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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道左右計使,復置三部使。咸平六年,罷三部使,復 置三司一員。闕正使,則以給、諫以上權使事;使一人, 以兩省五品以上及知制誥、雜學士、學士充。亦有輔 臣罷政出外,召還充使者。使闕則有「權。使事又闕,則 有權發遣公事。」「掌邦國財用之大計,總鹽鐵、度支、戶 部之事,以經天下財賦,而均其出入焉。」

凡奏事及大事悉置案,奏牒常事止置案。太平興國初,以賈琰為三司副使。七年,以侯陟、王明同判三司,遂省副使。

鹽鐵,掌天下山澤之貨,關市河渠軍器之事,以資邦 國之用。度支,掌天下財賦之數,每歲均其有無,制其 出入,以計邦國之用。戶部,掌天下戶口、稅賦之籍,榷 酒、工作、衣儲之事,以供邦國之用。副使以員外郎以 上歷三路轉運及六路發運使充。判官以朝官以上 曾歷諸路轉運使、提點刑獄充三部副使,各一人,通 簽逐部之事。

舊以員外郎以上充。端拱初,省。淳化三年復置,又省。至道初,又置。真宗即位,副使遷官,遂罷之。咸平六年復置。

三部判官各三人,分掌逐案之事。

舊以朝官充。國初承舊制,每部判官一人。乾德四年,三部各置推官一人。太平興國三年,諸案置推官或巡官,以朝官充。四年,三司止置判官一人、推官三人,及分十道二計,各置判官一人。五年,廢十道,三部各置判官二人。

三部各有孔目官一人,都勾押官一人,勾覆官四人, 鹽、鐵分掌七案,一曰《兵案》。

掌衙司軍將、大將、四排岸司兵卒之名籍及庫務月帳、吉凶儀制、官吏宿直,諸州衙吏、胥吏之遷補,本司官吏功過,三部胥吏之名帳及刑獄、造船、捕盜、亡逃、絕戶資產、禁錢。景德三年,併度支案為《刑案》。

二曰《胄案》。

掌「修護河渠、給造軍器之名物,及軍器作坊、弓弩院諸務諸李料籍。」

三曰「《商稅》案,四曰《都鹽》案,五曰茶案,六曰鐵案。」

掌金銀、銅、鐵、朱砂、白礬、綠礬、石炭、錫鼓鑄。

七曰「設案。」

掌旬設節料,齋錢、餐錢、羊豕、米麪、薪炭、陶器等物。

度支分掌八案:一曰《賞給案》。

掌諸給賜賻贈例物口食,內外春冬衣時服、綾羅紗縠綿布鞋席、紙染料、市舶權物務,三府公吏。

二曰「錢帛案。」

掌「軍中春冬衣」 、百官奉祿,左藏錢帛、香藥榷易。

三曰《糧料案》。

掌三軍糧料,諸州芻粟,給受諸軍校口食,御河漕運商人飛錢。

四曰「常平案。」

「掌諸州平糴。」 大中祥符七年置,主吏七人。

五曰「發運案。」

掌「汴河、廣濟、蔡河漕運、橋梁折斛三稅。」

六曰「騎案。」

掌諸坊監院務飼養牛羊馬畜及市馬等。

七曰《斛斗案》。

掌「兩京倉廩廥積,計度東京糧料、百官祿粟廚料。」

八曰《百官案》。

掌京朝、幕職官奉料,祠祭禮物,諸州驛料。

戶部分掌五案:一曰《戶稅案》。

掌夏稅

二曰《上供案》。

掌諸州上供錢帛

三曰《修造案》。

掌「京城工作及陶瓦八作、排岸作坊,諸庫簿帳,勾校諸州營壘官廨,橋梁竹木《簰筏》。」

四曰《麴案》。

掌榷酤官麪

五曰《衣糧案》。

掌勾校百官、「諸軍、諸司奉料,春冬衣、祿、粟、茶、鹽、鞋、醬、傔糧等。」

「三部諸案,並與本部都孔目官以下分掌。三部勾院, 判官各一人,以朝官充。掌勾稽天下所申三部金穀、 百物出納帳籍,以察其差殊而關防之。」鹽鐵院、度支 院、戶部院勾覆官各一人,都磨勘司端拱九年置判司官 一人,以朝官充。掌覆勾三部帳籍,以驗出入之數。都 主轄支收司。淳化三年置判官司,以判磨勘司官兼。掌官 物已支、未除之數,候至所受之處,附籍報所由司而 對除之。天下上供物,至京即日奏之,納畢,取其鈔以 還本州拘收司。咸平四年置以判磨勘司兼掌。凡支收財 利未結絕者,籍其名件而督之。都理欠司雍熙二年三部各置 理欠有勾簿司景德四年廢「判司官一人,以朝官充」,掌理在京及 天下欠負官物之籍,皆立限以促之。「都憑由司,以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