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侍御史林大中以論事不合去所奏辟,檢法官李 謙、主簿彭龜年亦乞同罷。嘉定元年,劉矩除檢法官, 范之柔除主簿,以後二職皆闕。乾道併省吏額:「前司 主管班次二人,正副引贊官二人,《人品》知班三人,知 班五人,書令史四人,驅使官四人,法司二人,六察書 吏九人,貼司五人,通引官三人。」
三京留司御史臺管勾臺事各一人。〈舊曰判臺〉以朝官以 上充。掌「拜表、行香,糾舉違失。令史二人,知班、驅使官」、 書吏各一人。中興以後不置。
祕書省。
「監、少監、丞各一人。監掌古今經籍圖書、國史實錄、天 文曆數之事;少監為之貳,而丞參領之。其屬有五:著 作郎一人,著作佐郎二人,掌修纂日曆;祕書郎二人, 掌集賢院、史館、昭文館、祕閣圖籍」,以甲、乙、丙、丁為部, 各分其類;校書郎四人,正字二人,掌校讎典籍,判正 訛謬,各以其職隸於長貳。惟《日曆》非編修官不預。歲 於仲夏曝書,則給酒食費,尚書學士、侍郎、待制、兩省 諫官、御史並赴。遇庚伏,則前期遣中使諭旨,聽以早 歸。大典禮則長貳預集議,所以待遇儒臣,非他司比。 宴設錫予,率循故事。宋初,置三館長慶門北,謂之「西 館。」太平興國初,於昇龍門東北創立三館書院。三年, 賜名「崇文院」,遷西館書貯焉。東廊為集賢書庫,西廊 分四部,為史館書庫。大中祥符八年,創外院於右掖 門外。天禧初,令以三館為額,置檢討、校勘等員。檢討 以京朝官充,校勘,自京朝幕職至選人,皆得備選。以 內侍二人為勾當官,通掌三館圖籍事。孔目官、表奏 官、掌舍各一人。又有監書庫內侍一人,兼監祕閣圖 籍,孔目官一人。
祕閣係端拱二年就崇文院中堂建閣,以三館書籍 真本并內出古畫墨跡等藏之。淳化元年,詔次三館 置直閣。〈以朝官充〉《校理》:〈以京朝官充〉以諸司三品、兩省五品以 上官一人判閣事,直閣校理通掌閣事,掌繕寫祕閣 所藏,供御人裝,裁匠十二人。元豐五年,職事官貼職 悉罷,以崇文院為祕書省,官屬始立為定員,分案四, 置吏八。
〈注〉崇文院太平興國三年置,端拱元年,建祕閣於院中。昭文館、史館、集賢院,皆沿唐制立名,但有書庫,寓於崇文院廡下。三館、祕閣、崇文院各置貼職官,又有集賢殿修撰、直龍圖閣校勘,通謂之館閣。初,英宗謂輔臣曰:「館閣所以育雋才,比選數人出使,無可者,豈乏材邪?」歐陽修曰:「今取材路狹,館閣止用選人編校書籍,故進用稍遲。」上曰:「卿等各舉數人,雖親戚世家勿避。」於是宰相琦、公亮、參知政事修概各薦五人,未及試。神宗登極,先召十人,試以詩賦,而開封府界提點陳汝義別以奏封稱旨預試。於是御史吳申言:「試館職者,請策以經史及世務,毋用辭賦。」遂詔自今試館職專用策論。熙寧二年,置崇文校書,始除河南府永安主簿。邢恕乃詔「自今應選舉可用人並除校書,候二年取旨除館職官。」五年以隸祕書省。
元祐初,復置直集賢院校理。自校理而上,職有六等, 內外官並許帶恩數,仍舊。又立試中人、《館職法》,選人 除正字,京官除校書郎。
校書郎供職二年,除集賢校理。祕書郎,著作佐郎比集賢校理,著作郎比集賢院直祕閣。丞及三年除祕閣校理。
三年二月,詔:「御試唱名日,祕書丞至正字升殿侍立。」 九月,復試賢良于閣下。五年,置集賢院學士,并校對 黃本書籍官員。
紹聖初,罷校對,以編修《日曆》選本省,易「集賢院學士為殿修撰,直院為直祕閣,集賢校理為祕書校理。」
十二月,詔禮部、「本省長貳定校讎之課,月終具奏。」
入伏,午時減半過渡,伏依舊。從蘇軾之請。
又罷本省官任滿除館職法。元符二年,詔職事官罷 帶館職,悉復元豐官制。崇寧五年,詔館閣並除進士 出身人。政和五年四月,詔祕書省殿以「右文」為名,改 集賢殿修撰為右文殿修撰。是月,駕詣景靈宮朝獻, 還幸祕書省,詔曰:「廷見多士,歷覽藏書之府,祖宗遺 文在焉。屋室淺狹,甚非稱太平右文之盛,宜重行修 展。」八月,詔祕書省移於新左藏庫,以其地為堂。七年, 詔類集所訪遺書,名曰《祕書總目》。宣和二年,立定祕 書省員額,監、少監、丞並依元豐舊制,著作郎以四員 為額,校書郎二員,正字四員。渡江後,制作未遑。紹興 元年,始詔置祕書省,權以祕監或少監一員、丞、著作 郎、佐各一員、校書、正字各二員為額。續又參酌舊制, 校書郎、正字召試學士院而後命之。自是採求闕文, 補綴漏逸,四庫書略備,即祕書省復建史館,以修《神 宗》《哲宗實錄》,選本省官兼檢討、校勘,以侍從官充修 撰。五年,傚唐人十八學士之制,監、少、丞外置,蓋作郎 佐,祕書郎各二人,校書郎、正字通十二人。又移史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