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70 (1700-1725).djvu/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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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內侍黃門。自供奉官至黃門,以二百八十人為定 員。凡內侍初補曰「小黃門」,經恩遷補,則為內侍黃門。 後省官闕,則以前省官補押班,次遷副都知,次遷都 都知,遂為內臣之極品。熙寧中,入內內侍省內侍省 都知、押班遂省,各以轉入先後相壓,永為定式。其官 稱則有內客省使、延福宮使、宣政使、宣慶使、昭宣使。 元豐議改官制,張誠一欲易都知、押班之名,置殿中 監以易內侍省。既而宰執進呈,神宗曰:「祖宗為此名 有深意,豈可輕議?」政和二年始遂改焉。以通侍大夫 易內客省使,正侍大夫易延福宮使,中侍大夫易景 福殿「使,中亮大夫易宣慶使,中衛大夫易宣政使,拱 衛大夫易昭宣使,供奉官易內東頭,供奉官左侍禁 易內西頭供奉官,右侍禁易內侍殿頭,左班殿直易 內侍高品,右班殿直易內侍高班,而黃門之名如故。」 其屬有御藥院勾當官四人,以入內內侍省充,掌案 驗方書,修合藥劑,以待進御及供奉禁中之用。內東 門司,勾當官四人,以入內內侍省充,掌宮禁人物出 入,周知其名數而譏察之。合同憑由司,監官二人,掌 禁中宣索之物,給其要驗。凡特旨賜予,皆具名數、憑 由付有司準給。管勾往來國信所,管勾官二人,以都 知、押班充,掌契丹使介交聘之事。後苑勾當官,無定 員,以內侍充,掌苑囿、池沼、臺殿、種藝雜飾,以備游幸。 「造作所,掌造作禁中及皇屬婚娶之名物。」龍圖、天章、 寶文閣勾當四人,以入內內侍充,掌藏祖宗文章、圖 籍及符瑞寶玩之物,而安像設,以崇奉之。軍頭、引見 司勾當官五人,以內侍省都知、押班及閤門宣贊舍 人以上充,掌供奉便殿、禁衛諸軍入見之事,及馬、步 兩直軍員之名。翰林院勾當官一員,以內侍押班、都 知充,總天文、書藝、圖畫、醫官四局,凡執伎以事上者 皆在焉。中興以來,深懲內侍用事之弊,嚴前後省使 臣與兵將官往來之禁,著內侍官不許出謁及接見 賓客之令。紹興三十年,詔內侍省所掌,職務不多,徒 有冗費,可廢,併歸入內內侍省。舊制,內侍遇聖節許 進子年十二試以墨義,即中程者,候三年引見供職。 三十二年,殿中侍御史張震言宦者員眾,孝宗即命 內侍省具見在人數,免會慶節進子,仍定以二百人 為額。乾道間,以差赴德壽宮應奉闕人,增置二百五 十人。紹熙三年,依宰臣奏,中官只令承受宮禁中事, 不許預聞他事。嘉定初,詔內侍省陳乞恩例親屬充 寄班祗候,以十年為限。

開封府牧、尹不常置,權知府一人,以待制以上充。掌 尹正畿甸之事,以教法導民而勸課之。中都之獄訟 皆受而聽焉,小事則專決,大事則稟奏。若承旨已斷 者,刑部、御史臺無輒糾察。屏除寇盜,有姦伏則戒所 隸官捕治。凡戶口、賦役、道釋之占京邑者,頒其禁令, 會其帳籍。《大禮》,「橋道頓遞則為之使,仗內奉引則差」 官攝牧。其屬有判官、推官四人,日視推鞫,分事以治, 而佐其長。領南司者一人,督察使院,非刑獄訟訴則 主行之。司錄參軍一人,折戶婚之訟,而通書六曹之 案牒。功曹、倉曹、戶曹、兵曹、法曹、士曹參軍各一人,視 其官曹分職蒞事。左右軍巡使、判官各二人,分掌京 城爭鬥及推鞫之事;左右廂公事幹當官四人,掌檢 覆推問,凡鬥訟事輕者聽論決。領縣十有八,鎮二十 有四,令、佐、訓練、征榷、監臨、巡警之官,知府事者率統 隸焉。分案六,置吏六百。開封典司轂下,自建隆以來 為要劇之任。至熙寧間,增給吏祿,禁其受賕,省衙前 役以寬民力,釐折獄訟,歸於廂官,而治事視前日損 去十四。元祐元年,詔府界捕盜官吏隸本府,與都大 提舉司同管轄而掌其賞罰。置新城內左、右二廂。三 年,以罷大理寺獄,置軍巡院判官一員。四年,罷新置 二廂。六年,王巖叟言:「左、右廳推官公事詞狀,初無通 治明文,請事繫朝省及奏請通治外,餘並據號分治。」 從之。紹聖六年,知府事錢勰言:「自祖宗以來,並分左、 右廳,置推官各一員。近年止除推官,元祐中並令分 治。請依故事,分左右廳,各除推官一員,作兩廳共治 職事。」又言:「熙寧中,置舊城左右廂,元豐初增置于新 城內。四年罷《增置兩廂令》,請復置。」從之。三年,詔開封、 祥符知縣事,自今選秩通判人充。四年,詔開封府所 薦推判官,並召對取旨。崇寧三年,蔡京奏「乞罷權知 府,置牧一員、尹一員,專總府事;少尹二員,分左右二 府之政事。牧以皇子領之;尹以文臣充,在六曹尚書 之下,侍郎之上;少尹在左右司郎官之下,列曹郎官 之上。以士、戶、儀、兵、刑、工為六曹次序,司錄二員,六曹 各二員,參軍事八員。開封、祥符兩縣置案倣此,易胥 吏之稱,略依《唐六典》制度。」又請移開封府治所於舊 尚書省。從之。

太宗、真宗嘗任府尹,自至道後,知府者必帶「權」 字,蔡京乃以潛邸之號處臣下。建置曹官以上凡十六員,比舊增要官十一員。

五年,詔開封府屬官參軍等,並依舊員額。大觀元年, 李孝壽乞增置府學博士一員。從之。詔:「開封六職,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