、任、恤,其藝則有禮、樂、射、御、書、數。凡官民材必先論之。論之者,論其德行道藝之實,而視其材之所有也。論之已辨,然後使」之任其事也。才足以充公卿之任,則使之為公卿;才足以充大夫士之任,則使之為大夫士。故任事然後爵之,爵有高下則祿有厚薄。位者視其爵祿之高下,而祿者稱其爵之等差也。故曰:「任事然後爵之,位定然後祿之。」凡此皆以官民之材也。

司馬辨《論官材》,論「進士之賢者,以告于王而定其論。 論定然後官之,任官然後爵之,位定然後祿之。」

此一節論司馬之官用其人。「論進士之賢者」,謂司馬辨論之後,不堪者屏退論量進士賢者,以告於王,告王之時而正定其論,各署其所長,若長於禮者署擬於禮官,長於樂者署擬於樂官。「論定然後官之」者,謂既論擬定,然後試之以所能之官。

大戴禮記

《文王官人》

王曰:「太師慎維深思,內觀民務,察度情偽,變官民能 歷其才藝,女維敬哉!女何慎乎非倫?倫有七屬,屬有 九用,用有六徵:一曰觀誠,二曰考志,三曰視中,四曰 觀色,五曰觀隱,六曰揆德。」王曰:「於乎!女因方以觀之: 富貴者,觀其禮施也;貧窮者,觀其有德守也;嬖寵者, 觀其不驕奢也;隱約者,觀其不懾懼也;其少,觀其恭 敬,好學而能弟也;其壯,觀其廉潔,務行而勝其私也; 其老,觀其意憲,慎強其所不足而不踰也。父子之間, 觀其孝慈也;兄弟之間,觀其和友也;君臣之間,觀其 忠惠也;鄉黨之間,觀其信憚也。省其居處,觀其義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