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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工置伎藝之屬,無法入官者,雖有勞績,並止比類 支賜,未經酬獎者亦如之。」紹聖二年,戶部言:「元豐官 制,司勳覆有法式,酬賞,無法式者定之。元祐中,有法 式者,止令所屬勘驗。自後應干錢穀,本部指定關司 勳,則是戶部兼司勳之職。請依舊制。」從之。四年,應川 陝人任本路差遣者,「酬獎減半。」政和四年,詔「司勳行 下所屬,將一司、一路條制參照《酬獎格法》類集參用。」 又詔以詳定國朝勳德臣僚職位、姓名送吏部,用工 部尚書鄭允中所《編傳》也。隆興元年省併以司封郎 官兼領。淳熙元年,復以司農寺丞范仲芭兼司勳。未 幾改除,復省。裁減吏額:主事一人,令史一人,書令史 四人,守當官三人,正貼司四人,私名三人。

考功郎中、員外郎掌文武官選敘、磨勘、資任、考課之 政令。凡命官,隨所隸遷,以其職事,其法於曆給之,於 其屬州若司,歲書其功過,應升遷授者,驗曆按法而 敘進之,有負殿,則正其罪罰。以七事考監司:一曰舉 官當否,二曰勸課農桑、增墾田疇,三曰戶口增損,四 曰興利除害,五曰事失案察,六曰較正刑獄,七曰盜 《賊多寡》。以四善、三最考守令德義有聞,清謹明著,公 平可稱,恪勤匪懈為四善;獄訟無冤,催科不擾,為治 事之最;農桑墾殖,水利興修,為勸課之最;屏除姦盜, 人獲安處,振恤困窮,不致流移,為撫養之最。《通善最》 分三等:五事為上,二事為中,餘為下。若能否尤著,則 別為優劣,以詔黜陟。凡內外官,計在官之日,滿一歲 為一考,三考為一任。磨勘之法:文選官之等四:「銀青 光祿大夫至朝議大夫、進士,理八年,非進士,理十年; 通直郎至大中大夫充諫議大夫、待制以上職任者, 理三年;朝散大夫至承務郎,理四年。」武選官之等六: 「遙郡團練使、刺史、閤門舍人轉左武、右武郎,理十年; 武功大夫以下,理七年。《橫行武德大夫》以下至校尉, 理五年。閤門祗候初補從義郎以下至承節郎、承信 郎充隨行指使,理四年;承信郎以功補授及宗室觀 察使以下祗應校尉,理三年。」宗室承宣使以下祗應 校尉,理二年。《幕職州縣官之等三》,「進士第一、第二、第 三名及第者,一任回改京官。」自留守府判官至縣令, 理六考。自軍巡判官至縣尉,理七考。率以法計其歷 任歲月、功過而序遷之。凡改服色者,以勞年計之。執 政官、節度使、銀青光祿大夫以上應諡者,覆太常所 定行狀,報尚書省官集議以聞。

紹聖四年,河東提刑司徐君平奏:「乞凡將集議,前期三日,持考功狀遍示當議之官,使先紬繹,而後集于都堂以詢之。庶幾有所見者得以自申,以稱朝廷博謀盡下之意。」 從之。

凡立碑碣名額之事掌之。舊制,考課院其定殿最,皆 有考辭。元豐官制行,悉罷分案十有七,置吏六十有 八。元祐三年,詔知州考課法,吏部上其事于尚書省, 送中書省取旨賞罰,劣等應罰而已。衝降者,仍從衝 降法。縣令以下,本部專行。六年,樞密院言:「元豐末,堂 除知州軍,三年為任,武任依此。元祐初,以成資為任, 武臣未曾立法。詔武臣任六等差遣,川、廣成資,餘並 三十箇月為任。」建炎以後並同。應文武臣磨勘、關升、 資任較考,定其殿最,別其優劣,以詔黜陟予奪,沒則 諡審覆而參定之。凡特恩賜諡,命詞、給告除、給敕。分 案十一:曰六品,曰七品,曰八品,曰曹掾,曰令丞,曰從 義,曰成忠,曰資任,曰檢法,曰知雜,曰「開拆。裁減吏額, 主事二人,令史四人,書令史八人,守當官十三人,正 貼司三人,私名一十人。」

淳熙十三年,再共減三人。

官告院主管官一員,以京朝官充。

舊制,「提舉一人,以知制誥充;判院一人,以帶職京朝官充。」

掌吏、兵、勳、封官告,以給妃嬪、王公、文武品官、內外命 婦及封贈者,各以本司《告身印》印之。文臣用吏部,武 臣用兵部,王公及命婦用司封,加勳用司勳。官制行, 四選皆用吏部印,惟蕃官則用兵部印記。凡綾紙幅 數、褾軸名色,皆視其品之高下,應奏鈔畫聞者給之。 令史十五人。元豐五年,官制所重定制「受敕授、奏授」 告身式。從之。紹聖元年,吏部言:「元豐法,凡入品者給 告身,無品者給黃牒。元祐中,以內外差遣并職事官 本等內改易或再任者,並給黃牒,乃與無品人等。」詔 今後帥臣、監司、待制以上知州並給告,餘依舊。三年, 詔職事官監察御史以上因事罷,並給告。元符元年, 吏部言:「元祐法,小使臣只降宣劄,乞自承信郎而上, 依舊給告。」宣和元年,詔官告院立條:凡製造告身法 物應用綾錦,私輒放效織造及貿販服用者,立賞許 告。大抵官告之制,自乾德四年詔定告身綾紙褾軸, 其制闕略。咸平、景德中兩加潤澤,至皇祐始備。神宗 即位,循用皇祐舊格,逮元豐改制,名號雖異,品秩則 同,故亦未遑別定。徽宗大觀初,乃著為新格,凡褾帶 網軸等飾,始加詳矣。凡文武官綾紙五種,分十二等 色,背銷金花綾紙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