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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其一。嘉定九年十二月,始復置宗學,改教授為博 士,又置宗學諭一員,並隸宗正寺,在太常博士之下, 諭在國子正之上。奉給賞典,依國子博士及正例。於 是宗室疏遠者皆得就學。旋有旨,復存諸王宮大、小 學教授一員、書庫官。淳化五年,判國子監李志言:「國 子監舊有印書錢物所,名為近俗,乞改為國子監書 庫官。」始置書庫監官,以京朝官充。掌印經史群書,以 備朝廷宣索賜予之用,及出鬻而收其直,以上於官。 元豐三年省。中興後,併國子監入禮部。紹興十三年, 復置一員。三十一年罷。隆興初,詔主簿兼書庫。乾道 七年,復置一員。

少府監舊制,判監事一人,以朝官充。凡進御器玩、后 妃服飾、雕文錯彩、工巧之事,分隸文思院、後苑造作 所。本監但掌造門戟神衣、旌節,郊廟諸壇祭玉法物, 鑄牌印,諸記、百官拜表案褥之事。凡祭祀則供祭器、 爵瓚、照燭。元豐《官制》行,始制少監、丞、主簿各一人。監 掌百工伎巧之政令,少監為之貳,丞參領之。凡乘輿 服御、寶冊、符印、旌節、度量權衡之制,與夫祭祀、朝會、 展采備物,皆率其屬以供焉。「庀其工徒,察其程課,作 止勞逸,及寒暑早晚之節,視將作匠法,物勒工名,以 法式察其良窳。凡金玉、犀象、羽毛、齒革、膠漆、材竹,辨 其名物而攽其制度,事當損益,則審其可否,議定以 聞。」少府所掌,舊有主名,其工作之事,則監自親之。熙 寧中,已釐歸有司,官制行,皆復舊。元豐元年,工部言: 「文思院上下界諸作工料條格,該說不盡功限,例各 寬剩。乞委官檢照前後料例、功限,編為定式。」從之。又 詔文思監官除內侍外,令工部、少府監同議選差。崇 寧三年,詔:文思院兩界監官,立定文臣一員,武臣二 員,並朝廷選差。其內「侍幹當官並罷。」分案四,置吏八。 所隸官屬五:「文思院,掌造金銀、犀玉工巧之物,金采、 繪素裝鈿之飾,以供輿輦、冊寶、法物凡器服之用。綾 錦院,掌織紝錦繡,以供乘輿凡服飾之用。染院,掌染 絲枲幣帛。裁造院,掌裁製服飾。文繡院,掌纂繡,以供 乘輿服御及賓客祭祀之用。」

崇寧三年置,招繡工三百人。

舊置「南郊祭器庫,監官二人;太廟祭器法物庫,監官 二人,掌祠祭器服之名物,各有專典。旌節官二人,鑄 印、篆文官二人,諸州鑄錢監,監官各一人。」以上並屬 少府監。

將作監舊制,判監事一人,以朝官以上充。凡土木工 匠之政,京都繕修,隸三司修造案,本監但掌祠祀供 省牲牌、鎮石、炷香、盥手、焚版幣之事。元豐《官制》行,始 正職掌,置監、少監各一人,丞、主簿各二人。監掌宮室、 城郭、橋梁、舟車營繕之事,少監為之貳,丞參領之。凡 土木工匠版築造作之政令總焉。辨其才幹,器物之 「所須,乘時儲積,以待給用。庀其工徒而授以法式;寒 暑早暮,均其勞逸作止之節。」凡營造有計帳,則委官 覆視,定其名數,驗實以給之。歲以二月治溝渠,通壅 塞。乘輿行幸,則預戒有司潔除,均布黃道。凡出納籍 帳,歲受而會之,上於工部。熙寧初,以嘉慶院為監,其 官屬職事,稽用舊典,已而盡追復之。元祐七年,詔攽 將作監《修成營造法式》。八年,又詔本監營造檢計畢, 長貳隨事給限,丞、簿覆檢。元符元年,三省言:「將作監 主簿二員,乞將先到任一員改充幹當公事,候成資 替罷。」從之。崇寧五年,詔將作監應承受前後特旨應 副外路并府、監修造差撥人工物料,遵執元豐條格, 不得應副。宣和五年,詔罷營繕所,歸將作監。分案五, 置吏二十有七。所隸官屬十:「修內司,掌宮城、太廟繕 修之事;東、西八作司,掌京城內外繕修之事。竹木務, 掌修諸路水運材植,及抽算諸河商販竹木,以給內 外營造之用;事材場,掌計度材物前期樸斲,以給內 外營造之用。麥𪌭場,掌受京畿諸縣夏租𪌭䴬,以給 圬墁之用。窯務,掌陶為塼瓦,以給繕營及缾缶之器。 丹粉所,掌燒變丹粉,以供繪飾。作坊物料庫,第三界, 掌儲積材物,以備給用。退材場,掌受京城內外退棄 材木,掄其長短有差,其曲直中度者以給營造,餘備 薪爨。簾箔場,掌抽算竹木、蒲葦,以供簾箔內外之用。」 建炎三年,詔將作監併歸工部。紹興三年,復置丞,仍 兼總少府之事。十年,置主簿一員。十一年,詔依司農、 太府寺置長、貳一員。隆興初,宮室無所營繕,職務𥳑 省,百工器用屬之文思院,以隸工部。本監惟置丞一 員,餘官虛而不除。乾道以後,人材甚多,監、少、丞、簿無 闕,凡臺省之久次與郡邑之有聲者,悉寄俓於此。自 是號為「儲才之地」,而營繕之事,多俾府尹畿漕分任 其責焉。

軍器監國初,戎器之職領於三司胄曹案,官無專職。 熙寧六年,廢胄案,乃按《唐令》置監,以從官總判。元豐 正名,始置監、少監各一人,丞二人,主簿一人。監掌監 督繕治兵器什物,以給軍國之用,少監為之貳,丞參 領之。凡利器以法式授工徒,其弓矢、干戈、甲胄、劍戟 戰守之具,因其能而分任之,量用給材,旬會其數,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