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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之職在乎任事」 ,君不任人而自任,則是君行臣職矣。君行臣職,則是以一身而代百工之事,力有所不及,慮有所不周,日有所不給,本欲以防一人之姦而適足以長百姦,本欲以虞一事之廢而適足以致百廢,是故人君為治,有一事則設一官,用一官則司一事,分曹而異局,委任以責成,蓋以任之也專則其志「不分於他務;責之也切,則其心不敢以苟且。人君清心於上以照之,而又持之以公,守之以信,是以事無不治而功無不成。」 凡事莫不皆然,而況夫求賢審官,尤出治之要務,烏可信人言、任己私,而不責成於有司哉?唐元宗乃以銓法散任於十人,專任乎一己,而不信用有司。吳兢謂「非推誠感物之道」 ,《臣亦》謂非為君任人之法也。

開元十八年,裴光庭為吏部尚書,始作《循資格》,而賢 愚一概,必與格合,乃得銓授,限年躡級,不得踰越。於 是久淹不收者皆便之,謂之「聖書。」宋璟爭之,不能得。 及光庭卒,蕭嵩以為非求才之方,奏罷之。詔曰:「人年 三十而出身,四十乃得從事,更造格以方正為差,若 循新格,則六十未離一尉。自今有異才高行,聽擢不」 次,然有其制而無其事。有司守文奉式循資,例如故。

臣按:漢董仲舒《對策》已謂古之所謂功者以任官稱職為差,非謂積日累久也,則年勞之說漢已有之而未以為用人之法,至後魏崔亮、唐裴光庭始專以此立法,其為法也一付之無心,惟文移簿籍是稽、歲月先後是據,所謂銓量人物者徒建空名而已。宋人有言,「賢才伏於下者資格礙之也,職業廢於上者資格」 牽之也。士之寡廉鮮恥者爭於資格也。民之困於暴政虐令者,資格之人眾也。萬事之所以刓弊、百吏之所以廢弛、法制之所以頹壞而不救者,皆資格之失也。

德宗時,協律郎沈既濟言於其君曰:「近世爵祿,其失 有四:太入仕之門太多,世胄之家太優,祿利之資太 厚,督責之令太薄。臣以為當輕其祿利,重其督責。夫 古今選用之法,其科有三,曰德也、才也、勞也。今吏部 甲令雖曰度德居任,量才授職,計勞升敘,然考校之 法,皆在書判簿曆、言辭俯仰之間,侍郎非通神不可」 得而知,則安行徐言非德也,空文善書非才也,累資 積考非勞也,苟執不失,猶乖得人,況眾流茫茫,耳目 有不足者乎?蓋非鑒之不明,擇之不精,法使然也。王 者觀變以制法,察時而立政。前代選用,皆州府察舉, 至於齊、隋,署置多由請託。故當時議者,以為「與其率 私,不若自舉;與其外濫,不若內收。」是以罷州府之權, 而歸於吏部。此矯時懲弊之權法,非經國不刊之常 典。臣請五品以上及群司長官,宰臣進敘,吏部、兵部 得參議焉;六品以下或僚佐之屬,聽州府辟用,則銓 擇之任,委於四方;結奏之成,歸於二部。必先擇牧守, 然後授其權,高者先署而後聞,卑者聽版而不命。其 牧守將帥,或選用非「公,則吏部、兵部得察而舉之。」聖 主明目達聰,逖聽遐視,罪其私冒,不慎舉者,小加譴 黜,大正刑典,責成授任,誰敢不勉?

胡寅曰:「銓選年格之弊,有志於治天下者莫不以為當革而莫有行之者,豈皆智之不及歟?蓋以自不能無私,而度人之不能公也,以自不能知人而度人之亦不能知人也,故寧付之成法,猶意乎拔十得五而已。縱未可盡革,如沈既濟之論,亦可救其甚弊,俾吏部守按籍成法,人才之賢否一不預焉。大則委宰臣」 敘進,下則聽州府辟舉,其徇私不稱,則吏部覺察,御史按劾,豈有不得人之患哉?雖然,世無不可革之弊,以周、漢良法,崔亮、裴光庭一朝而廢之,則崔亮、裴光庭所建,何難改之有「為政在人,人存則政舉矣。」 其本則係乎人君有愛民之意與否耳。

陸贄言於其君曰:「理道之急,在於得人,而知人之難, 聖哲所病。聽其言則未保其行,求其行則或遺其才, 校勞考則巧偽繁興,而端方之人罕進,徇聲華則趨 競彌長,而沈退之士莫勝。自必素與交親,備詳本末, 探其志行,閱其器能,然後守道藏用者可得而知,沽 名飾貌者不容其偽。是以前代有鄉舉里選之法,長」 吏辟舉之制,所以明歷試,廣旁求,證行能,息馳騖也。 昔周以伯冏為太僕,命之曰:「慎簡乃僚,罔以巧言令 色,便僻側媚,其惟吉士。」是則古之王朝命其大官,而 大官得自簡僚屬之明驗也。後世舍僉議而重己權, 廢公舉而行私惠,是故周行庶品,苟不出時宰之意 者,則莫致焉。任重之道益微,進善之「途漸隘。每須任 使,常苦乏人。居常則求精太過,有急則備位不充。臣 待罪宰相,即以上陳。求賢審官,粗立綱制。凡是百司 之長,兼副貳等官,及兩省供奉之職,并因察舉勞效, 須加獎任者,並宰臣敘擬以聞。其餘臺省屬僚,請委 長官選擇,指陳才實,以狀上聞。一經薦揚,終身保任。 各於除書之內,具開舉授之由,得賢則進考增秩,失 實則奪俸贖金,亟付則褒升,亟失則黜免,非止搜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