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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兩司:在饒者領江東、淮、浙、福建等路,在虔者領江 西、湖廣等路。至元祐,復併為一員。紹興五年,以責任 不專,職任廢弛,詔「將饒州司官吏除留屬官一員外」, 並減罷併歸虔州司,又加「都大」二字於提點之上。或 病其事權太重,省併歸逐路轉運司措置。仍置提領 諸路鑄錢官一員於行在,以侍從官充。自此或復或 罷不一。乾道六年,併歸發運司。發運司罷,復置提點 兩司如初。淳熙二年,併贛歸饒,復加「都大」二字,與提 刑序官。其屬有幹辦公事二員,檢踏官六員,「稱銅官、 催綱官」各一員。

提舉市舶司掌蕃貨、海舶、征榷貿易之事,以來遠人、 通遠物。元祐初,詔福建路於泉州置司。大觀元年,復 置浙、廣、福建三路市舶提舉官。明年,御史中丞石公 弼請以諸路提舉市舶歸之轉運司,不報。建炎初,罷 閩、浙市舶司,歸轉運司,未幾,復置。紹興二十九年,臣 僚言:「福建、廣南各置務於一州,兩浙市舶乃分建於」 五所。乾道初,臣僚又言兩浙提舉市舶一司抽解搔 擾之弊,且言:「福建、廣南皆有市舶,物貨浩瀚,置官提 舉實宜,惟兩浙冗蠹可罷。」從之,仍委逐處知州、通判、 知縣監管、同檢視,而轉運司總之。

提舉學事司掌「一路州縣學政,歲巡所部,以察師儒 之優劣、生員之勤惰,而專舉刺之事。」崇寧二年置,宣 和三年罷。

提點「開封府界諸縣鎮公事,掌察畿內縣鎮刑獄、盜 賊、場務、河渠之事。」

提舉河北糴便司糴便芻糧,以供邊儲之用。

提舉制置解鹽司掌鹽澤之禁令,使民入粟塞下,予 鈔給鹽,以足民用而實邊備。凡鹽價高下及文鈔出 納多寡之數皆掌之。

經制邊防財用司掌經畫錢帛、芻糧以供邊費,凡榷 易貨物、根括耕地及邊部弓箭手等事,皆奏而行之。 熙寧末,以熙、河連歲用兵,仰給支度,費用不貲,始置 是司。元祐初,罷。崇寧中,復置提舉兵馬、提轄兵甲,皆 守臣兼之。掌按練軍旅,督捕盜賊,以清境內;凡諸營 之名籍,較其壯怯而賞罰之。

提舉保甲司掌什伍其民,教之武藝,視其優劣而進 退之。元祐初,置於開封府界,遂下其法河北、河東、陝 西三路,既而悉置提舉官,如府界焉。

提舉《三白渠》公事掌瀦泄三白渠,以給關中灌溉之 利。

檢發司、輦運司,「掌以時起發綱運,而督其滯留,以供 京師之用。」

提舉弓箭手掌沿「邊郡縣射地弓箭手之籍及團結、 訓練、賞罰之事。」政和五年,復以所招弓箭手之數為 殿最。

府州軍監。宋初,革五季之患,召諸鎮節度會於京師, 賜第以留之,分命朝臣出守列郡,號「權知軍州事」,軍 謂兵,州謂民政焉。其後文武官參為知州、軍事,二品 以上及帶中書、樞密院、宣徽使職事,稱判其府州軍 監,諸府置知府事一人,州、軍、監亦如之。掌總理郡政, 宣布條教,導民以善,而糾其姦慝,歲時勤課農桑,旌 別孝悌。其賦役、錢穀、獄訟之事,兵民之政,皆總焉。凡 法令條制,悉意奉行,以率所屬。有赦宥則以時宣讀, 而班告於治境。「舉行祀典,察郡吏德義材能而保任 之。若疲軟不任事,或姦貪冒法,則按劾以聞。遇水旱 以法賑濟,安集流亡,無使失所。若河南、應天、大名府, 則兼留守司公事。」太原府、延安府、慶「州、渭州、熙州、秦 州則兼經略、安撫使、馬步軍都總管,定州、真定府、瀛 州、大名府、京兆府則兼安撫使、馬步軍都總管,瀘州、 潭州、廣州、桂州、雄州則兼安撫使、兵馬鈐轄,潁昌府、 青州、鄆州、許州、鄧州則兼安撫使、兵馬巡檢。其餘大 藩府或沿邊州郡,或當一道衝要者,並兼兵馬鈐轄、 巡檢,或帶沿邊安撫」、提轄兵甲、沿邊溪洞都巡檢,餘 州軍則別其地朢之高下,與職務之繁簡而置之,分 曹以理之,而總其綱要,凡屬縣之事皆統焉。建炎初, 詔「河北、京東、西路除帥司外,舊差文臣知州去處,許 通差武臣一員。又要郡文臣一員帶本路兵馬鈐轄, 武臣一員充副鈐轄;次要郡文臣一員帶本路兵馬 都監」,武臣一員充副都監。紹興三年,詔守臣帶路分 鈐轄、都監去處並罷。五年,帝以守令皆帶勸農公事, 多不奉職。自今有治效顯著者,可令中書省籍記姓 名,特加擢用。凡從官出知郡者,特許不避本貫。初除 授見闕及自外罷任赴闕,並令引見上殿。九年,詔應 守臣以二年為任。又以「武臣作郡,往往不」曉民事,且 多恣橫。詔新復州郡只差文臣。續因臣僚言,極邊控 扼去處,仍差武臣;其不係極邊,文武臣通差。詔:「守臣 到任半年以上,具民間利病或邊防五條聞奏,委都 司看詳,有便於民者,即與施行。」續又詔不拘五條之 數。十三年,詔依舊制帶提舉或主管學事。從官以上稱提舉餘 知通主管淳熙中罷乾道二年,令「非會任守臣,不得為郎。」定諸 郡合文武臣通差去處,並依舊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