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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通判。宋初,懲五代藩鎮之弊,乾德初,下湖南,始置諸

州通判,命刑部郎中賈玭等充。建隆四年,詔「知府公 事並須長史、通判、簽議連書,方許行下。」時大郡置二 員,餘置一員,州不及萬戶不置,武臣知州,小郡亦特 置焉。其廣南小州有試秩通判兼知州者,職掌倅貳 郡政,凡兵民、錢穀、戶口、賦役、獄訟、聽斷之事,可否裁 決,與守臣通簽書施行。所部官有善否及職事修廢, 得刺舉以聞。元祐元年,詔知州係帥臣,其將下公事 不許通判同管。元符元年,詔通判、幕職官令日赴長 官廳議事及都廳簽書文檄。南渡後,設官如舊,入則 貳政,出則按縣,有軍旅之事,則專任錢糧之責,經制、 總制錢額,與本郡協力拘催,以入於戶部。既而諸州 通判有兩員處減一員,凡軍監之小者不置。又詔更 不添差。其後或以廢事請,或以控扼去處請,五年以 後旋添置之。除潭、廣、洪州、鎮江、建康、成都府見係兩 員外,凡帥府通判並以兩員為額,餘置一員。乾道元 年,詔買馬州軍通判,令茶馬司依舊法奏辟,餘堂除 差人。淳熙十四年,利州路提刑言:「關外四州通判,乞 自制置司奏辟,所有金、洋、興、利、文、龍等州通判,乞送 轉運司擬差。」並從之。

幕職官、簽書判官廳公事,兩使防、團、軍事推判官,節 度掌書記,觀察支使掌裨贊郡政、總理諸案文移,斟 酌可否,以白于其長而罷行之。凡員數多寡,視郡小 大及職務之煩簡。初,政和改簽書判官廳公事為「司 錄」,建炎初,復舊。凡節度推判官從軍額,察推及支使 從州府名。凡諸州減罷通判處,則升判官為簽判以 兼之。小郡推、判官不並置,或以判官兼司法,或以推 官兼支使,亦有併判官窠闕。省罷,則令錄參兼管。凡 要郡簽判及推官皆堂除,餘吏部使闕,二廣間許監 司辟差。紹熙元年,臣僚言:「廣西奏擬簽判多恩科,癃 老,乞行下轉運司,不許差年六十以上昏眊之人。」嘉 定二年,臣僚言:「監司有幹官,州郡有職官,以供簽廳 之職,或非才不勝任,則按刺易置可也。今乃差兼簽 廳者,動輒三兩員或四五員,其餘冗費,與添差何異。 乞將諸州郡所差兼簽廳官並行住罷。」從之。

諸曹官舊制,錄事參軍掌州院庶務,糾諸曹稽違,戶 曹參軍掌戶籍、賦稅、倉庫受納,司法參軍掌議法斷 刑,司理參軍掌訟獄勘鞫之事。中興,詔曹掾官依舊, 惟司理、司法並注經任及試中刑法人。乾道以來,間 以司戶兼司法,知錄亦或兼職。六年,汪大猷言:「司戶 初官,令專主倉庫,知錄依司理例,以獄事為重,不兼 他職。」從之,仍依知縣格法銓量。如有老疾、昏眊難任 事者,即從本州知、通於判司、簿、尉內選經一考以上、 無罪犯曉法人對換。紹熙元年,詔不曾銓試人不許 注授司法。慶元五年,臣僚言:司理獄事煩重,宜優其 舉主,照提刑司合舉主三員以上,許間歲舉獄官一 員。嘉定中,申明年滿六十不許為獄《官之令》,仍不許 恩科人注授。

教授。景祐四年,詔「藩鎮始立學,他州勿聽。」慶曆四年, 詔諸路州、軍、監各令立學,學者二百人以上,許更置 縣學。自是州郡無不有學。始置教授,以經術行義訓 導諸生,掌其課試之事,而糾正不如規者。委運司及 長史於幕職州縣內薦,或本處舉人有德藝者充。熙 寧六年,詔諸路學官委中書門下選差。至是,始命于 朝廷。元豐元年,州府學官共五十三員,諸路惟大郡 有之,軍監未盡置。元祐元年,詔齊、廬、宿、常等州各置 教授一員,自是列郡各置教官。建炎三年,教授並罷。 紹興三年,復置四十二州。十二年,詔無教授官州軍, 令吏部申尚書省選差。二十六年,詔並不許兼他職, 令提舉司常切遵守。若試教官,則始於元豐,添差教 授則始於政和。

縣令建隆元年,令天下諸縣「除赤畿外,有望、緊、上、中、 下。掌總治民政,勸課農桑,平決獄訟;有德澤禁令,則 宣布於治境。凡戶口、賦役、錢穀、賑濟、給納之事皆掌 之,以時造戶版及催理二稅。有水旱則有災傷之訴, 以分數蠲免;民以水旱流亡,則撫存安集之,無使失 業。有孝悌行義聞於鄉閭者,具事實上於州,激勸以」 勵風俗。若京朝幕官則為知縣事。有戍兵則兼兵馬 都監或監押。宣教郎以下帶監押初,建炎多差武臣,紹興詔專 用文臣,然沿邊溪洞處仍許武臣指射,邑大事煩則 堂除,仍備緋章服,嚴差出之禁,任滿有政績則與升 擢。乾道以後,定以三年為任,仍非兩任不除。監察御 史初改,官人必作縣,謂之「須入。」十六年,詔知縣在任 不成兩考,即不合理為實歷。嘉定十二年,詔兩經作 令滿替者,實歷九考,有政聲、無過犯、舉員及格改官 人,特免再作知縣,許受簽判或幹官以當知縣履歷。 縣丞初不置,天聖中,因蘇耆請,開封兩縣始各置丞 一員,在簿、尉之上,仍於有出身幕職令錄內選充。皇 祐中,詔赤縣丞並除新改官人。熙寧四年,編修條例 所言:「諸路州軍繁劇縣令,戶二萬已上增置丞一員, 以幕職」官或縣令入充。元祐元年詔:「應因給納常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