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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年,依元豐法置孳生監。中興後,廢太僕寺,併入兵 部。

群牧司制置使一人,景德四年置,以樞密使、副為之。 至道三年,罷而復置。使一人,咸平三年置,以兩省以 上官充;副使一人,以閣門以上及內侍都知充。都監 二人,以諸司使以上充;判官二人,以京朝官充。掌內 外廄牧之事,周知國馬之政,而察其登耗焉。凡受宣 詔、文牒,則以時下於院、監,大事則制置使同簽署,小 事則專遣其副使,都監多不備置判官、都監,每歲更 出諸州巡坊監點,印國馬之蕃息者。又有左右廂提 點,隸本司都勾,押官一人,勾押官一人及押司官一 人。

鞍轡庫使、副使、監官二人,以諸司副使及三班使臣、 內侍充。掌御馬、金玉、鞍勒,及給賜王公群臣、外國使 并國信韉轡之名物。勾管一人,典五人,掌庫十四人。 元豐併入太僕寺。

大理寺舊置判寺一人,兼少卿事一人。建隆三年,以 工部尚書竇儀判寺事。凡獄訟之事,隨官司決劾,本 寺不復聽訊,但掌斷天下奏獄,送審刑院詳訖,同署 以上於朝。詳斷官八人,以京官充。

國初,大理正、丞、評事皆有定員,分掌斷獄。其後擇他官明法令者,若常參官則兼正,未常參則兼丞,謂之「詳斷官。」 舊六人,後加至十一人,又去兼正、丞之名。咸平二年,始定置。

法直官二人,以幕府州縣官充,改京官則為檢法官。 元豐《官制》行,置卿一人,少卿二人,正二人,推丞四人, 斷丞六人,司直六人,評事十有二人,主簿二人。卿掌 折獄、詳刑、鞫讞之事。凡職務分左右,天下奏劾、命官、 將校及大辟囚以下,以疑請讞者隸左。斷刑則司直、 評事、詳斷、丞議之,正審之。若在京百司事當推治,或 「特旨委勘及係官之物應追究者隸右治獄,則丞專 推鞫。蓋少卿分領其事,而卿總焉。凡刑獄應審議者, 上刑部,被旨推鞫及情犯重者,卿同所隸官請對奏 裁。若獄空或斷絕,則御史按實以聞。」分案十有一,置 吏六十有九。先是,舊制,大理寺讞天下奏案,而不治 獄。熙寧五年,增詳斷官二為十員。七年,置詳斷習學 官十四,詳覆習學官六。九年,詔:「以京師官寺凡有獄, 皆繫開封府司錄司及左右軍巡三院,囚逮猥多,難 於隔訊,又暑多瘐死,因緣流滯,動涉歲時。稽參故事, 宜屬理官,可復置大理獄。」始命崔台符為知卿事,蹇 周輔、楊汲為少卿,各舉丞及檢法官。初,神宗謂國初 廢大理獄非是,以問孫洙,洙對合旨。至是,命官起寺, 十七日而成。元豐二年,手詔:「大理寺近舉墜典,俾治 獄事,推輪規摹,皆以義起,不少寬假,必懷顧忌,稽留 弊害,無異前日。宜依推制院及御史臺例,不供報糾 察司。」三年,詔:依舊供報,凡官屬依御史臺例,謁有禁。 又詔糾察司察訪本寺斷徒以上出入不當者,索案 點檢。五年,詔毋以大理寺官為試官。六年,又詔:「凡斷 公案,先上正看詳當否,論難改正、簽印注日,然後過 議司覆議。如有批難,具記改正,長貳更加審定,然後 判成錄奏。」又刑部言:「應吏部補授大理寺左斷刑官, 先與刑部、大理寺長貳同議可否,然後注擬。仍取經 試得循資以上人充,正闕以丞補,丞闕以評事補。」詔 刑部、吏部同,著為令。八年,詔大理寺推斷事應奏及 上尚書省者,更不先申本曹。元祐元年,以右治獄勘 斷公事全少,併左右兩推為一司。三年,三省請罷右 治獄,依三司舊例,置推勘檢法官於戶部。從之。又詔 大理寺並置長、貳。四年,從刑部請,改本寺條,任大理 官失斷徒以上五人,或死罪二人,不在選限。

《舊條》:「失斷徒以上三人,或死罪一人。」

紹聖元年,詔斷刑獄官依元豐元年選試法。二年,復 置右治獄,置官屬如元豐制。左右推事有飜異者互 送,再有異者,朝廷委官審問,或送御史臺治之。元符 元年,應大理寺、開封府承受內降公事,不得奏請移 送。又詔應奏斷公事,依開封府專條,不許諸處取索。 崇寧四年,詔大理寺官諸司輒奏辟者,以違制論。政 和二年,詔法官任滿,擇職事修舉、人材可錄者奏舉 再任,仍許就任關升,理本等資序。五年,依熙、豐故事, 復置習學公事四員,長、貳立課程,正、丞同指教。宣和 七年,評事以上並差試中刑法人。又詔「大理寺、開封 府承受公事依法斷遣,不得乞降特旨。」中興併省官 寺,惟大理寺不併。紹興初,詔正與丞並堂除評事,闕 則委本寺長貳選擇應格人赴刑部議定,申朝廷差 填。如無應格,即選諳習刑法人權充。又立比較法以 懲差失。隆興二年,評事鞏衍言:「評事檢斷,躬自節案, 親書斷語,最為勞苦。」詔增置,以八員為額。淳熙末,嚴 寺官出謁之禁,以防請託漏泄之弊。紹熙初,除試中 刑法評事八員外,司直、主簿選用有出身曾歷任人, 各兼評事,繫御將、八評事已擬斷文字,分兩廳點檢, 或有未安,則述所見,與長貳商量。慶元四年,定逐季 仲月定日斷絕之法。嘉定八年,申嚴紹熙指揮,重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