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70 (1700-1725).djvu/83

此页尚未校对

制,糾察在京刑獄,以察違慢。自罷歸刑部,無復申明 糾舉之制。請以御史臺糾察兼領,其御史臺刑獄,令 尚書省右司糾察。」從之。刑部舊有詳覆案,自官制行, 歸諸路提刑司,至是復置。四年,併制、勘量為一案。紹 聖元年,詔都官司門互置郎官一員。崇寧二年十二 月,詔:「刑部尚書通治左、右曹,侍郎一治左曹,一治右 曹,如獨員即通治。餘並依《官制格令》。」

尚書,「掌天下刑獄之政令。」凡麗于法者,審其輕重,平 其枉直,而侍郎為之貳。應定奪、審覆、除雪、敘復、移放, 則尚書專領之。制勘、體量、奏讞、糾察、錄問,則長貳治 之,而郎中、員外郎分掌其事。有司更定條法,則覆議 其當否。凡聽訟獄,或輕重失中,有能駮正,詔其賞罰。 若頒赦宥,則糾官吏之稽違者。大祀,則尚書涖誓。薦 熟,則奉牲;大禮肆赦,則侍郎授赦書,付有司宣讀,承 旨釋囚。分案十二,置吏五十有二。紹興後,分案十三: 曰制勘,掌凡根勘諸路公事;曰體量,掌凡體究之事; 曰定奪,掌訴雪除落過名;曰「舉敘」,掌命官敘復;曰糾 察,掌審問大辟;曰檢法,掌供檢條法;曰頒降,掌頒條 法降赦;曰追毀,掌斷罰追毀宣敕;曰《會問》,掌批會過 犯。曰《詳覆》,掌諸路大辟帳狀。曰《捕盜》。曰《帳籍》,掌行在 庫務理欠帳籍;曰《進擬》,掌進斷案刑名文書。裁減吏 額,置三十五人。

侍郎舊制,「應定奪、審覆、除雪、敘復、移放,尚書專領之。 若制勘、體量、奏讞、糾察、錄問,長貳通治之。」南渡,長貳 互置,隆興常置一員。淳熙十六年,依崇寧專法奏獄 及法令事,請大理寺官赴部共議之,用侍郎吳博古 之說也。

郎中、員外郎各二人,分左右廳,掌詳覆、敘雪之事。建 炎三年,刑部郎官以二員為額,關掌職事,初無分異。 紹興二十六年,詔依元豐舊法,分廳治事。先是,右司 汪應辰言:「刑部郎官分為左右,左以詳覆,右以敘雪, 同僚異事,祖宗有深意。倘初無分異,則有不當于理 者,孰為追改乞遵用舊制,要使官各有守,人各有見, 參而用之,以稱欽恤之意。」從之,仍令今後倣此。 都官郎中、員外郎,掌徒流配隸。凡天下役人與在京 百司吏職,皆有籍,以攷其役放及增損、廢置之數。若 定差副尉,舊為軍大將則計其所歷而以役之輕重均其 勞逸,給印紙書其功過,展減磨勘歲月。元祐八年,以 綱運差使關歸吏部,省副尉員三百。紹聖間,復其額。 及《元豐押綱法》,歸都官。崇寧二年二月,復配隸案。先 是,元豐中,都官有吏籍、配隸案,元祐中罷之。因刑部 有請,乃詔如舊。六月,侍郎劉賡奏:「副尉差遣有立定 優重等第,都官條雖特旨亦許執奏,乞申嚴其禁。」從 之。分案四,置吏十有八。建炎三年,詔比部兼司門。隆 興元年,詔都官、比部共置一員,自此都官兼比部司 門之事。分案五:曰差次,曰磨勘,曰吏籍,曰配隸,曰知 雜。各因其名而治其事。裁減吏額,置十二人。

淳熙十二年減三人

比部郎中員外郎掌勾覆中外帳籍。凡場務倉庫出 納在官之物,皆月計季考,歲會從所隸監司檢察以 上比部至則審覆其多寡登耗之數,有陷失則理納 鉤考,百司經費,有隱昧則會問同否而理其侵負。舊 《帳案》隸三司,自治平中至熙寧初凡四年,帳未鉤考 者已踰十有二萬,錢帛芻粟,積虧不可勝計。五年十 一月,曾布奏:「以四方財賦當有簿書文籍,以鉤考其 給納登耗多寡。」遂置提舉帳司,選人吏二百人驅磨 天下帳籍,并選官吏審覆。七年二月,詔帳司每歲具 天下財用日出入數以聞。元豐初年,詔諸路財賦出 入,自今三年一供,著為令。官制行,釐其事歸比部。元 祐元年七月,用司馬光奏,悉總於戶部。三年,釐正倉 部勾覆理欠憑由案及印發鈔引事歸比部。政和六 年,詔「寺、監先期檢舉,如庫務監官所造文帳委無未 備,方許批書,違者御史臺奏劾。」用部官梅執禮之請 也。分案五,置吏百有一。建炎以後,或都官兼比部司 門之事。

司門郎中員外郎「掌門關、津梁、道路之禁令,及其廢 置移復之事。應官吏、軍民、輦道、商販,譏察其冒偽違 縱者。凡諸門啟閉之節及關梁餘禁,以時舉行。」分案 二,置吏五。

工部,掌天下城郭、宮室、舟車、器械、符印、錢幣、山澤、苑 囿、河渠之政。凡營繕,歲計所用財物,關度支和市。其 工料,則飭少府、將作監檢計其所用多寡之數。凡百 工,其役有程,而善否則有賞罰。兵匠有闕,則隨以緩 急招募。籍坑冶歲入之數。若改用錢寶,先具模製,進 御請書。造度、量、權衡,則關金部,印記則關禮部。凡道 路津梁,以時修治。舊制,判部事一人,以兩制以上充。 元豐並歸工部。其屬三:曰屯田,曰虞部,曰水部。設官 十,尚書、侍郎各一人。工部、屯田、虞部、水部郎中、員外 郎各一人。元祐元年,省水部郎官一員。紹聖元年,詔 屯田、虞部互置郎官一員兼領。

尚書掌百工水土之政令,稽其功緒,以詔賞罰,總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