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冊送部,依次選用,不中者為民。」 中者之中,有不願仕者,上等者遙授以京秩致仕,有文學者授以助教、學錄之類,有政事者授以監事、序班之類,免其戶丁三名差役。中等者授以在外八品職名,優免二丁;下等者賜以冠帶,免其一丁,無丁者以本里內閒丁給之。其有未試之前,告願免試者,如下等之例。如此則「仕者得以效用,而不仕者不致失所矣。」 雖然,此特一時不得已,權宜救弊之策耳,是豈祖宗教養人才之初意哉?夫聖朝設立學校,選擇師儒以教生徒,優以廩餼,免其差役,優游之以歲月,欲其成才以為國家之用。士子立志務學,底於成立,以圖補報,是為不負作養之恩。顧乃苟延歲月,虛縻廩給,「至於衰邁,尚不能措一辭。如此之徒,上孤聖恩,下辱學校,雖加以成周簡不肖之法,屏之遠方,終身不齒,亦不為過。但彼之所以衰老者,固由其不能奮發勉勵之罪,然亦以我之昧於事體者,妄開倖門,擠塞仕路,有以扼之故也。彼既自知其愆,不願就試,姑為此一時不得已救弊之策,要之不可為訓也。自此以後,凡科舉歷事,一遵祖宗成法,於此二途之外,不得別開入監門路,以復洪武、永樂之盛,則人才不至於淹滯,賢否不至於混殽矣。今日求賢為治之務,誠莫有急於此者。」 或曰:「如此則選途固清矣。其郡邑學校之中,有生員年已及艾而未得出身者,何以處之?」 曰:「學校之中,生員年已長大不通文理者充吏為民,朝廷已有定例。惟夫學問有成,年歲長大,欲進之則資次未應,欲退之則學行可取,往往老死學校中,可惜也。竊見今吏部歲貢生員初試中未到監者,往往試選為教職,各有假手於人,以圖僥倖。不若就學校生員中稽考年四十五以上、食廩將及十年,及曾歷鄉試六次入場者,命提學憲臣會同巡按及藩臬二司,每五年一次考驗,其中有通三場者,試中錄其所試文字,連人送部考試,仍令坐監一年,循次待闕,專用以為教職。如此則學校之生徒亦無有老死不用者矣。」
軾又曰:「方今之便,莫若使吏六考以上皆得以名聞 於吏部,吏部以其資考遠近,舉官之眾寡而次第其 名,然後使一二大臣雜治之,參之以其才器之優劣 而定其等,歲終奏之,以詔天子廢置。度天下之吏每 歲以物故、罪免者幾人而增損其數,以所奏之等補 之,及數而止,使其予奪亦雜出於賢不肖之間,而無」 有一定之制,則天下之吏不敢有必得之心,將自奮 厲磨淬,以求聞於時。然而議者必曰:「法不一定,而以 才之優劣為差,則是好惡之私有以啟之也。」臣以為 不然。夫法者,存其大綱,而其出入變化,固將付之於 人。如必曰任法而不任人,天下之人必不可信,則夫 一定之制,臣未知其果不可以為姦也。
臣按:蘇軾既言用人不可有一定之制,又言不可開驟進之門,使天下常調舉生妄心,誠如其言,則任法既不可、任人又不可,然則如之何而為可也?軾固言法者存其大綱,而其出入變化固將付之於人,要必任用得其人,使之於常法之中隨其資格之所當得者,寓夫抑揚進退之權於截然可必之中而有隱然不可必之機。則人法兼行。資望並用。而士無淹滯驟進之弊。而國家皆得人以為用矣。
胡寅曰:「夫人各有才而其用不同,故自古取才必有 數路,猶患其狹。今徒以進士任子而欲盡天下之才, 多見其有遺矣。必欲賢能皆為吾用,當舉古人取士 之制,或以鄉舉,或以進士,或以恩任,或設科目,或許 辟召,或聽自薦,或令引類,合四海之內三年之中,以 五百人為率而均其數於眾流。為宰相者,因任原省」, 是非賞罰,各不失當焉。率是以行,雖起衰亂之俗,而 躋三王之制可也,何《停年格》之足用乎?
臣按:「資格用人幾千年於茲,一旦欲革而去之誠難矣,非上有剛明之君、下有公正之臣不可以議此也,然繼世之君未必皆賢,任事之臣未必皆稱,與其用能鑒別之明以顯吾智力有餘於一時,孰若立可持循之法以輔吾子孫不足於久遠哉?必也立為一定之法而於定法之中隨時補弊而不出於法之外,斯」 善矣。請即今日選法言之。祖宗以來,文武並用,文選主於吏部,武選主於兵部。兵部之選武臣,其始也以功次而用,其後也純用任子之法。父死子繼,無子者兄若弟繼之,有定格也。若夫都指揮以至都督,則以才能擢用焉,又不專於資格矣。文臣入仕之途非一端,其大者有三:進士也、監生也、吏員也。《吏員資格》,其崇者止於七品,用之為佐貳、幕職、監當、筦庫之職,非有保薦者不得為州郡正員。監生則出自學校之貢選及舉人試進士不第者。其肄業太學也,循資以出,先歷事於府部諸司,然後次其名於選曹,循資而考之,以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