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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之事;侍郎為之貳。若制作營繕,計置採伐所用財 物,按其程式,以授有司,郎中、員外郎參掌之。應官吏 兵民緣本曹事有功賞罪罰,則審實以上尚書省。大 祭祀,則尚書薦俎與徹。若諸監鼓鑄錢寶,按年額而 課其數,因其登耗,以詔賞罰。凡車輦、飭器、印記之造, 則少府監、文思院隸焉;甲兵器械之制,則軍器所隸 焉;有合支物料工價,則申于朝,以屬戶部。建炎併將 作,少府,軍器監並歸工部。是時,營繕未遑,惟戎器方 急。紹興二年,詔於行在別置作院造器甲,令工部長 貳、提點郎官逐旬點檢。少府監既歸工部,文思院上 下界監官並從本部辟差。又詔「御前」軍器所隸工部, 自是營造稍廣。宰臣議,「戶部以給財為務,工部以辦 事為能,誠非一體。」欲令戶、工部兼領其事,卒未能合。 隆興以後,宮室器甲之造寖稀,且各分職掌,部務益 簡,特提其綱要焉。分案六:曰工作,曰營造,曰材料,曰 兵匠,曰檢法,曰知雜。又專立一案,以「御前軍器案」為 名,裁減吏額,共置四十二人。

侍郎掌貳《尚書》之事。南渡初,長、貳互置,隆興詔各置 一員。

郎中員外郎舊制,凡制作營繕,計置採伐材物,按程 式以授,有司則參掌之。建炎三年,詔工部郎官兼虞 部,屯田郎官兼水部。隆興元年,詔「工部屯田共一員 兼領」,自此四司合為一矣。淳熙九年,以趙公廙為屯 田員外郎,自是不復省。

屯田郎中員外郎「掌屯田、營田、職田、學田、官莊之政 令,及其租入、種刈、興修、給納之事。凡塘濼以時增減, 堤堰以時修葺,并有司修葺、種植之事,以賞罰詔其 長貳而行之。」分案三,置吏八。

虞部郎中員外郎「掌山澤、苑囿、場冶之事,辨其地產 而為之厲禁。凡金、銀、銅、鐵、鉛、錫、鹽、礬,皆計其所入登 耗以詔賞罰。」分案四,置吏七。

水部郎中員外郎掌「溝洫、津梁、舟楫、漕運之事。凡堤 防決溢,疏導壅底,以時約束而計度其歲用之物。修 治不如法者,罰之;規畫措置為民利者,賞之。」分案六, 置吏十有三。紹興累減吏額,四司通置三十三人。 軍器所:隸工部提點官二員。紹興三十二年詔於邊臣內差提轄、監造 官各二員,幹辦、受給、監門官各一員。掌鳩工聚材、製 造戎器之政令。舊就軍器監置,別差提舉官,以內侍 領之。紹興中,改隸工部,罷提舉官,日輪工部郎官、軍 器監官前去本所點驗監視,後復以中人典領。工部 侍郎黃中以為言,請復隸屬。從之。孝宗即位,有旨增 置提點官,以內省都知李綽為之,改稱提舉,免隸工 部。後以御史張震力爭,復隸工部。後改隸步軍司,尋 復舊。紹熙元年,減省員額如上制。

文思院。隸工部提轄官一員,監官三員。內置一員文臣京朝官充監 門官一員。掌金銀、犀玉工巧及采繒、裝鈿之飾,凡儀 物、器仗、權量、輿服所以供上方、給百司者,於是出焉。 沿革附見「榷貨務都茶場提轄官。」

「六部監門六部監門官一員,掌司門鑰。紹興二年置, 選升朝文臣有才力人充,仍令六部踏逐奏差、序位、 請給,依寺、監丞,郎官有闕得兼之。」初從吏部尚書沈 與求之請也。主管架閣庫,掌儲藏帳籍文案以備用, 擇選人有時望者為之。舊有管幹架閣庫官,宣和罷 之。紹興十五年復置。吏、戶部各差一員,禮、兵部共差 一員,刑、工部共差一員。以「主管尚書某部架閣庫」為 名。從大理寺丞周楙請也。嘉定八年,又置三省樞密 院架閣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