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史案察失職,催驅封樁。印房則通治之,有稽滯則 以期限舉催。初於都司置吏設案,而議者謂臺郎宰 掾不當目為「官司」,遂隨省房分治所領之事,惟置手 分、書奏各四人,主行校定省吏、都事以下功過及遷 補之事。元豐七年,都司御史房置簿,以書御史、六曹 官糾察之多寡、當否為殿最,歲終取旨升黜。紹聖元 年,詔都司以歲終點檢六曹稽違最多者,具郎官姓 名上省取旨。二年,詔御史臺察六曹稽緩違失者,送 左司籍記。宣和二年,左司員外郎王蕃奏:「都司以彌 綸省闥為職,事無不預。今宰、丞入省,諸房文字填委, 次第呈覆,自朝至于日中,或昏暮,僅絕其勢,不暇一 一檢閱細故,而省吏徑稟宰、丞請筆,以草檢令承從 官齎赴郎官廳,落日押字」,謂宜遵守元豐及崇寧舊 法,諸房各具簽帖,先都事自點檢,次郎官押訖,赴宰、 丞請筆行下。於是詔曰:「先帝肇正三省,詔給、舍、都司 以贊省務。今都司寖以曠官,緣省吏強悍,敢肆侵侮。 自今違法事,其左右司官、尚書具事舉劾。」建炎三年, 詔減左右司郎官兩員,置中書門下省檢正諸房公 事二員。至次年,檢正省罷,其左右司郎官依舊四員。 紹興三十二年,詔「尚書省吏房、兵房,三省樞密院機 速房,尚書省刑房、戶房、工房,三省樞密院看詳」、賞功 房,尚書省禮房令,左右司郎官四員,從上分房書擬。 隆興元年,詔左、右司郎官各差一員。乾道六年,詔榷 貨務都茶場依建炎三年指揮,委都司官提領措置。 乾道七年,復添置右司郎官二人。榷貨務「都茶場」:〈都司 提領〉提轄官一員。〈京朝官充〉監場官二員。〈京選通差〉掌鹺、茗、香、礬 鈔引之政令,以通商賈、佐國用。舊制,置務以通榷易。 建炎中興,又置都茶場,給賣茶引,隨行在所榷貨務 置場,雖分兩司,而提轄官、監官並通御管幹。外置建 康、鎮江務場,並冠以「行在」為名,以都司提領,不係戶 部經費。建康、鎮江續分隸總領所。開禧初,以總領所 侵用儲積錢,令徑隸提領所。乾道七年,提領所置幹 辦官一員。右提轄官與雜買務、雜賣場、文思院、左藏 東西庫提轄並稱「四轄」,外補則為州,內遷則為寺、監、 丞、簿,亦有徑為雜監司或入三館。
乾道間,榷務王禋除「市舶」,左藏王揖除「坑。」〈闕。〉冶鑄錢司淳熙間,熊克自「《文思》除校書郎。」
紹熙以後,往往更遷六院官,或出為添倅,有先後輕 重之異焉。左藏封樁庫〈都司提領〉監官一員,監門官一員。 淳熙九年,以都司提領。初創,非奉親與軍須不支。後 或撥入內庫,或以供宮廷諸費,亦以備振恤之用。 提舉修《敕令》自熙寧初編修《三司令式》,命宰臣王安 石提舉,是後皆以宰執為之。詳定官,以侍從之通法 令者充。舊制二員,宣和中,增至七員,靖康初,減為三 員。刪定官,無常員。先是,嘗別修一司敕命。大觀三年, 詔六曹刪定官併入詳定一司敕令所,為一局, 制置三司條例司,掌經畫邦計,議變舊法,以通天下 之利。熙寧二年置,以知樞密院陳升之、參知政事王 安石為之,而蘇轍、程顥等亦皆為屬官。未幾,升之相, 乃言:「條例者,有司事爾,非宰相之職,宜罷之。」帝欲併 歸中書,安石請以樞密副使韓代升之焉。三年,判 大名府韓琦言:「條例司雖大臣所領,然止是定奪之 所。今不關中書而徑自行下,則是中書之外又有一 中書也。」五月,罷歸中書。
三司會計司,熙寧七年置於中書,以宰相韓絳提舉。 先是,絳言「總天下財賦而無考較盈虛之法」,乃置是 司。既而事多濡滯。八年,絳坐此罷相,局亦尋廢。 編修條例司,熙寧初置,八年罷。
經撫房專治邊事。宣和四年,宰臣王黼主「伐燕」之議, 置於三省,不復以關樞密院。六年,罷。
提舉講議司崇寧元年七月,詔「如熙寧條例司故事, 都省置講議司,以宰相蔡京提舉,侍從為詳定官,卿 監為參詳官,又置檢討官。凡宗室冗官、國用、商旅、鹽 鐵、賦調、尹牧每一事各三人主之。」
時又分「武備」 一房別為樞密院講議司。三年三月,知樞密院事蔡卞奏罷。
三年四月結局。宣和六年,又於尚書省置講議司。十 二月,命太師致仕蔡京兼領,聽就私第處裁,仍免簽 書。
儀禮局。大觀元年,詔於尚書省置,以執政兼領。詳議 官二員,以兩制充。應凡禮制本末,皆議定取旨。政和 三年,《五禮議注》成,罷局。
禮制局討論古今宮室、車服、器用、冠昏喪祭沿革制 度。政和二年,置於編類御筆所。有詳議司詳議官。宣 和二年,詔與大晟府製造所協聲律官並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