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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潛主管馬軍,遂罷弗置焉。

提點刑獄公事掌察所部之「獄訟而平其曲直,所至 審問囚徒,詳覆案牘。凡禁繫淹延而不決,盜竊逋竄 而不獲,皆劾以聞,及舉刺官吏之事。」舊制,參用武臣。 熙寧初,神宗以武臣不足以察所部人材,罷之。六年, 置諸路提刑司檢法官。紹聖初,以提刑兼坑冶事。宣 和初,詔江西、廣東增置武提刑一員,然遇闕帥,不許 武憲兼攝。中興,以盜賊未衰,諸路無武臣提刑處,權 添置一員,建炎四年罷。紹興初,兩浙路以疆封闊遠, 差提刑二員。淮南東路罷提刑,令提舉茶鹽官兼領, 蓋因事之煩簡而損益焉。乾道六年,詔諸路分置武 臣提刑一員,須選差公廉曉習法令民事之人,如無, 聽闕。其後稍橫,遂不復除。八年,用臣僚言,諸路經、總 制錢併委提點刑獄官督責。嘉定十五年,臣僚言:「廣 西所部州軍最多,提刑合照元降指揮,分上下半年, 就鬱林州與靜江府兩處置司,無使僻地貧民,有冤 莫吐。」從之。其屬有檢法官、幹辦官。

提舉常平司掌「常平、義倉、免役、市易、坊場、河渡、水利 之法,視歲之豐歉而為之斂散,以惠農民。凡役錢,產 有厚薄則輸有多寡;及給吏祿,亦視其執役之重輕 難易以為之等。商有滯貨則官為斂之,復售於民,以 平物價。」皆總其政令,仍專舉剌官吏之事。熙寧初,先 遣官提舉河北、陝西路常平。未幾,諸路悉置提舉官。 元祐初罷之,併其職于提點刑獄司。紹聖初復置,元 符以後因之。

提舉茶鹽司掌摘山煮海之利,以佐國用,皆有鈔法, 視其歲額之登損以詔賞罰。凡給之不如期,鬻之不 如式,與州縣之不加恤者,皆劾以聞。政和改元,詔江、 淮、荊、浙六路共置一員,既而諸路皆置。中興後,通置 提舉常平茶鹽司,掌常平、義倉、免役之政令,凡官田 產及坊場、河渡之入,按額拘納,收糴儲積,時其斂散 「以便民,視產高下以平其役。」建炎元年,常平職事併 歸提刑司,錢歸行在。二年,始復置常平官,還其糴本。 未幾,復罷。紹興二年,復置主管。係提刑司委通判或幕職官充其後 置經制司,改常平官為經制某路幹辦常平等公事。 未幾,經制司罷,復為常平官。十五年,戶部侍郎王鈇 言:「常平之設,科條實繁,其利不一,豈一主管官能勝 其任?」乃詔諸路提舉茶鹽官改充提舉常平茶鹽公 事,如四川無茶鹽去處,仍以提刑兼充;主管官改充 常平司幹辦公事。是年冬,詔提舉官依舊法為「監司, 與轉運判官敘官。歲舉升改,官員有不職,則按以聞。」 其後,常平錢多取以贍軍,所掌特義倉水利,設法振 濟之事。茶鹽司置官提舉,本以給賣鈔引,通商阜財, 時詣所部州縣巡歷覺察,禁止私販,按劾不法。其屬 有幹辦官,既與常平合一,遂並行兩司之事焉。 都大提舉茶馬司掌榷茶之利,以佐邦用。凡市馬於 四夷,率以茶易之。應產茶及市馬之處,官屬許自辟 置,視其數之登耗,以詔賞罰。

舊制,於原、渭、德順三郡市馬。熙寧七年,初復熙、河,經略使王韶言:「西人頗以善馬至邊,其所嗜唯茶,而乏茶與之為市,請趣賣茶司買之。」 乃命三司幹當公事李杞運蜀茶至熙河,置買馬場六,而原、渭、德順更不買馬。於是杞言:「賣茶買馬,一事也,乞同提舉買馬。」 杞遂兼馬政,然分合不常。至元豐六年,群牧判官提舉買馬郭茂恂又言:「茶司既不兼買馬,遂立法以害馬政,恐誤國事,乞併茶場、買馬為一司。」 從之。

先是,市馬於邊,有司倖賞,率以駑充數。紹聖中,都大 茶馬程之邵始精揀汰,仍以八月至四月為限,又以 羨茶轉入熙、秦市戰騎,故馬多而茶息厚。《二法》著為 令。

元符末,程之邵召對,徽宗詢以馬政,之邵言:「戎俗食肉飲酪,故貴茶而病於難得。願禁沿邊鬻茶,專以蜀產易上乘。」 詔可。未幾,獲馬萬匹。

宣和中,以茶、馬兩司吏員猥眾,於是朝奉大夫何漸 請遵豐熙《成憲》,稱其事之繁簡而定以員數。從之。紹 興四年,初命四川宣撫司支茶博馬。七年,復置茶馬 官,凡買馬州縣,黎文敘長南寧平珍皆與知州、通判 同措置任責。通判許茶馬司辟置,視買馬額數之盈 虧而賞罰之,歲發馬綱,應副屯駐諸軍及三衙之用。 舊有主管茶馬、同提舉茶馬、都大提舉茶馬,皆考其 資歷授之。乾道初,用臣僚言省罷,委各郡知州、通判、 監押任責,尋復置。紹熙三年,茶馬司拖欠馬數過多, 詔將本年分馬綱錢價,責茶馬司撥付湖廣總領所, 勞付軍官自買土馬。嘉定三年,以所發綱馬不及格 式,詔茶馬官各差一員,遂分為兩司。

文臣成都主茶,武臣興元主馬。

其屬共有:「幹辦公事」四員,准備差使二員。

提舉坑冶司掌收山澤之所產及鑄泉貨,以給邦國 之用,歲有定數,視其登耗而賞罰之。舊制一員。元豐 初,以其通領九路,歲不能周歷所部,始增為二員,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