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70 (1700-1725).djvu/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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劇不同,如士曹之官,唯主到、罷批書,而刑、戶事繁。自 今凡士之婚田鬥訟皆在士曹,餘曹倣此。」二年,詔皇 子領牧祿,令如執政官。又詔天下州郡並依開封府 分曹置掾。政和二年,復置開封府學錢糧官一員。五 年,盛章奏「乞依尚書六部置架閣主管官一員。」宣和 元年,聶山奏:「司、錄六曹官乞依省部少監封敘。」詔修 入《條令》。

臨安府「舊為杭州,領浙西兵馬鈐轄。」建炎三年,詔改 為臨安府,其守臣令帶「浙西同安撫使。」時置帥在鎮 江府,紹興駐蹕臨安,遂正稱「安撫使。」置知府一員、通 判二員,簽書節度判官廳公事,節度推官、觀察推官、 觀察判官、錄事參軍、左司理參軍、右司理參軍、司戶 參軍、司法參軍各一員。本府掌畿甸之事,籍其戶口, 均其賦役,頒其禁令。城外內分南北左右廂,各置廂 官,以聽民之訟訴。

「廂官許奏辟京朝官親民資序久充。」 後以臣僚言,罷「城內兩廂官」 ,惟城外置焉。

「分使臣十員,以緝捕在城盜賊。立五酒務,置監官以 裕財。分六都監界分,差兵一百四十八鋪,以巡防煙 火。」置兩總轄,承受御前詔旨文字。凡御寶、御批、實封 有所收索,則供進;凡省、臺、寺、監、監司符牒及管下諸 縣及倉場等申到公事,則受而理之。凡大禮及國信, 隨事應辦,祠祭共其禮料,會聚陳其幄帟,人使往來, 辦其舟楫,皆先期飭於有司。領縣九,分士、戶、儀、兵、刑、 工六案,內戶案分上、中、下案,外有免役案、常平案、上 下開拆司、財賦司、大禮局、國信司、排辦司、修造司,各 治其事。置吏點檢文字,都孔目官、副孔目官、節度孔 目官、觀察孔目官各一名,磨勘司主押官、正開拆官、 副開拆官各一人,下名開拆官二名。押司官八人,前 後行守分二十一人,貼司三十人。乾道七年,皇太子 領尹事,廢臨安府通判、僉判職官,置少尹一員,日受 民詞以白太子,間日率僚屬詣宮稟事,置判官二員, 推官三員。有旨,「少尹比放知府,判官比通判,推官比 幕職官,其統臨職分,並照從來條例。」九年,皇太子解 尹事,臨安府知、通、僉、「判、推、判官並依舊置。既據保義 郎趙禮之狀,臨安府依條合置兵馬監押一員,經任 監當四員,初任監當闕一員。昨皇太子領府尹,更不 差注,今既辭免,乞將宗室添差員闕依舊。」從之。淳熙 三年,詔罷備攝官,惟緝捕使臣十二員聽候差使,六 員許令辟置。嘉泰四年,詔臨安府添差不釐務總管、 路鈐二十員,州鈐轄,路分都監,副都監,二十員,正副 將十五員,安撫司準備將領十五員,州都監以下十 員,共以八十員為額。尋減總管、路鈐五員。開禧三年, 復省罷總管路分共六員。

河南應天府牧尹,少尹,司錄、戶曹、法曹、士曹尹以下, 掌同開封府尹闕則置知府事一人。

以郎中以上充,二品以上曰「判府。」 次府及節度州準此。

通判一人。以朝官充判官、推官各一人。或以京朝官簽書使院牙 職,左右軍巡,悉同開封,而主典以下差減其數。戶曹 通掌府院戶籍、考課、稅賦,法曹專掌讞議,士曹或蔭 敘起家,不常置。

諸州府同。至道初,罷司理院。州置司士,取官吏強慢者為給簿、尉奉。

助教有特恩而受者,不釐務。

次府牧尹,少尹,司錄,戶曹,法曹,士曹,司理,文學,助教, 牧尹以下所掌,並同《開封》。

大中祥符八年,以楚王為興元牧,其後又為京兆、江陵牧,自餘無為者。

尹闕則知府事一人。以朝官及刺史以上或諸司使充通判一人。

以京朝官充。乾德初,諸州置通判,統治軍州之政,事得專達,與長史均禮。大藩或置兩員,戶少事簡,有不置者。正刺史以上州知州,雖小處亦特置。

使院牙。職事並同前。

節度使,宋初無所掌,其事務悉歸本州知州、通判兼 總之,亦無定員,恩數與執政同。初除,鎖院降麻,其禮 尤異,以待宗室、近屬、外戚、國壻年勞久次者。若外任 除殿帥,始授此官,亦止於一員。或有功勳顯著,任帥 守於外,及前宰執拜者,尤不輕授。又遵唐制,以節度 使兼中書令,或侍中、或中書門下平章事,皆謂之「使 相」,以待勳賢故老及宰相久次罷政者,隨其舊職或 檢校官加節度使出判大藩,通謂之「使相。」元豐以新 制,始改為開府儀同三司。舊制,敕出中書門下,故事 之大者使相繫銜。至是,皆南省奉行,而開府不預。八 年,鎮江軍節度使、檢校太傅韓絳為開府儀同三司、 判大名府。元祐五年,太師、平章軍國「重事文彥博為 開府儀同三司、守太師、充護國軍、山南西道節度使 致仕。」自崇寧五年,司空左僕射蔡京為開府儀同三 司、安遠軍節度使、中太一宮使,其後故相而除則有 劉正夫、余深,前執政則有蔡攸、梁子美,外戚則有向 宗回、宗良、鄭紳、錢景臻,殿帥則有高俅,內侍則有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