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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位,亦可閱試大官。《前志》所謂『達則觀其所舉,即此 義也』。」又曰:「宰輔常制,不過數人,人之所知,固有限極, 必不能遍諳多士,備閱群才。若令悉命群官,理須展 轉詢訪,若訪於親朋,則是悔其覆車不易前轍之失 也;若訪於朝列,則是求其私薦,不如公舉之愈也。二 者利害,惟陛下詳擇,恐不如委任長官,慎揀僚屬,所 揀既少,所求亦精,得賢有鑒識之名,失實當闇繆之 責。況今之宰輔,則往日臺省長官也;今之臺省長官, 乃將來之宰臣也。但是職名暫異,固非行業頓殊。豈 有為長官之時,則不能舉一二屬吏?居宰」臣之位,則 可擇千百佐僚。聖人制事,必度物宜,無求備於一人, 無責人於不逮,尊者領其要,卑者任其詳。是以人主 擇輔臣,輔臣擇庶長,庶長擇佐僚。所任愈崇,故所擇 愈少;所試漸下,故所舉漸輕。進不失倫,選不失類。以 類則詳知實行,有倫則杜絕徼求,將務得人,無易於 此。是故選自卑遠始升於朝者,各委長吏任舉之,則 下無遺賢矣。寘于周行既任于事者,於是宰臣序進 之,則朝無曠職矣。才德兼茂,歷試不踰者,然後人主 倚任之,則海內無遺士矣。

臣按:陸贄此言蓋欲長官各舉其人,然後付宰臣敘進之也,夫長官得其人則誠足以得人矣,苟非其人,恐不免有偏溺請屬之私,是故其要尤在於敘進者之得其人也,必其舉而不必其用,寓賞罰之柄於其間斯善矣。

宋制,凡入試有貢舉、奏廕、攝署、流外、從軍五等,吏部 銓惟注擬州縣官、幕職文臣少卿、監以上中書主之, 京朝官則審官院主之,武臣刺史、副率以上內職樞 密院主之,使臣則三班院主之。其後,典選之職分為 四:文選曰審官東院、曰流內銓,武選曰審官西院、曰 三班院。元豐定制而後,銓注之法悉歸選部,以審官 東院為尚書左選,流內銓為侍郎左選,審官西院為 尚書右選,三班院為侍郎右選。

臣按:宋銓選之法大略如此,然散主不一,更革不常,我朝文選則主於吏部,武選則主於兵部,自立國以來至於今日,未嘗有所更易,可謂一代之定法也。

太祖詔「吏部南曹,以人才可付升擢者,送中書門下 引驗以聞。」上慮銓衡止憑資歷,或英才沈於下僚故 也。

臣按:宋太祖此舉可謂得操縱之法,「人君誠能於常選之中不時拔擢,非獨人才無所淹沈,而銓司亦知所憚而不敢不盡心也。」

自真宗朝試身、言、書、判者,第推恩,迺特詔曰:「國家覈 吏治,而以四事程其能。爰命從臣精加詳考,以成資 闕為差擬,率以為常。」後議者以身、言、書、判為無益,迺 罷。神宗熙寧四年,遂定銓試之制。凡守選者,歲以二 月、八月試斷按二,或律令大義五,或議三道。後增試 經義,法官同銓曹撰式考試,第為三等,上等免選注 官,優等升資。如判超格無出身者,賜之「出身。」自是不 復試判,仍去免選恩格。若歷任有舉者五人,自與免 試注官。

臣按:「宋初承唐制,銓試亦用身、言、書判,至熙寧四年始定銓試之制,守選者試斷案即今試行移之比,試律義即今試招擬之比,試經義即今試論策之比。然是時既試矣,而又用人保舉,歲試止於二月、八月,今制則循資序以進用,歲凡六選,至臨選時乃試焉。」 臣竊以為國家用人教養之於先而任用之於後,苟當進用之初,而無銓試之法,則何以知其中之所蘊,才之所宜,而校量以任用之哉?我朝銓試之法,大略似宋。往者專考文移,設為「假如」 以試之,以觀其判斷處置。其後或試策,或試論,又以觀其學問才識之所至也。夫人才有能有不能,或優於文學,或長於政事,取其所長,皆可任用。臣請兼夫三者而「並試之。」 論策、文移,三者俱通為上,通二者為中,通一者為次中,俱不通者為下。既試之矣,然所試者,其人品高下,才識能否,未必皆稱其所缺之員。故凡遇內外官有缺,銓曹必須依次排比申達,卿佐預為校量,總會其當銓之官,必所試之人,其才與官相稱,然後銓注。宜於一歲之間,每季之首,循其資次,豫集應選之人,或一百,或二三百,每月一集而試之,不待臨選始試,恐取其一日之長,其中有僥倖假代者也。其所試之題,或論、或策、或文移,不拘定時。遇本部有暇隙,即署僚屬為「監試」 等名目,集監生而試之。彌封、巡監,一如科試。既試,將所試卷批號等第附卷。凡入選監生,必須五試然後入「選,臨選之日,又必並試三題。通以前累試者較之,上等為京朝府貳州守之職,中等為縣正府倅之職,次中善於論策者為閒散之職,善於行移者為煩劇之職,下者為流外穴雜之職。如此則用人不枉其才,而庶官皆得人矣。」

蘇軾言於其君曰:「所貴乎人君者,予奪自我而不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