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70 (1700-1725).djvu/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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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其歷數,凡政令賞罰、封域、戶口、豐凶、祥瑞之事載 焉;曰《屬籍》,序同姓之親而第其服紀之戚疏遠近;曰 《宗藩慶系錄》,辨譜系之所自出,序其子孫而列其名 位品秩,曰《僊源積慶圖》。考定世次,枝分派別而系以 本宗,曰《僊源類譜》。序男女宗婦、族姓婚姻及官爵遷 敘,而著其功罪生死。凡錄以一歲,圖以三歲牒,譜籍 以十歲修纂以進。宋初舊制,判寺事二人,以宗姓兩 制以上充,闕則以宗姓朝官以上知丞事。掌奉諸廟、 諸陵薦享之事,司皇族之籍。主簿一員,以京官充。

舊自丞、簿以上,皆宗姓為之,通署寺事。初置卿、少,率命常參官判寺事。大中祥符八年,以兵部侍郎趙安易兼卿、判寺,趙世長改為知寺事。九年,始定丞、郎以上兼卿,給舍以下兼少卿,郎中以下兼丞,京官主簿,其卿闕則丞以下行寺事,而無知、判之名。

元豐官制行,詔「宗正長貳不專用國姓,蓋自有大宗 正司以統皇族也。」渡江後,卿不常置,少卿一人,以太 常兼。紹興三年,復置少卿一人。五年,復置丞。十年,置 主簿。隆興元年併省。次年,詔丞、簿復舊制。嘉定九年, 詔以宗學改隸宗正寺,自此寺官又預校試之事。分 案二:曰屬籍,曰知雜吏額。胥長一人,胥史一人,胥佐 二人,楷書二人,貼書二人。

大宗正司。景祐三年,始制司「以皇兄寧江軍節度使、 濮王知大宗正事,皇姪彰化軍節度觀察留後守節 同知大宗正事。」元豐正名,仍置「知及同知官各一人, 選宗室團練、觀察使以上有德望者充;丞二人,以文 臣、京朝官以上充。」掌糾合族屬而訓之以德行道藝, 受其詞訟,而糾正其愆違,有罪則先劾以聞。法例不 「能決者,同上殿取裁。」若宮邸官因事出入,日書于籍, 季終類奏,歲錄存亡之數。執宗正寺,凡宗室服屬遠 近之數,及其賞罰規式,皆總之。官屬有記室一人,掌 牋奏講書。教授十有二人,分位講授,兼領小學之事。 舊制,擇宗室賢者為知大宗正事,次一人為同知,其 後位高屬尊者為判。熙寧三年,始以異姓朝臣二員 知丞事,置局為「睦親、廣親宅。」是歲,省管幹睦親、廣親 宅及提舉郡縣主等宅官,以其事歸宗正。

自熙寧中置丞,始以都官員外郎張稚圭為之。神宗疑用異姓。王安石言:前代宗正固有用庶姓者。乃錄春秋時公侯大夫事。神宗曰:「此雖無前代故事,行之何害?」 安石曰:「聖人刱法,不必皆循前代所已行者。」 於是召稚圭,對而命之。

分案五,置吏十有一。元豐五年,詔大宗正司不隸六 曹,其丞屬中書省奏差。元祐四年,詔宗室越本司訴 事者罪之。六年,詔宗正按熙寧敕,諸院建小學,自八 歲至十四歲,首檢舉入學。紹聖元年,詔袒免外兩世 孤遺貧乏者,驗實廩給之。四年,詔宗室若婦女自外 還京,並報宗正。崇寧三年,詔大宗正及外宗正司,將 條貫事跡關宗正寺,修纂圖牒。政和三年,詔以知大 宗正事仲忽提舉宗子學事。崇寧三年,置南外宗正 司于南京,西外宗正司于西京,各置敦宗院。初,講議 司言「宗室疏屬願居兩京輔郡者,各置敦宗院,其兩 京各置外宗正司。」從之。仍詔各擇宗室之賢者一人 為知宗,掌外居宗室。詔復定宗學博士、正、錄員數。大 觀四年罷,政和二年復舊。又詔「敦宗院,宗子有文藝 行實眾所共知者,許外宗正官考察以聞。」中興後,以 位高屬尊者為判大宗正事,其知及同知如舊制。又 置知大宗正丞一員,以文臣充,掌糾合宗室而檢防 訓飭之。凡南班宗室磨勘、遷轉、襲封、請給,覈其當否; 嫁娶房奩,分析財產,酌厚薄多寡而訂其議。「凡宗室 除合該賜名外,皆大宗正定名,而後報宗正寺。其餘 遷授官資、支給錢米,考覈以詔予奪。其不率教者,以 法拘之,歲久知悔,則除其過名。」復置南外宗正司、西 外宗正司,以處宗室之在外者。各仍舊制設敦宗院, 皆設知宗所在通判職官兼丞簿。其糾合、檢防、訓飭, 如大宗宗正司。西、南外兩司闕知宗,間令大宗正司 選擇保明而後授之,又各置教授以課其行藝。南渡 初,先徙宗室於江、淮,於是大宗正司移江寧,南外移 鎮江,西外移揚州。其後屢徙後,西外止於福州,南外 止於泉州。又置紹興府宗正寺,蓋初隨其所寓而分 管轄之。乾道七年,嘗欲移紹興府宗司於蜀不果,後 併歸行在。嘉定間,用臣僚言,乞凡除授知宗,須擇老 成更練之人。詔知宗正丞照百司例,每日入局,所以 示增重宗盟之意。

玉牒所,淳化六年,始設局置官,詔以「皇宋玉牒」為名, 建玉牒殿。咸平初,命趙安易、梁周翰編屬籍,始創規 制。大中祥符六年,以知制誥劉筠、夏竦為修玉牒官, 自後置一員或二員。元豐官制行,分隸宗正寺官。寺 丞王鞏奏:「玉牒十年一進,並以學士典領。自熙寧中 范鎮進書之後,神宗玉牒至今未修。」《僊源類譜》:「自慶 曆中張方平修進之後,僅五十年,並無成書。乞別立 法,其修玉牒及類譜官,每二年一具草繳進。」從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