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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置幹當公事二員。」紹聖元年,罷戶部幹當公事,置 提舉管幹官,復行免後,義倉釐正左右曹職依原定 官制。三年,右曹令侍郎專領,尚書不與。建中靖國元 年,復幹當公事官二員。政和二年五月,詔「依《神宗官 制》,委右曹侍郎專主行常平,自今許本部直達奏裁。」 又詔依熙、豐舊制,本部置都拘轄司,總領戶、度、金、倉 四部財賦。宣和六年,詔戶部辟官依元豐法。

《尚書》侍郎「掌軍國用度,以周知其出入盈虛之數。」凡 州縣廢置,戶口登耗,則稽其版籍。若貢賦征稅、斂散、 移用,則會其數而頒其政令焉。凡四司所治之事,侍 郎為之貳,郎中、員外郎參領之。獨右曹事專隸所掌。 侍郎若事屬本曹,郡縣監司不能直者,受其訟焉。大 饗祀薦饌,則尚書奉俎;飲福,則徹之。朝會,則奏貢物, 左曹分案五,置吏四十;右曹分案五,置吏五十有六。 建炎兵興,嘗以知樞密院張慤提領措置戶部財用, 後遷中書侍郎,仍兼之。五年,復以參知政事孟庾提 領措置,後罷,專委戶部長貳。左曹分案三:曰「戶口」,掌 凡諸路州縣戶口升降,民間立戶分財,科差人丁,典 賣屋業,陳告戶絕,索取妻男之訟。曰「農田」,掌農田及 田訟務,限奏豐稔,驗水旱蟲蝗,勸課農桑,請佃地土, 令佐任滿,賞罰繳奏;諸州雨雪,檢按災傷逃絕人戶。 曰「檢法」,掌凡本部檢法之事,設科有三:曰「二稅」,掌受 納驅磨隱匿,支移折變;曰「房地」,掌諸州樓店務房廊 課利,僧道免丁錢及上貢獻物。曰「課利」,掌諸軍酒課 比較增虧,知通等職位、姓名、人戶、買撲鹽場酒務租 額、酒息、賣田、投納牙契外,有開拆知雜司、右曹分案。 六:曰「常平。」掌常平農田水利及義倉、振濟戶絕田產、 居養鰥寡孤獨之事,曰免役,曰坊場,曰「平準」,各隨其 名而任其事;曰檢法,曰「知雜。」裁減吏額,左曹四十人, 右曹三十人。淳熙十年,詔左藏南庫撥隸戶部。舊制, 戶部侍郎二人。中興初,止除長、貳各一員,或止除尚 書若侍郎一員。紹興四年七月,詔戶部侍郎二員通 治左右曹,自此相承不改。

郎中。左曹右曹員外郎掌分曹治事。建炎三年,詔省併郎 曹,惟戶部五司以職事煩劇不併,仍各置一員。紹興 中,專置提舉帳司,總天下帳狀,以戶部左曹郎官兼 之。右曹歲具常平錢物總數,每秋季具冊以聞。初置 主管左、右曹,總稱「戶部郎官。」紹興七年,閻彥昭以大 府寺丞兼左曹郎官。紹興三十二年,徐康正除左曹 郎官,自是相承不改。是年,又詔「戶部事有可疑難裁 決者,許長貳與眾郎官聚議,文字皆令連書,有定議 然後付本曹行遣。」

度支郎中、員外郎參掌計度軍國之用,量貢賦稅租 之入以為出。凡軍須、邊備,會其盈虛而通其有無。若 中外祿賜及大禮賞給,皆前期以辦。歲終,則會諸路 財用出入之數奏于上,而以其副申尚書省。凡小事 則擬畫,大事諮其長貳,應申請更改、舉行勘審者,則 先檢詳供具。分案六,置吏五十有一。凡上供有額,封 樁有數,科買有期,皆掌之。有所漕運,則計程而給其 直。凡內外支供及奉給驛券、賞賜衣物錢帛,先期擬 度,時而予之。分案五:曰度支,曰發運,曰支供,曰賞賜, 曰「知雜。」乾道四年,置會稽都籍,度交掌之。裁減吏額, 置五十人。淳熙十三年,又減四人。

金部郎中、員外郎參掌天下給納之泉幣,計其歲之 所輸,歸于受藏之府,以待邦國之用。勾考平準市舶、 榷易、商稅、香、茶、鹽、礬之數,以周知其登耗,視歲額增 虧而為之賞罰。凡綱運濡滯及負折者,計程帳催理。 凡造度量權衡,則頒其法式合同取索及奉給時賜, 審覆而供給之。分案六:曰「左藏,曰右藏,曰錢帛,曰榷 易」,曰《請給》,曰「知雜。」裁減吏額共置六十人,淳熙十三 年又減四人。

倉部郎中、員外郎參掌「國之倉庾儲積及其給受之 事。凡諸路收糴折納,以時舉行;漕運上供、封樁,以時 催理;應供輸中都而有登耗,則比較以聞。歲以應用 芻粟前期報度支,均定支移、折變之數。其在河北、陝 西、河東路者,書其所支歲月,季一會之。若內外倉場 帳籍供申愆期,則以法究治。」分案六,置吏二十有四。 元祐元年四月,省郎官一員,十月復置。分案六:曰「會 場」,曰上供,曰糶糴,曰「給納」,曰「知雜」,曰「開拆。」建炎三年, 罷司農寺,歸倉部。紹興四年復舊,裁減吏額,共置二 十五人,續又減二人。

禮部掌國之禮樂、祭祀、朝會、宴饗、學校、貢舉之政令。 祭之名有三:天神曰祀,地祗曰祭,宗廟曰饗,又有大 祀、中祀、小祀之別,幣玉、牲牢、器服各從其等。凡雅樂, 以六律、六同合陰陽之聲為樂律,金、石、絲、竹、匏、土、革、 木為樂器。宮架八佾,特架六佾,分武、文、先後之序為 樂舞,其所歌為樂章。若有事於南北郊、明堂、籍田、禘、 祫,太廟薦享景靈宮,酌獻陵園,及行朝貢、慶賀宴樂 之禮,前期飭有司辦具。間所定儀注,以舊章參考其 當否,上尚書省。冊寶及封冊命禮亦如之。凡禮樂制 度有所損益,小事則同太常寺,大事則集侍從官、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