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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事,餘府尹同。兼領本路兵馬都總管府事。」車駕巡 幸,則置留守同知、少尹、判官。惟留判不別置,以總判 兼之。同知一員,從四品。掌通判府事。餘府同知同此。 少尹一員,正五品。掌同同知、總管。判官一員,從五品。 掌紀綱、總府眾務、分判兵案之事。府判一員,從五品。 掌諮議參佐、糾正非違、紀綱眾務。分判吏部工案事。 推官二員,從六品。掌同府判、分判戶、刑案事。《內戶推》 掌通檢推排簿籍。

舊一員,大定五年增一員。

知事,正八品。掌付事勾稽,省置文牘,總錄諸案之事。 都孔目官,女直司一員,漢人司一員。職同知事,掌監 印、監受案牘。餘都孔目官同此,不常置,省則吏目攝。

六案,司吏七十五人。內女直十五人,漢人六十人。司吏分掌六案,各置孔目官一員,掌呈覆糾正本案文書,餘分前後行。其他處應設十人以下、六人以上者,置孔目官三人。及置提點所處,仍舊。女直司吏若十二人以上,分設六案,不及者設三案,五人以下設一案,通掌六案事。以上名充孔目官。

知法三員,從八品。女直一員,漢人二員。掌律令格式, 審斷刑名。

抄事一人,掌抄事目,寫法狀,以前後行吏人選公使百人。

女直教授一員。東京、北京、上京、河東東西路,山東東 西路,大名、咸平、臨漢、陝西統軍司、西南招討司、西北 路招討司,婆速路,曷懶路速頻蒲與、《胡里改》,隆州、泰 州、蓋州,並同此。皆置醫院。醫正一人,醫工八人。 諸京留守司,留守一員,正三品,帶本府尹,兼本路兵 馬都總管。同知留守事一員,正四品,帶同知本府尹, 兼本「路兵馬都總管。副留守一員,從四品。帶本府少 尹,兼本路兵馬副都總管。」留守判官一員,從五品。都 總管判官一員,從五品。掌紀綱、總府眾務、分判兵案 之事。推官一員,從六品。掌同府判分判刑案之事,上 京兼管林木事。司獄一員,正八品。

司吏,女直司吏,上京二十人,北京十三人,東京十人,南京、西京各五人。漢人司吏,「三十萬戶以上六十人,二十五萬戶五十五人,十萬戶以上四十人,七萬戶以上三十五人,五萬戶以上三十人,三萬戶以上二十四人,不及萬戶十人。」 譯史,上京、北京各三人,東京、西京、南京各二人,通事二人。

「知法。」女直漢人各一員。南京漢人二員。

抄事一人,掌抄錄事目,書寫法狀公事百人。

京城門收支器物使。

貞祐元年置,每城一面設一員。五年,南京隨門添設。舊有小都監,後省,正八品,十四員,戶部辟舉。

「開陽門」,       宣仁門。

安利門。       平化門。

「通遠門。」       《宜照門》。

利川門。       崇德門。

迎秋門。       《廣澤門》。

順義門,       迎朔門。

「順常門。」       「廣智門。」

已上各門副尉兼職

貞祐五年制乃罷小都監。

「十四門尉」,從七品。副尉,正九品。

「上京提舉皇城司」,提舉一員,從六品;同提舉一員,從 七品。

司吏一人

南京提舉京城所,提舉一員,正七品。同提舉一員,從 七品。掌本京城壁及繕修等事,不常置,上京同此。管 勾一員,正八品。掌佐繕治。受給官一員,掌收支之事。 壕寨官一員,掌監督修造。

皇城使一員,正八品。副使一員,正九品。掌「宮闕繕修 之事,不常置。」

「管勾北太一宮同樂園」二員,正八品。掌守宮園繕修 之事。

慶元宮小都監三員。掌鋪陳祭器諸物,餘宮同。 花園小都監二員。

東京宮苑使一員。

西京北京同

東京、西京、御容殿閣門各二員。掌享祀禮數、鋪陳祭 器。

「東京萬寧宮小都監」一員。

按察司本提刑司。承安三年,以上京、東京等提刑司 併為一,提刑使兼宣撫使、勸農採訪事為官,稱副使、 判官,以「兼宣撫副使、判官」為名。復改宣撫為安撫,各 設安撫判官一員,提刑一員,通四員。安撫司掌鎮撫 人民,譏察邊防軍旅,審錄重刑事。安撫判官則銜內 不帶勸農採訪事,令專管千戶謀克。安撫使副內差 一員於咸平,一員於上京分司。承安四年,罷「咸平分 司。使在上京,副在東京,各設簽事一員。」承安四年,改 按察司,貞祐三年罷,止委監察採訪使一員,正三品