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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銓衡典

 第四十三卷目錄

 官制部彙考二十一

  宋三

銓衡典第四十三卷

官制部彙考二十一

宋三

按《宋史職官志》:「御史臺,掌糾察官邪,肅正綱紀,大事 則廷辨,小事則奏彈。其屬有三院:一曰臺院,侍御史 隸焉;二曰殿院,殿中侍御史隸焉;三曰察院,監察御 史隸焉。凡祭祀朝會,則率其屬正百官之班序。咸平 四年,以御史二人充左右巡使,分糾不如法者。文官, 右巡主之,武官,左巡主之。分其職掌,糾其違失,常參」 班簿、祿料、假告皆主之。祭祀則兼監祭使,掌受誓戒 致齋,檢視糾劾。又有廊下使,專掌入閣監食。又有監 香使,掌國忌行香。二使臨時充,通稱曰「五使。」元豐正 官名,於是使名悉罷。

御史大夫。宋初,不除正員,止為加官。檢校官帶憲御 有至檢校御史大夫者。元豐官制行,亦並除去 中丞一人為臺長。舊兼理檢使,凡除中丞而官未至 者,皆除右諫議大夫權。熙寧五年,以知雜御史鄧綰 為中丞。初除諫議大夫,王安石言礙近制,止以綰為 龍圖閣待制、權御史中丞。不遷諫議大夫,自綰始。九 年,鄧潤甫自正言知制誥,為中丞。以宰相屬官,不可 長憲府,於是復遷右諫議大夫,權元豐五年,以承議 郎徐禧為知制誥、權中丞。禧言:「中丞糾彈之任,赴舍 人院行詞,疑若未安。」會官制行,罷知制誥職,乃以本 官試中丞。南渡初,除官最多。隆興後,被擢寖少。淳熙 十年,始除黃洽,又三年,再除蔣繼周。臺諫例,不兼講 讀,神宗命呂正獻,亦止命時赴講筵。中興兼者三人: 万俟𥜽、羅汝楫皆以秦檜意,慶元後司諫以上無不 預經筵者矣。

侍御史一人,掌貳臺政。

殿中侍御史二人,掌以儀法糾百官之失。凡大朝會 及朔望六參,則東西對立,彈其失儀者。

監察御史六人,掌分察六曹及百司之事,糾其謬誤, 大事則奏劾,小事則舉正。迭監祠祭,歲詣三省、樞密 院以下輪治。凡六察之事,稽其多寡當否,歲終條具 殿最,以詔黜陟。百官應赴臺參謝辭者,以拜跪書札 體驗其老疾。凡事經郡縣、監司、省曹不能直者,直牒 閣門,上殿論奏。官卑而入殿中。監察御史者,謂之「裏 行。治平四年,中丞王陶言:『奉詔舉臺官,而才行可舉 者,多以資淺不應格』。」乃詔舉三丞以上知縣為裏行。 熙寧二年,詔御史闕,委中丞奏舉,毋拘官職高下兼 權。三年,孫覺薦秀州軍事推官李定,對稱旨,為太子 中允、監察御史裏行。由選人為御史自定始。於是知 制誥宋敏求、蘇頌、李大臨以定資淺,封還詞頭,不草 制,相繼罷去。元豐八年,裁減察官兩員,餘許盡兼言 事。紹聖二年復置元祐元年,詔臺諫官許二人同上殿。又令 六曹差除更改事畫黃到即報臺。又改六察旬奏為 季奏。四年,詔:「應臺察事已彈舉而稽違踰月者,遇赦 不得原減。」元符二年,詔吏部守令課績最優者關臺 考察,不實者重行黜責。崇寧二年,都省申明:「臺官職 在繩愆糾謬,自宰臣至百官,三省至百司,不循法守, 有罪當劾」,皆得糾正。政和六年,詔在京職事官與外 任按察官,雖未升朝,並赴臺參謝辭。七年,中丞王安 石奏:「以本臺覺察彈奏事刊為一書,殿中侍御史以 上錄本給付。」從之。靖康元年,監察御史胡舜陟言:「監 察御史自唐至本朝,皆論政事,擊官邪。元豐、紹聖著 于《甲令》,崇寧大臣欲其便己,遂更成憲。乞令本臺增 入監察御史言事之文。」詔依祖宗法。又詔宰執不得 薦舉臺諫官。舊臺令御史上下半年分詣三省、樞密 院點檢諸房文字,輪詣尚書六曹按察,奉行稽違,付 受差失,咸得彈糾。渡江後,稍闊不舉,紹興三年,始復 其舊。是年十一月,殿中侍御史常同言:元豐始置六 察,上自諸部、寺、監,下至廩、庫場「務,無不分隸,以詔廢 置,而乃有夤緣申請,乞不隸臺察者,恐非法意,宜遵 舊制。」從之。乾道二年,詔自今非曾經兩任縣令,不得 除監察御史。慶元二年,侍御史黃黼言:「監察御史,高 宗時嘗置六員,孝宗時置三員,今分按之任止二人, 乞增置一員。」自後常置三員。

檢法一人,掌檢詳法律;主簿一人,掌受事發辰,勾稽 簿書。宋初,置推直官一人,專治獄事。凡推直有四:曰 「臺一推,曰臺二推,曰殿一推,曰殿二推。」咸平中,置推 勘官十員。元豐《官制》行,定員分職,裏行推直等官悉 罷。紹興初,詔檢法主簿特令殿中侍御史奏辟。紹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