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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高下而授以職焉。監生、吏員二者雖各有資格,進士初任,亦循其甲第,及其不次擢用,往往越常調焉。是又不專在於資格也。」 此我聖祖立法用人之深意,誠有前代所不及者。然而用之既久,不能無弊。武臣之弊,則天下衛所有定數,設官有定員,世襲之官恆滿其位。繼繼繩繩,銷減無幾。新立功次之人,則又日增月益,無有限極,不知其後將何以處之也?所謂文臣之弊,「近年以來,吏員需選者人多缺少,計其資次,乃有老死不得待一官者,而監生尤甚。」 嗚呼!我朝立國以來百餘年矣,前此未聞人才有如此淹滯者,而今乃有之,是豈無其故哉?盍求所以致此之由?特命用事之臣,博論深究,以求善處之術,「必使仕路澄澈,選法疏通,所進者皆及時有用之才,所退者免失職無聊之歎,如此則可以復祖宗之舊,而制治保邦於萬年矣。」 以上公銓選之法。臣按:天下之事,其利害得失恆相半,而朝廷所立之法亦然。且如資格以用人,說者謂此法既立之後,庸碌者便於歷級而升,不致沉廢,挺特者脫穎而「出,遂至邅迴」 ,則是資格不可有也。然未有此法之前,選司注官,有老於下位、三十年出身不得祿者,則又是資格不可無也。然則資格用人,其利害得失如何?嗟夫!天生斯民,賢智者恆少,而愚不肖者恆多,天下之事鉅而重者又常不若細而輕者之為眾也。是故人君為治,用天下之人以理天下之「事,寧不欲人人皆用其賢且智也?」 然人品有高下,事體有大小,官職有崇卑,量其事而設其官,隨其官而用其人,必使官與事稱,人與官稱,則事無不理,而政務舉,治道成矣。然人品高下之中又有高下,事體大小之中又有大小,官職崇卑之中又有崇卑,不可以一律齊也。於其不可一律齊之中而設官以總持之,使之各得其劑量焉。如權衡之稱物,尺度之度物,輕重長短,各適其可,而不倚於一偏,非得人不可也。然人不常得,於是不得已而任之以法焉。使朝廷常得人而任之,則雖無法亦可也。如其人之不常有何?此古人用人貴於人法兼用也。夫群千百人之才品,而決於一二人之耳目,「苟無簿籍之稽考,法制之禁限,資次之循歷,而欲一一記憶之,人人論選之,吾恐其智有所不周,力有所不逮,日有所不給矣。而況偽妄詐冒,請託干求,那移蒙蔽,姦計百出者哉!」 由是觀之,人固不可以不任,而法亦不可以不定。守一定之法,而任通變之人,使其因資歷之所宜,隨才器之所能,而量「加任使,不不用資格,亦不純用資格。不用資格所以待非常之才,任要重之職,釐煩劇之務;用資格所以待才器之小者,任資歷之淺者,釐職務之冗雜者。」 其立為法,一定如此。而又得公明之人以掌銓衡,隨才授任,因時制宜,而調停消息之,於常調之中而有不常之調。調雖若不常,而實不出乎常調範圍之外。人以漸而用,而出類之才則不以漸;官以次而升,而切要之職則不以次。非有大功德大才能,及國家猝有非常之變,決不拔卒為將,徒步而至卿相也。我祖宗立法之善,超越前代,未嘗不用資格而有不用者焉。雖若不分流品,而實未嘗不分焉。何則?今制,文職四品及在京堂上官、在「外方面五品以上官有缺員,皆具名以聞;自五品以下,吏部始得銓注。」 此所謂用資格而有不用者也。自尚書、侍郎以下,惟才是用,雖若不分流品,然翰林院、國子監非通經能文者不授之,其於流品又未嘗不分焉。臣寮之在任也,則得推舉,不次用之,既滿秩到部,則必考其功績,按常調以用焉。祖宗良法美意。有如此者。此又萬世所當遵守而不可更革者也。

性理會通

《論官》

程子曰:「古者位以德,爵以功,世祿而不世官,故賢才 眾而庶績成。及周之衰,公卿大夫皆世官,政由是敗 矣。」

四海之利病,係於斯民之休戚;斯民之休戚,係於守 令之賢否。然而監司者,守令之綱也;朝廷者,監司之 本也。欲斯民之皆得其所本原之地,亦在乎朝廷而 已。

華陽范氏曰:「夫天地之有四時,如百官之有六職。天 下萬事,備盡於此,如網之在綱,裘之挈領,雖百職不 可易也。人君如欲稽古以正名,苟不倣《周官》,未見其 可也。」

春明夢餘錄

《論資格》

夫《資格》者,吏部之準繩也。使盡屏棄之,大匠立見血 指矣。然以四海之大,望人致治,朝廷方以重仔𢌿我, 而我斤斤尺寸,能勝任而愉快乎?故資格不得不破, 無容再計而決也。然非明則不知破,非公則不能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