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68 (1700-1725).djvu/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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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鬥也。有司躐一名,差一級,則攝衣而群爭愬矣。其 甚者,或懷黃敕而置於丞相之前也,其行事去市賈 者亡幾耳。故曰:士之寡廉鮮恥者,爭於資格也。來而 暴一邑,既歲滿矣,又去而虐一州也,非以贓敗,至死 不黜。虎吏劘牙而食於民,賢者鬱死於巖穴,而赤子 不得愛其父母也。故曰:「民之困於虐政暴吏者,資格 之人眾也。」夫資格之法,起於後魏崔亮,而復行之於 唐之裴光廷。是二子者,其當世固已罪之,不待後世 之譏矣,然而行之前世,不過數十年者也。後得稱職 者矯而更之,故其患不大。今資格之弊,流漫根結,踵 為常法,方且世世而遵行之矣,往者不知非,來者不 知矯,故曰「萬事抏弊,百吏廢弛,法制頹爛,決潰而不 之救也。」雖然,不無小利也,小便也。利之者,蠢愚而廢 滯者也;便之者,耋耄而昏庸者也;而於天下國家焉, 則大失也,大害也。然而提選部者,亦以是法為簡而 易守也,百品千群,不復銓敘人物,而綜覈功實,一吏 在前,勘簿「呼名而授之矣。坐廟堂者亦以是法為要 而易行也。大官大職,按籍按氏,差第日月遝然而登 之矣。上下相冒而賢才去愈遠,可為太息也。為今之 急,宜大蠲弊法,簡拔異能,爵以功為先後,用以才為 序次,無以積勤累勞者為高,敘無以深資久考者為 優,選智愚以別善否,陳前而萬事不治、庶功不熙」者, 臣愚未嘗聞也。

《請復內外官司舉官法》
王巖叟

臣竊以人得於表裡不疑則可任,事出於上下相應 則易成,其諸府之辟召、群司之表舉,所以不可廢也。 自辟舉之法罷,而用選格,可以見功過而不可以見 人材,中外患之,於是不得已而有踏逐、奏差、申差之 格。踏逐者,陰用舉官之實而明削同罪,而非善法也; 選才薦能而曰「踏逐」,非雅名也。必當擇人之地,而不 「重用之之道,非深計也;委人以權而不容舉其所知」, 非通術也。臣伏望聖慈特賜指揮,復《內外官司舉官 法》,以暢公議。

《請復封駮》
包拯

臣伏見朝廷近日,凡有除授,制命已行,或物論未允 者,則臣僚上疏論駮,因而追改者有之,然未若精擇 而後用之之審也。故外議喧然,謂「進退可否之柄不 專於上,流聞四方,大損國體。且兩漢而下,並以左曹 給事中領駮止之任,李唐尤重其選,若擢用未當,則 論列於內,不顯揚於外,蓋不欲明君之過,沽己之直」 也。近代則不然,但建一策,議一官,則必揚言於朝,以 為己功。噫!為臣之道,豈當如是乎?竊睹國家循舊例 置門下封駮司,以近臣兼領,未嘗見封一敕、駮一事, 但有封駮之名,而無封駮之實。因循不振,豈不惜哉! 且歷代典故,淪廢多矣。此局幸而未墜,祇在舉而行 之。臣請特正封駮之職,選兩制以上慎重介直不撓 者主之,或命諫官兼掌。應有除授之制,並先由門下, 其不可者得以辨別是非,封進詔敕。如此則差易改 正,兼免漏洩,少裨聖政。

《請先用舉到官》
前人

「臣伏睹近者降敕節文,委中書、樞密院選舉主二十 人,令舉堪充知州、通判、知縣各一員者,蓋國家精擇 良吏之深旨也。所有內外被舉之人,至今未見擢任, 兼訪聞逐路轉運使累有體量到州縣長吏等,其間 不才貪猥之尤甚者,欲乞所舉人內先次進用,令往 彼充替。若候人數足日,方議差除,則疲乏之民,受害」 深矣。況幅員至廣,官吏至眾,黷貨暴政,十有六七。若 不急於用人,以革其弊,亦朝廷之深憂,不可不察。

《請廣南添差職官》
前人

臣先曾上言,「廣南、廣西兩路諸州,原無職官處,各令 置一員闕掌郡事。尋蒙降指揮下銓司,至今未聞有 人注擬,雖該赦恩放選,又例注家便及次遠。以嶺外 遐僻,憚其地遠,兼訪聞兩路闕員甚多,其十數年無 正官處,並差土人充攝官。緣近年蠻賊侵撓,民力困 竭,全藉廉幹官吏多方綏撫。今來銓司,若候合入遠 選人及情愿者,竊恐卒未差除得人,深屬不便。竊見 頃歲以來,廣南闕官,遂於江浙就移兩任四考以上 簿尉充彼處縣令,自後因循不行。欲乞特降指揮,令 銓司檢詳舊例,於江浙、荊湖等處近便路分諸州簿 尉中選無公私罪犯,兩任五考已上就除權職官,四 考以上就除縣令,便令赴任。如此,則」遠官無由倖免, 異俗得以輯寧。

「臣昨上言,以廣南諸州乞今後應奏廕京朝官合該 往彼知州,並於次任知縣內,選有治跡及舉主者,方 得差移。并乞勘會東西兩路原無職官處,各選置一 員,至今多日,未蒙朝廷施行。竊緣嶺服之表,地最遐 僻,俗性獷悍,易動難安。今又蠻賊猖狂,郡縣騷撓,長 吏之任,尤在得人。況童孺之年,未嘗學政,不當輕授」, 重困遠民。且近地牧守,尚有通判職官更相裨贊,而 嶺外遠郡,乃令此輩獨員管勾,民罹其害,無所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