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68 (1700-1725).djvu/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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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取舍予奪之權重,真得人矣。其在外布、按二司官, 宜於本省本衙門遷轉,僉事徑陞副使,副使徑陞按 察使,按察使徑陞左布政使,參議徑陞參政,參政徑 陞右布政,不必逐級挨陞。南北遠調,以至往來不常, 虛曠歲月。各道分巡僉事改調不常,地方難事,皆推 避不理,以致豪強貪猾,貽地方患害。宜三年滿日,方 許改調。仍考三年中奸弊賊盜,豪強貪猾,擊斷有無, 以為殿最。各要地兵備及提督學校官,俱於資淺人 員內推才力相應者,先陞僉事,後加副使,其職任不 許他官攙越。所屬有司罪犯聽提問,不必委官。提學 任久者推陞少卿、祭酒等官。兵備推各邊巡撫,餘照 常遷轉。其知府、知州、知縣,於民尤親,於治體尤重。宜 略倣唐內外均調之法,不歷刺史、郡守,不得任侍郎、 列卿不歷縣令,不得任臺郎給舍;進士出身,不得徑 選州郡正官;京官外補,不得徑陞參政、副使。參政、副 使缺,惟推訪知府、知州、知縣屢次卓異者當之。則監 司、藩臬、守土守令,尊重難搖,各得其職,善政行而生 民蒙福矣。其巡按御史權尤重,尤須慎選識量端弘、 才行老成、識達治體、有憂國愛民真心者,而後遣其 差回,各具所按應行應禁切要務,開款呈報,聽質於 都御史。都御史查勘考察,稱職者,保結具奏。復職不 稱,降調罷職有差。其巡按四五次,舉措中理,輿望攸 服者,則超擢示褒。諸經慮深悉矣。」後嘉靖四年,吏部 尚書廖紀疏陳三事:一、正士風。一、重守令,一、惜人才。 至謂:「祖宗朝守令率九年任滿以為常,間有保留,且 復再任。邇來官不久任,遷轉太煩,人無固志,政多苟 且。今宜遵舊制,守令必以九年為滿。其政績可嘉者, 知府陞布政司官,知州陞副使知府,知縣陞知府、郎 中。」得旨:「守令以九年為滿,有政績卓異者,不拘進士、 舉人、監生,依擬陞秩,仍舊管事。風憲有缺,於三年以 上知縣行取選用方面官,照舊例僉事遞陞副使,參 議遞陞參政,即於本省及附近省分推陞,不必驟遷 數易,以致奔走廢事。」五年,兵部主事霍韜疏:「邇年流 弊,官翰林者不遷外任,官吏部者不改別曹,陞京堂 者必由吏部,人輒以三官為清要。以至翰林不畏陛 下而畏內閣,中外臣工不畏陛下而畏吏部。往自翰 林入閣,必五品以上,須至三品,即遷外省參政及各 部侍郎,凡六部尚書、侍郎或留兼師傅等官,改除參 政,翰林六品以下俱調外任,練達政體,仍轉翰林;六 部郎中、員外、給事、御史,俱補郡守、僉事、參議、監司守 令,政績卓異擢卿丞,有文學者擢翰林,而舉人歲貢 亦得以擢翰林陞部,不宜泥其資。」上以所奏,命廷臣 集議以聞。吏部尚書廖紀等覆奏:「韜以翰林、吏部不 遷外任,臣謂翰林設官之意,本與常調不同。在史局 則國典攸存,在經筵則君德所係。或以備顧問,或以 代王言。累朝優異之典,視他官為重。況九年考滿陞 二級,間遇纂修,乃一轉官。今欲與常調比而同之,非 祖宗建制之初意矣。其謂編修、講、讀《六品以下俱調 外任》」,臣觀講、讀臣俱及第人員,或考選庶吉士,凡儲 養數年,方進斯秩。六品外任,則如府判、州同之屬。今 二甲進士例為主事、知州,翰苑儲才,乃以無罪而使 居州郡下僚,是豈人情也哉!吏部銓衡之任,亦非他 曹可比,必公正練達者方稱斯任。若資望既深,「量處 京職,亦不為過。然亦間多外補,謂官吏部者不改別 曹,陞京堂者必由吏部耶?若內閣,尤政本所關,故近 日所用皆先朝輔道舊臣。韜欲閣臣至三品即遷參 政、侍郎,是非累朝優禮老臣、隆重師保意也。」又謂:「尚 書、侍郎改布政、參政,是為有罪者言與,有功者言與, 臣所未知也。願陛下詳察焉。」上曰:「朕以人君深居宮 禁,不知外事,必賴左右大臣協力贊佐。若為大臣而 不能實察民情,何益治道?翰林官有材堪布政、參政 及提學副使者,量加陞擢,正欲其實歷民事,以資聞 見,以備他日重用。吏部及諸曹年深者,亦宜察其才 識,內外兼用之。豈可循資輕授耶?」七年,給事中陸粲 言:「選用行取及奏保旌異,專重進士。若舉人、監生有 賢能者,宜取併用。教職之選,往時所重,比來甚輕,有 志者多不樂就。乞於教有成績者陞擢。其歲貢,仍服 舊規。府學一年二人,州二年三人,縣一年一人,通命 坐監讀書,以中選取教職王府官,終身不遷,有厭薄 宗室之意。自今乞選有學行者為之,秩滿一體遷𨍭。 邊方長吏,視內外尤重,今有願就遠方之例,實徇苟 祿者之私。又,考察不及者類調省,是薄其民而以不 肖治之也。宜精擇良吏,優其遷擢。鹽法、馬政,國之大 計,非廉幹強力者莫勝。今行太僕、苑馬、鹽法等官,銓 曹甚輕其選。夫官不擇人而望其修舉,無是理也。」凡 此數弊,乞敕吏部盡行釐革。又陳四事,曰久任使,慎 考察,汰冗官,復制科。上以其言有可采,下吏部施行, 惟制科報罷。八年,上諭閣臣,以不係縣令,決不得陞 御史;給事;不為郡守,決不許超為卿佐。每三年之期, 將可否分別等差,量為勸示,六年倍之,九年加倍之。 又命都察院嚴戒巡按,命其公舉劾,秉政體,必親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