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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章軍國重事,元祐中置,以文彥博太師,呂公著守 司空,相繼為之,序宰臣上,所以處老臣碩德,特命以 寵之也。故或稱「平章軍國重事」,或稱「同平章軍國事」, 五日或兩日一朝,非朝日不至都堂。其後,蔡京、王黼 以太師總三省事,三日一朝,赴都堂治事。開禧元年, 韓𠈁胄拜平章,討論典禮,乃以「平章軍國事」為名。蓋 省重事則所預者廣,去「同」字則所任者專。邊事起,乃 命一日一朝,省印亦歸其第,宰相不復知印。其後賈 似道專權,竊位日久,尊寵日隆,位皆在丞相上。 使相、親王、樞密使、留守、節度使兼侍中、中書令、同平 章事者,皆謂之使相,不預政事,不書敕,惟宣敕除授 者,敕尾存其銜而已。乾德二年,范質等三相皆罷,以 趙普同平章事。李崇矩樞密使命下,無宰相書敕,使 問翰林陶穀,穀謂:「自昔輔相未嘗虛位,惟唐太和中 甘露事數日無宰相。時左僕射令狐楚等奉行制書, 今尚書亦南省長官,可以書敕。」竇儀曰:「穀之所陳,非 承平令典。今皇弟開封尹、同平章事,即宰相之任也, 可書敕。」從之。

參知政事掌副宰相,毗大政,參庶務。乾德二年置,以 樞密直學士薛居正、兵部侍郎呂餘慶並本官參知 政事。先是,已命趙普為相,欲置之副,而難其名稱,以 問翰林學士陶穀曰:「下宰相一等,有何官?」對曰:「唐有 參知機務、參知政事,故以命之。仍令不押班,不知印, 不升政事堂,殿廷別設磚位,敕尾著銜,降宰相月奉」 雜給半之,未欲與普齊也。開寶六年,始詔居正、餘慶 於都堂與宰相同議政事。至道元年,詔宰相與參政 輪班知印,同升政事堂,押敕齊銜,行則並馬。自寇準 始,以後不易。元豐新官制,廢參知政事,置門下、中書 二侍郎,尚書左右丞,以代其任。建炎三年,復以門下、 中書侍郎為參知政事,而省左右丞。乾道八年,改左 右僕射為左、右丞相,其參知政事如故,以中大夫以 上充,常除二員或一員。嘉泰三年,始除三員。故事,丞 相謁告,參預不得進擬。惟丞相未除,則輪日當筆,然 多不踰年,少僅旬月。淳熙初,葉衡罷相,龔茂良行相 事,近三年,亦創見也。

門下省受天下之成事,審命令,駮正違失,受發通進 奏狀,進請寶印。凡中書省畫黃、錄黃,樞密院錄白、畫 旨,則留為底。及尚書省、六部所上有法式事,皆奏覆 審駮之。給事中讀,侍郎省侍中審進入,被旨畫聞,則 授之尚書省、樞密院。即有舛誤應舉駮者,大則論列, 小則改正。凡文書自內降者,著之籍,章奏至,則受而 通進,俟頒降,分送所隸官司。「凡吏部擬六品以下職 事官,則給事中校其仕歷功狀,侍郎、侍中引驗審察, 非其人則論奏。凡遷改爵秩、加敘勳封、四選、擬注奏 鈔之事,有舛誤,退送尚書省。覆刑部、大理寺所斷獄, 審其輕重枉直,不當罪則以法駮正之。」國初循舊制, 以中書門下平章事為宰相之職,復用兩制官一員 判門下省事。《官制》行,始釐正焉。凡官十有一:侍中、侍 郎、左散騎常侍各一人,給事中四人,左諫議大夫、起 居郎、左司諫、左正言各一人。先是,中書人吏分掌五 房,曰孔目房、吏房、戶房、兵禮房、刑房,又有主事、勾銷 二房。至是,釐中書為三省,分兵與禮為六房,各因其 省之事而增益之。門下九分房十:曰吏房,曰戶房,曰 禮房,曰兵房,曰刑房,曰工房,皆視其房之名,而主行 尚書省六曹、二十四司所上之事;曰「開拆房,曰章奏 房」,曰「制敕庫房」,亦皆視其名,而受遣文書表狀與供 閱敕令格式、擬官爵封勳之類,惟《班簿》本省雜務,則 歸吏房。吏四十有九,錄事、主事各三人,令史六人,書 令史「十有八人,守當官十有九人,而外省吏十有九 人,令史一人,書令史二人,守當官六人,守闕守當官 十人。」元豐八年,以門下、中書外省為後省,門下外省 復置催驅房。元祐三年,詔吏部注通判赴門下引驗, 應省、臺、寺、監諸司人吏,四分減一,復置點檢房。四年, 又別立吏額。紹聖二年,守闕、守當官、門下、「中書省各 以百人,尚書省百五十人為額。」四年,三省吏員並依 元豐七年額。

侍中掌佐天子議大政,審中外出納之事。大祭祀則 版奏「中嚴外辦,導輿輅,詔升降之節。」皇帝齋則請就 齋室,大朝會則承旨宣制告成禮,祭祀亦如之。冊后 則奉寶以授司徒。國朝以秋高罕除,自建隆至熙寧, 真拜侍中纔五人,雖有用他官兼領,而實不任其事。 官制行,以左僕射兼門下侍郎行侍中職,別置侍郎 以佐之。南渡後,置左右丞相,省侍中不置。

侍郎「掌貳侍中之職,省中外出納之事。」大祭祀則前 導輿輅,詔進止。大朝賀則授表以奏祥瑞。冊后則奉 節及寶位。與知樞密院、同知樞密院、中書侍郎、尚書 左右丞為執政官。南渡後,復置參知政事,省門下侍 郎不置。

左散騎常侍、左諫議大夫、左司諫、左正言同掌規諫 諷諭。凡朝政闕失,大臣至百官任非其人,三省至百 司事有違失,皆得諫正。國初,雖置諫院,知院官凡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