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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分》案八,置吏四十有七。」

紹興四年,吏部侍郎葉祖洽言:「侍郎左選,準元豐朝旨,類姓置簿,左右選理宜一體,右選亦乞置簿,拘轄功過。」 從之。

建炎四年五月,詔「六曹復置權侍郎,如元祐故事,滿 二年為真。」

補外者除待制,未滿除修撰。

左選,掌承直郎以下擬注州府判司、諸縣令佐、監當 及磨勘功過之事,分案十三。乾道裁減吏額,共置三 十五人。右選:掌校副尉以上較試、擬官、行賞、換官,考 其殿最,分案十五。乾道裁減吏額,共置四十八人。舊 制,吏部除侍郎二員,分典左右選,總稱「吏部侍郎。」間 命官兼攝,惟稱「三選侍郎」或「右選」而已。紹興三年,謝 深甫、張叔椿兼攝,始有「侍左侍郎」、「侍右侍郎」之稱。既 而林大中、沈揆擢貳尚書,則「侍左」、「侍右」徑入除目,相 承不改。

郎中、員外郎舊主判二人,以朝官充。元豐《官制》行,置 吏部郎中,主管尚書左右選及侍郎左右選各一員, 參掌選事而分治之。凡郎官,並用知府資序以上人 充,未及者為員外郎。建炎四年,詔權攝、添差郎官並 罷。初進擬,第云「吏部郎官」及擬告身細銜,始直書尚 書吏部郎中或員外郎,主管尚書某選,主管侍郎某 選。紹興八年,呂希常以監六部門兼權侍右郎官。紹 興三十一年,李端明正除尚右郎官,既而何俌、楊倓、 費行之除吏部郎官,皆有侍左、侍右、尚左、尚右之稱, 自此相承不改。淳熙十六年,光宗即位,詔四選通差, 用尚書顏師魯之請也。先是,乾道元年詔今後非曾 任監司守臣不除郎官,著為令。自是館、學、寺、監臣,拘 礙資格,遷除不行。郎曹闕員,但得兼攝,旋即外補。間 有不次擢用者,則自二著躐升二史以至從列。其自 外召至為郎,則資級已高,曾不數月必序進。卿少而 郎有正員者益少矣。

司封郎中、員外郎掌官封敘贈、承襲之事。凡三師、三 公以下至升朝官褒贈祖考母妻,親王、郡王、內外命 婦以下,保任宗屬、封爵諸親,皆因其位敘而為之等。 凡宗室當賜名訓,具《抄擬官》。凡庶姓孔氏、柴氏、折氏 之後應承襲者,辨其嫡庶。列爵九等:曰王,曰郡王,曰 國公,曰郡公,曰縣公,曰侯,曰伯,曰子,曰男。分國三等: 大國二十七,次國二十,小國二百二十。內命婦之品 五,曰貴妃、淑妃、德妃、賢妃,曰大儀、貴儀、淑儀、淑容、順 儀、順容、婉儀、婉容、昭儀、昭容、昭媛、修儀、修容、修媛、充 儀、充容、充媛,曰婕妤,曰美人,曰才人、貴人。外內命婦 之號十有四:曰大長公主,曰長公主,曰公主,曰郡主, 曰縣主,曰國夫人,曰郡夫人,曰淑人,曰碩人、曰令人, 曰恭人,曰宜人、曰安人、曰孺人。敘贈之制:三公、宰臣、 執政、節度使三代,金紫銀青光祿大夫二代,餘官一 代,皆辨其位序以進之。加食邑實封,則視其品之高 下以為戶數多寡之節。凡事之可否,與司勳通決於 長貳。分案三,設吏六。元祐元年,中書後省言:「臣僚封 贈父母,依舊制命詞」,大中大夫、觀察使以上用專詞, 餘用海詞。二年,詔:「父及嫡母存,不得請所生母封贈, 所生母未封,亦不許先及其妻。」紹聖元年,詔宗室換 授文官身亡者,通直郎以上贈三官。

元符元年,以元祐間封贈紊前制,詔並依元豐法。

二年,詔寺監官雜壓在通直郎之上者,雖係宣教郎, 遇大禮封贈。政和二年,詔封母則隨所封五等。

謂如封南陽縣開國男,則隨其爵,稱「南陽縣男」 ;「令人」 封魏國公,則稱「魏國公夫人」 之類。

《應婦人不因夫子得封號》;

謂命官非升朝而母年九十以上,或士庶人、婦女年百歲,并特旨若回授者。

或因子孫得封贈,其夫至升朝,或非升朝應封贈者 並孺人。宣和二年,臣僚言:「近年有京官任校書郎、正 字者得封贈,今則監丞未升朝者,亦乞依例。蓋緣監 丞雜壓在校書郎之上,故引以為請,甚無謂也。不獨 此爾,又有小使臣偶因薄勞,或磨勘轉官,遂乞回授, 封贈父母,實為大濫。望降旨,今後封贈並依舊法,敢 有擅更陳乞,紊亂典章者,寘之典刑,庶幾僥倖者息 而名分正矣。」從之。建炎以後並同。

司勳郎中、員外郎參掌勳賞之事。凡勳級十有二:曰 「上柱國,正二品曰柱國,從二品曰上護軍,正三品曰 護軍,從三品曰上輕車都尉,正四品曰輕車都尉,從 四品曰上騎都尉,正五品曰騎都尉,從五品曰驍騎 尉,正六品曰飛騎尉,從六品曰雲騎尉,正七品曰武 騎尉」,從七品。率三歲一遷,必因其除授以加之。凡賞 有格,若事應賞,從其所隸之司考實以報,則必審核 其狀,以格覆之,謂之有法酬賞;非格所載,參酌輕重 擬定,以上尚書省,謂之「無法酬賞。」若功賞未酬而賞 格改易者,輕從舊格,重從新格。錄用前代帝系及勳 臣之後,則考其族系而奉行其制。命分案四,置吏十 有九。元祐元年,吏部言:「諸色人援引徼求,入流太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