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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陋哉!陛下有是名器,為鼓舞群動之具,與奪進 退,以敘天下,何忍襲數百年之弊端,汨沒於區區壞 爛之法,以消磨天下之人才,而甘心以便其不肖?如 此則治道安從出,而治功安從見哉?況自唐中世以 前,吏部用人之意猶有可攷。今之所循者,乃其衰亂 之餘弊耳。百王之常道,不容於陛下而不復也。

《選法論上》
楊萬里

臣聞選法之弊,在於信吏而不信官,信吏而不信官。 是故吏部之權,不在官而在吏。三尺之法,適足以為 吏輩取富之源,而不足以為朝廷為官擇人之具。所 謂尚書侍郎郎官者,據案執筆,閉目以書紙尾而已。 且夫吏之犯法者必治,而受賕者必不赦。朝廷之意, 豈真信吏而不信官者耶?非朝廷之意也,法也,意則 信官也,法則未嘗信官也。非惟不信官也,朝廷亦不 自信也。朝廷不自信,則法之可否孰決之?決之吏而 已矣。夫朝廷之立法,本以防吏之為姦。而其用法也, 則取於吏而為決,則是吏之言勝於法,而朝廷之權 輕於吏也。其言至於勝法,而其權至重於朝廷,則吏 部長貳安得不奉吏之旨哉?長貳非「曰奉吏也,吾奉 法也。」然而法不決於官而決於吏,非奉吏而何?夫是 之謂信吏而不信官。蓋世之家主,有以家政聽於子 弟,而其權卒歸於臧獲者,彼其心非疑子弟而信臧 獲也,蓋子弟之於家政也,務知其大而不務知其細。 臧獲則不然,其大者不知也,至其細者則往往知之。 他日,主人者偶舉其細以問於子弟,子弟未對也,而 臧獲者奮而前曰:「我知之。」於是有以中其主人,而取 其信已。其始信其細,其終將不復疑其大矣。於是子 弟為備位,而臧獲為腹心。今之吏部何以異此?法曰: 如是而可,如是而不可。士大夫之有求於吏部,有持 牒而請曰:「我應夫法之所可」,而吏部之長貳亦曰可。 宜其為可無疑也。退而部吏出寸紙以答之曰:「不可。」 既曰不可矣,宜其為不可無改也。未幾而又出寸紙 以告之曰可。且夫可不可者,有一定之法,而用可不 可之法者,無一定之論。何為其然也?吏也,士大夫之 始至,恃法之所可,亦恃吏部長貳之賢而不謁之吏, 故長貳面可之。退而問之吏,吏曰:「法不可也。」長貳無 以詰,則亦曰然。士大夫於是不即之法,不請之長貳, 而以問於吏,吏曰:「可也。」而勿亟也。俟長貳之遺忘而 畫取其諾。昨奪而今與,朝然而夕不然。長貳不知也, 朝廷不訶也,吏部之權不歸之吏而誰歸?夫其所以 至此者,其發也有端,其積也有漸,而其成也,植根固 而流波漫矣。然則曷為端?其罪在於忽大體、謹小法 而已矣。吏者從其所謹者而中之,并與其所忽者而 竊之,此其為不可破也。且朝廷何不思之,曰:吾之銓 選,果止於謹小法而已,則一吏執筆而有餘也,又焉 用擇天下之賢者以為尚書侍郎也哉?則吾之所以 任尚書侍郎者,殆不止於謹小法而已。是故莫若略 小法而責「大體」,使夫小法之有所可否,而無繫於大 體之利害,則吏部長貳得以出意而自決之,要以不 失夫銓選之大體,而不害夫法之大意。天之春溫而 秋凜也,春豈無一日之寒,而秋豈無一日之熱哉?亦 不失四時之大體而已。責大體而略小法,則不決於 吏而吏之權漸輕。吏權漸輕,然後長貳之賢者得以 有為,而選法之弊可以漸革也。

《選法論下》

臣聞吏部之權,不異於宰相,亦不異於一吏。夫宰相 之與一吏,不待智者而知其懸絕也。既曰吏部之權 不異於宰相,又曰不異於一吏者,何也?今夫進退朝 廷之百官,賢者得以用,而不肖者得以黜,此宰相之 權也。注擬州縣之百官,下至於簿尉,而上至於守貳, 此吏部之權也。朝廷之百官,自大科異等與夫進士 甲科之首者,未有不由於吏部也,未有不由於吏部 而官者。今日之簿尉,未必非他日之宰相,而況今日 宰相之所進退者,臺閣之所布列者,皆前日之升階 揖侍郎者也。故曰:「吏部之權不異於宰相。」雖然,吏部 之所謂注擬何也?始入官者則得簿、尉,自簿尉來者 則得令、丞。推而上之,至於幕職。由是法也,又上之至 於守貳。由是法也,其宜得者則曰應格,其不宜得者 則曰不應格。曰應格矣,雖貪者、疲懦者、老耋者、乳臭 者、愚無知者、庸無能者皆得之。得者不之媿,與者不 之難也。曰不應格矣,雖真賢實能、廉潔守志之士皆 不得也。不得者莫之怨,不與者莫之恤也。吏部者曰: 「彼不媿不怨,吾事畢矣。」如券焉,書其役之高下而甲 乙之,按其役之遠近而勞逸之,呼一吏而閱之,簿盡 矣,此縣令之以止小民之爭也。吏部注擬百官,而寄 之以天下之民命,乃亦止於止爭而已矣。故曰:「亦不 異於一吏。」今吏部亦有所謂銓量者矣,揖之使書,以 觀其能書與否也;召醫而視之,以探其有疾與否也; 贊之使拜,以試其視聽之明暗,筋力之老壯也。曰:銓 量者,如是而已矣,而賢不肖愚智何別焉?昔晉用山 濤為吏部尚書,而中外品員,多所啟拔。宋以蔡廓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