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銓衡典
第四十一卷目錄
官制部彙考十九
宋一〈總〉
銓衡典第四十一卷
官制部彙考十九
宋一
宋初,設三省、六曹、二十四司、九寺、五監等官,名秩皆 仍唐舊。其後隨時增損,詳定百官之制。
按:《宋史職官志》:「昔武王克商,史臣紀其成功,有曰:『列 爵惟五,分土惟三,建官惟賢,位事惟能』。後世曰爵、曰 官、曰職,分而任之,其原蓋始乎此。然周初之制已不 可考,周公作《六典》,自天官冢宰而下,小大高下,各帥 其屬以任其事,未聞建官而不任以事,位事而不命 以官者。至於列爵分土,此封建諸侯之制也,亦未聞 以爵以土,如後世虛稱,以備恩數者也。」秦、漢及魏、晉、 南北朝,官制沿革不常,不可殫舉。後周復《周禮》六典 官稱,而參用秦、漢。隋文帝廢《周禮》之制,惟用近代之 法。唐承隋制,至天授中,始有試官之格,又有員外之 置,尋為檢、校、試、攝、判、知之名。其初立法之意,未嘗不 善,蓋欲以名器事功,甄別能否,又使「不肖者絕年勞 序遷之覬覦,而世戚勳舊之家,寵之以祿,而不責以 猷為。其居位任事者,不限資格,使得自竭其所長,以 為治效。且黜陟進退之際,權歸於上,而有司若不得 預。殊不知名實混淆、品秩貿亂之弊,亦起於是矣。宋 承唐制,抑又甚焉,三師、三公不常置,宰相不專任,三 省長官,尚書、門下並」列於外。又別置中書禁中,是為 「政事堂」,與樞密對掌大政,天下財賦,內庭諸司、中外 筦庫,悉隸三司。中書省但掌冊文,覆奏考帳。門下省 主乘輿八寶,朝會板位,流外考較,諸司附奏挾名而 已。臺省、寺、監,官無定員,無專職,悉皆出入,分涖庶務。 故三省、六曹二十四司,類以他官主判,雖有正官,非 別敕「不治本司事,事之所寄,十亡二三。」故中書令、侍 中、尚書令不預朝政,侍郎、給事不領省職,諫議無言 責,起居不記注。中書常闕舍人,門下罕除常侍,司諫、 正言非特旨供職,亦不任諫諍。至於僕射、尚書丞、郎、 員外居其官不知其職者,十常八九。其官人授受之 別,則有官、有職、有差遣官以寓祿秩,敘位著職,以待 文學之選,而別為差遣,以治內外之事。其次又有階、 有勳、有爵。故仕人以登臺閣、升禁從為顯宦,而不以 官之遲速為榮滯;以差遣要劇為貴途,而不以階勳 爵邑有無為輕重。時人語曰:「寧登瀛,不為卿,寧抱槧, 不為監。虛名不足以砥礪天下。」若此外官,則懲五代 藩鎮專恣,頗用文臣知州,「復設通判以貳之。」階官未 行之先,州縣守令多帶中朝職事官外補。階官既行 之後,或帶或否,視是為優劣。大凡一品以下謂之文 武官,未常參者謂之「京官」;樞密、宣徽、三司使副、學士、 諸司而下謂之內職;殿前都校以下謂之「軍職。」外官 則有親民、釐務二等,而監軍、巡警亦比親民,此其概 也。故自真宗、仁宗以來,議者多以正名為請。咸平中, 楊億首言:「文昌會府,有名無實,宜復其舊。」既而言者 相繼乞復二十四司之制。至和中,吳育亦言「尚書省 天下之大有司,而廢為閒所,當漸復之。」然朝論異同, 未遑釐正。神宗即位,慨然欲更其制。熙寧末,始命館 閣校《唐六典》。元豐三年,以摹本賜群臣,乃置局中書, 命翰林學士張璪等詳定。八月,下詔「肇新官制,省、臺、 寺、監領空名者,一切罷去,而易之以階。」九月,詳定所 上《寄祿格》。會明堂禮成,近臣遷秩,即用新制,而省、臺、 寺、監之官各還所職矣。五年,省、臺、寺、監法成。六年,尚 書新省成,帝親臨幸,召六曹長貳以下,詢以職事,因 誡敕焉。初,新階尚少而轉行者易以及。元祐初,於朝 議大夫六階以上始分左右。既又以流品無別,乃詔 寄祿官悉分左右,詞人為左,餘人為右。紹聖中,罷之。 崇寧初,以議者有請,自承直至將仕郎,凡換選人七 階。大觀初,又增宣奉至奉直大夫四階。政和末,自從 政至迪功郎,又改選人三階。於是文階始備,而武階 亦詔易以新名,正使為大夫,副使為郎,而橫班十二 階。使、副亦然,故有郎居大夫之上者。繼以新名未具, 增置宣正、履正大夫郎,凡十階,通為橫班,而文武官 制益加詳矣。大抵自元祐以後,漸更元豐之制,二府 不分班奏事,樞密加置簽書,戶部則不令右曹專典 常平而總於其長,起居郎、舍人則通記起居而不分 言動,館職則增置校勘黃本。凡此皆與元豐稍異也。 其後蔡京當國,率意自用,然動以「繼志」為言,首更開 封守臣為尹、牧,由是府分六曹,縣分六案。又內侍省 職悉倣「機延」之號。已而修六尚局,建三衛節,又更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