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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樁庫:

掌發賣香藥匹帛,拘其直歸於「左藏南庫。」

置監官提領二人。

國子監。舊置判監事二人,以兩制或帶職朝官充,凡 監事皆總之。直講八人,以京官、選人充。掌以經術教 授諸生。

舊以「講書」 為名,無定員。淳化五年,判監李至奏為直講,以京朝官充。其後又有講書、說書之名,並以幕職、州縣官充。其熟於講說而秩滿者,稍遷京官。皇祐中,始以八人為額,每員各專一經,並選擇進士併《九經》及第之人,相參薦舉。

丞一人,以京朝官或選人充,掌錢穀出納之事。主簿 一人,以京朝官或選人充,掌文簿以勾考其出納。

舊制,祭酒闕,始置判監事。

監生:無定員。

並有蔭及京畿人,初隸監授業,後補監生,或隨屬游官,以久離本貫,不克赴鄉薦,而文藝可稱,亦許隸補試。廣文教進士,太學教《九經》《五經》《三禮》《三傳》學究,律學館教明律,餘不常置。

元豐《官制行》,始置「祭酒、司業、丞、主簿各一人,太學博 士十人。」

舊係國子監直講,元豐三年,詔改為「太學博士」 ,每經二人。

正、錄各五人,武學博士二人,律學博士、正各一人。祭 酒掌國子、太學、武學、律學、小學之政令,司業為之貳, 丞參領監事。凡諸生之隸於太學者,分三舍,始入學, 驗所隸州公據以試補,中者充外舍齋長。諭月書其 行藝於籍。行謂率教不戾規矩,藝謂治經程文。季終 考於學諭,次學錄,次學正,次博士,然後考於長貳。歲 「終校定,具注於籍,以俟覆試。視其校定之數,參驗而 序進之。」凡私試,孟月經義,仲月論,季月策。公試初場 以經義,次場以論、策。試上舍,如省試法。凡內舍行藝 與所試之等俱優者為上舍。上等取旨命官,一優一 平為中,以俟殿試;一優一否或俱平為下,以俟省試。 唯國子生不預考選。凡課試升黜、教導之事,長貳皆 總焉。車駕幸學,則率官屬諸生班迎即行在,距學百 步亦如之。凡釋奠於先聖、先師及武成王,則率官屬 諸生共薦獻之禮。歲計所隸三舍生升降多寡之數, 以為學官之殿最賞罰。博士掌分經講授,考校程文, 以德行道藝訓導學者。正、錄掌舉行學規,凡諸生之 戾規矩者,待以五等之罰,考校訓導,如博士之職。《職 事》學錄五人,掌與正、錄通掌學規。學諭二十人,掌以 所授經傳諭諸生;直學四人,掌諸生之籍,及幾察出 入。凡八十齋,齋置長、諭各一人,掌表率齋生。凡戾規 矩者,糾以齋規五等之罰,仍月考齋生行藝,著於籍。 武學博士、學諭各二人,掌以兵書、弓馬、武藝訓誘學 者。律學博士二人,掌傳授法律及校試之事。小學置 職事教諭二人,掌訓導及考校責罰;學長二人,掌序 齒位,糾不如儀者;集正二人,掌籍諸生名氏,糾程課 之不逮者。熙寧初,詔用經術取士,廣闊黌舍,分為三 學,增置生徒,總二千八百人。隸籍有數,給食有等,庫 書有官,治疾有醫。分案八,置吏十。元豐三年,詔自今 奏舉太學博士,先以所業進呈。五年,詔國子監官差 承務郎以上,闕即差選人充正官,立行、守、試請奉法。 八年,詔罷太學《保任同罪法》。元祐元年,詔太學每歲 公試,以司業博士主之,如《春秋》補試法。左司諫王巖 叟言:「太學生補中人,乞並許應舉,罷一年之限。」詔國 子監立法。又詔給事中孫覺、祕書少監顧臨、崇政殿 說書程頤,國子監長貳看詳修立國子監條例。又詔 置《春秋》博士一員,二年,增司業一員。又詔內外學官 選年三十以上歷任人充。三年,詔國子監置長貳。四 年,詔太學正、錄依熙寧法,選上舍生充,闕則以內舍 生。五年,殿中侍御史岑象求言:「國子監無叩問師資 之益,學官不以訓導為己任,補試伺察不嚴,有假手 之弊。」詔禮部相度以聞。本部言:「生員遇有請益,許見 長貳,仍詔生員以所納齋課於講堂上指諭,并委博 士逐月巡所隸齋,詢考生員所業。凡私試不鎖宿,欲 令不罷講說。」從之。紹聖元年,監察御史劉拯言:「太學 復行元豐中三舍推恩、注官、免省試、免解試之制。夫 舊法欲行,必先嚴考察。請自今太學長貳、博士、正、錄 選學行純備,眾所推服者為之,有弛慢不公、考察不 實,則重加譴責,差職掌長諭改正,如元豐舊制。」從之。 又詔內外學官,非制科、進士出身及上舍生入官者, 並罷。又詔「太學正、錄依元豐舊制,各置五人。」又詔「太 學上舍生並依元豐學制,重行」考察,依舊條推恩。左 司諫翟思言:「元豐《太學令》訓迪糾禁亦具矣,今追復 經義取士,乞令有司看詳,依舊頒行。」詔送國子監。又 詔內外學官選進士出身及經明行修人。又詔學官 並召試,國子監長貳、臺諫官、外監司皆許薦舉。三年, 司業龔原言:「公試依元豐舊制,以長貳監試,輪差博 士五員考試。乞朝廷更差官五員參考。」從之。元符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