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役置丞,並行省罷。如委事務繁劇難以省罷處,令 轉運司存留。」崇寧二年,宰相蔡京言:「熙寧之初,修水 土之政,行市易之法,興山澤之利,皆王政之大。請縣 並置丞一員,以掌其事。」大觀三年,詔:「昨增置縣丞內, 除舊額及萬戶以上縣事務繁冗,及雖非萬戶,實有 山澤坑冶之利可以修興去處,依舊存留外,餘皆減 罷。」建炎元年,詔「縣丞係嘉祐以前員闕并萬戶處存 留一員,餘並罷。」紹興三年,以淮東累經兵火,權罷縣 丞。十八年,置海陵丞一員。嘉定後小邑不置丞,以簿 兼。
主簿。開寶三年,詔諸縣千戶以上置令、簿、尉,四百戶 以上置令、尉,令知主簿事;四百戶以下置簿、尉,以主 簿兼知縣事。咸平四年,王欽若言:「川、陝縣五千戶以 上,請並置簿,自餘仍以尉兼。」從之。自後川蜀及江南 諸縣各增置主、簿。中興後置簿,掌出納官物,銷注簿 書。凡縣不置丞,則簿兼丞之事。凡批銷必親書押,不 許用手記。仍不許差出,以防銷注。
尉。建隆三年,每縣置尉一員,在主簿之下,奉賜並同。 至和二年,開封、祥符兩縣各增置一員,掌閱習弓手, 戢姦禁暴。凡縣不置簿,則尉兼之。中興,沿邊諸縣間 以武臣為尉,並帶兼巡捉私茶、鹽、礬,亦或文武通差。 隆興,詔不許差癃老疾病年六十以上之人。邑大事 煩,則置二尉。紹熙中,詔恩科人年及六十不差。嘉定 十三年,詔「極邊縣尉獲盜酬賞班改,歲以二員為額。 鎮砦官:諸鎮置於管下人煙繁盛處,設監官,管火禁 或兼酒稅之事。砦置於險扼控禦去處,設砦官,招收 土軍,閱習武藝,以防盜賊。凡杖罪以上並解本縣,餘 聽決遣。」
廟令、丞主簿舊制,五嶽、四瀆、東海、南海諸廟各置令、 丞。廟之政令多統於本縣。命京朝知縣者稱「管勾廟 事」,或以令、錄老耄不治者為廟令,判、司、簿、尉為廟簿, 掌葺治修飾之事。
凡以財施於廟者,籍其名數而掌之。
總管、鈐轄司,掌總治軍旅、屯戍、營房、守禦之政令。凡 將兵隸屬官,訓練、教閱、賞罰之事皆掌之。守臣帶提 舉兵馬巡檢、都監及提轄兵甲者,掌統治軍旅,訓練 教閱,以督捕盜賊而肅清治境。凡諸營各籍賞罰之 事皆掌之。崇寧四年,蔡京奏「京畿四輔置輔郡,屏衛 京師;以潁川府為南輔,襄邑縣升為拱州,為東輔,鄭 州為西輔,澶州為北輔。以大中大夫以上知州,置副 總管、鈐轄各一員,知州為都總管,餘依三路帥臣法。」 從之。大觀三年,詔東南帥府總管依三路都總管法。 靖康元年,詔四道副總管並通差文武臣。其諸路將 官,掌統所隸禁旅,以行陣隊伍、金鼓旗幟、弓矢擊剌 之法而教習訓練之。別其武藝強者,待次遷補,以激 勸士卒。凡兵仗器甲之數,廩祿、犒設、賞罰、約束之禁 令皆掌焉,副將為之貳。若屯戍防邊,則受帥司節制。 遇寇敵,則審其戰守應援之事。若師有功,則具《馘數》, 籍用命而旌賞之。
路分都監掌本路禁旅、屯戍、邊防、訓練之政令,以肅 清所部。州府。以下都監皆掌其本城屯駐兵甲、訓練、 差使之事,資淺者為監押。紹聖三年,詔諸路將、副序 位在路分都監之下。大觀三年,詔帥府無路分鈐轄、 望都無路分都監者,許置一員,其餘添置處,任滿不 差人。宣和二年,虔州添置都監一員。建炎初,分置帥 府,以諸路帥臣兼要郡守臣帶兵馬鈐轄,次要郡帶 兵馬都監,並以武臣為之副,稱副總管。副鈐轄、副都 監,許以便宜行軍馬事,辟置僚屬,依帥臣法,屯兵皆 有等差。遇朝廷起兵,則副總管為帥,副鈐轄、都監各 以兵從,聽其節制。其後,益、瀘、夔、廣、桂五州牧,又皆以 都鈐轄為稱。四年,詔建康府、江州路又置副都總管 一員,於見置帥司處駐劄。紹興三年,詔「要郡、次要郡 守臣罷帶兵職,其逐路副總管依舊格改充路分都 監,為一路掌兵官。」各州鈐轄或省或置不一。又有逐 路兵馬都監。兵馬監押,掌煙火公事,捕捉盜賊。淳熙 十六年,詔諸路訓練鈐轄,並須年六十以下,曾經從 軍有才武人充紹熙「元年指揮,雜流出身人不得過 路分州鈐。諸州軍兵馬都監獨員處,專注才武及曾 任主兵官之人。」慶元中,詔總管下至副將等,年七十 以上,許自陳,與宮觀差遣。初,守臣罷帶兵職,惟江西 贑州以多盜仍帶江西兵馬鈐轄。其後,武臣為路鈐 者,亦無尺籍伍符,每歲諸州按閱,特存故事,間有得 旨葺治軍器或訓練禁軍。仍帶入銜
諸軍都統制、副都統制、統制、統領。舊制,出師征討,諸 將不相統一,則拔一人為都統制以總之,未為官稱 也。建炎初,置御營司,擢王淵為都統制,名官自此始。 其後,神武五軍及川、陝宣撫司、都督府、樞密院皆置。 紹興十一年,三大將兵罷,諸軍皆冠以「御前」二字,擢 其偏裨為御前統領官,以統制御前軍馬入,銜秩高 者為御前諸軍都統制,且令仍舊駐劄,以屯駐州名 冠軍額之上。其後,興元、江陵、建康、鎮江府、興、金、鄂、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