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68 (1700-1725).djvu/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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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撓,可居此職。左右不悅,富者甚眾,謂賢不宜薦舉。 一日復召,賢曰:「戶部之缺,果誰當之?恐非年富不可。」 賢曰:「此人不悅者眾,愈足見其賢也。」上曰:「如富之執 法,正宜居此。國計所關,豈顧私情不悅者哉?」遂召用 之。富經理財賦,涖以勤廉,不動聲色,而出納節適云。 蓋英廟留心擢用如此,則吏部不得專,而亦不敢有 所私矣。時王翱蒞政,嚴考察,公銓注,抑倖進,杜請托。 嘗以官吏給由、起復文憑,過限多匿,乃行覆勘法,而 奸人不得為計取選,故以硃書下緣為奸,糊塗莫辨。 翱易以墨,弊遂絕。翱時膺眷甚渥,每用人必訪於翱, 翱亦以用賢報國為己任焉。故事,日御晚朝,廷臣等 奏事甚悉。輔臣密勿,於用人尤謹。每吏部具缺,上或 簡除,或保薦,皆公朝傳旨行之,初非中官所敢專也。 永樂中,傳奉方賓授兵部,即日赴任,此簡除也。宣德、 正統間,用輔臣言,重保舉之法。景泰初,命吏部專行。 至成化中,選授私舛,頗請復保舉。於是命京堂四品 以上官,具缺上而親簡除之。已而權密下移,廷臣患 焉。於是給事中沈瑤等言:「兩京四品以上官,陛下親 簡用之矣。外方面官又廷臣保舉,則吏部所司者何 事?宜令吏部遇京堂官缺,會內閣推,方面官缺,會同 三品以上保舉,防專聽之漸便。」上命查舊例得簡除 事,大怒曰:「此先朝舊規,御史、給事中,顧不欲朕行,豈 薄朕耶?」於是廷臣不敢復言,而傳奉出中官以為常。 當是時,太監張敏兄子苗以承差得太常丞,乃傾敏 貲為獻,乞侍郎,不允,得南通政。於是白丁、銅臭、商販 技藝若豪宦子弟,率夤緣內侍,進珍玩,輒得官,大者 至太掌卿、通政丞,不復關吏部,謂之傳奉官,多至數 千人。乃知唐疇咨四岳,亦重僉謀;周宰統百官,亦隆 推讓保舉,公聽並觀。而天曹參酌銓法,固百世不能 易也。尋宦官汪直、梁芳等相繼用事,耑進諸淫巧,引 用方術,一時朝列亦植黨相援,而翰林萬安獨無所 交。有李泰者,內臣養子也,安專與泰相結為腹心。尋 以內閣闕人,且欲用泰。泰推安曰:「子先為之,我不患 不至。」遂薦安,陞禮部左侍郎兼學士,入。未幾,泰暴死。 安在內閣,初無學術,日以囑託貪賄為事,又多結宦 官為內援。凡所屬無問賢愚,惟有內援者舉用。初,德 貴妃萬氏侍憲廟於儲邸,其父貴為諸城邑吏。至是 以貴妃授都督。兄通亦為錦衣都指揮,權寵震耀。通 妻王氏出入掖庭,安喜同姓,陰使人結通之妻往來 於家,為進「妖僧繼曉」,以固其寵。時江右李孜省亦以 小吏幻術,與其徒鄧常恩俱驟躐要津,安托孜省同 鄉學士彭華,深相結納,凡附己者百計拔之,異己者 百計去之,一時詞臣若禮部侍郎邢讓、祭酒陳鑑,而 方正之士如王恕、馬文升、耿裕、秦紘,皆相繼逐,時秉 衡者,安與劉珝、劉吉,而珝狂躁,吉陰刻,爭為巧媚,以 固梯緣。而爵賞之濫,傾殫帑藏,無一匡救之者。故時 有「紙糊三閣老,泥塑六尚書」之謠。久之,吏部尚書尹 旻、左都御史王越與劉珝為一黨,安與彭華為一黨, 互相詆傾,珝黨一空。舉朝側目,莫敢顯訟其過。先是, 國朝進退大臣,皆出宸斷。天順間,陞用大臣,每畢,宣 吏部發《玉音》除授。成化間,始有吏部會官推舉之例, 其權遂歸內閣。每遇缺,吏部必先謀之。稍錯己意,必 令再推。或諷所私言官論劾,故吏部多與內閣相黨 附。尹旻既內恃奧援,遂不比內閣。而中官隱市,徑竇 多端。孝宗改元,舉傳奉官悉革,而首擢王恕掌銓衡。 恕在職,裁抑僥倖,褒獎名節,甄拔淹滯,中貴無敢請 謁者,而舊輔吉安等每有所軒輊,恕亦瞷瞷不輒撓。 初,司樂徐啟端已經革罷,尚書劉岌奏本寺缺官,求 復之。恕議:「嗣位之初,首罷傳奉官,奔競稍息。今岌為 啟端復職,是為傳奉官立赤幟也。若用一人,將數百 千相率而來,豈勝煩擾。」事遂寢。內旨以通政司經歷 高祿為本司參議。又上言:「祿出自科目,自可遠到,而 越次超陞,恐非所以愛之也。惟以天下之官待天下 之士,勿以親戚妨公議。」從之。恕所執持多此類。逮六 年以後,頗多內降官益冗。時太宰屠滽執奏,謂:「天下 士事《詩》書而躬案牘,禿銛鋒而竭筋力,積數十年不 可得官,而白身之人乃或奔競技幸如拾芥然,非振 飭官方之軌也。且今之傳奉,即漢西園之爵,唐斜封 之官,宋內降之批也。」其為政體累不淺矣。滽繼恕柄 銓政,廣寄耳目,以公考選,進退黜陟無所避。有監司 以憂去任,或言是人宜黜,滽曰:「古者不伐有喪之國, 況無顯惡。」乃乘是黜之耶?每注選至煙瘴地,停筆久 之,必擇宜風土者,因奏著為令。尤痛抑僥倖,或造請 者,必置其人於遠地。有貴近為所識求京秩,乃語其 使曰:「爾主為一士,孰若為一大臣耶?」必不允。嗣是倪 公岳、馬公文昇俱甄拔公平,愛惜名器,弼成盛化,豈 偶然哉!十五年,文昇以人才乏缺,宜加培養,遂上疏 曰:「高祖首開制科,以經術為本,慎重進士之科,而於 京官尤加意焉。何則?後日內而卿正郎署,外而方面 府正,俱於此出。故凡在京官初入仕,且令試職一年, 稱者實授,否則別調。此造養人才之端,所當遵而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